[合約] 合約上的地址與現在的租屋處不同
舊地點: 台南市府連路 簡稱A
新地點: 台南市 大同路 簡稱B
請問各位板大 小弟現在住處為A 可是在一月中的時候告知 對於現在這邊
的地點非常的不適應 而房仲也願意幫我換到B地點 可是從1/18 到現在
B地點 網路第四台 都沒用好 說好的安全隔離鐵窗以及流理台也都沒用
(A點有簽約 可是房眾也重新簽了B點 A點合約以作廢)
幾乎每天下班都繞到B地點去看相關情況 可是都是失望的回到A地點
而打給房仲 也都說 阿不然你可以先去那邊住阿
我的回答是 等你用好了 我在搬進去 不然工人施工我個人覺得挺不方便的
今天我實在是受不了了 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房仲退還押金給我就好 原本第一個月的租金
我也因為住了半個月 也不討回 這樣的可行性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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