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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rent-exp作者 (eoojrj)時間15年前 (2008/09/09 23:37), 編輯推噓3(309)
留言12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事情經過...) 我臨時決定要和自己的親弟弟共同租一間套房 當時只有他和房東簽約而已 所以兩個人都未曾提過多一人承租的問題 直到入住的第一晚 我們有知會房東一聲 她說要跟我們多收一千元 兩人都誤解為一千元是繳水費 心想沒差 我們有個人電表給她水費就好了 後來房東和我們攤牌.... 要我們繳一千元並且分攤水電費 才驚覺個人電表只記錄冷氣 !!! 與弟弟原本認知完全不同 電費要與其他三個租戶共同分攤 因為是使用電熱水器而且都未曾關掉 所以電費貴的驚人 就算我們想節省也無法約束他人 ------------------------------------------------- (結論) 所以我想用契約來逼房東放棄加收錢 或者自動與我們解約(我們拿回自己的押金).... 契約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力全部或一部分出租.轉租. 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我認為像是租房給一般家庭,通常都只有家長與房東簽約, 然後其子女亦可共同使用房屋. 所以照這樣的邏輯推理,我與我的親弟弟沒有什麼金錢利害關係,我即非"他人". 我弟弟簽約後他即有使用房屋權,他要我與他共住,房東理當不可刻意為難我們!!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我的推論可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217.115

09/09 23:47, , 1F
你既不是你弟弟,就等同"他人"吧
09/09 23:47, 1F

09/10 01:10, , 2F
你當然是他人 你是甲或乙ㄇ
09/10 01:10, 2F

09/10 02:47, , 3F
推論是不可行
09/10 02:47, 3F

09/10 10:01, , 4F
法律指的他人是說本人外之人即他人,不論是否為親屬關係
09/10 10:01, 4F

09/10 10:03, , 5F
你的論理較站不住腳,你至多可以撤銷與你弟同住的意思表示
09/10 10:03, 5F

09/11 18:56, , 6F
你想法很奇怪,該條款的立意本來是給房東主張權利的依據
09/11 18:56, 6F

09/11 18:56, , 7F
怎會你拿來主張房客權利?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 這一段你
09/11 18:56, 7F

09/11 18:57, , 8F
就站不住腳了! 因為隔間套雅房都有分攤雜費的問題,所以
09/11 18:57, 8F

09/11 18:57, , 9F
多住一人要多付雜費的規定,一般是合理的,你認為電費分攤
09/11 18:57, 9F

09/11 18:58, , 10F
很無奈,其他租戶是否更有理由要求你們多分攤兩人份呢?
09/11 18:58, 10F

09/11 18:58, , 11F
以後承租務必仔細瞭解契約,建議與房東協商金額較實際.
09/11 18:58, 11F

09/12 21:20, , 12F
房東這麼作是對的...一般加人就要加錢...水電也要攤...
09/12 21:20, 12F
文章代碼(AID): #18nfWoPc (rent-e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