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提供的套房租賃契約

看板rent-exp作者 (伸懶腰)時間16年前 (2008/06/18 13:10),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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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問過房東是否願意簽我準備的契約,答案是否定的。 房東只願意使用他參考市售版本自行擬定的契約(整棟大樓出租套房統一使用)。 早上跟未來的房東拿契約回來先看一下,預定6/28早上簽約,有說當天再討論,要加加減 減都可以,目前看完感覺偏向房東(就像市售版本那樣...有點囧) 以下提出有爭議覺得需要修改的條款,有爬過文,以下這幾點版友iampeter問過,而版友 pptra716072有回覆,針對這幾條我想再請版友給些建議,謝謝。 謎之聲~其實光是前面這三條,我就覺得房客被房東吃得死死的~雖然房東還算可以溝通~ 甲方指房東 乙方指承租人(我) 丙方是共同承租人(男友) 1.乙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丙方負責賠償。 →這條款怎麼看都讓人不太爽!會違約的又不一定是房客。 依照pptra716072的說法,我可否直接加註「反之,若甲方有違約情事致損害乙丙方之 權益時則甲方須支付上述所有費用」?這樣一來雙方都有規範到就沒話說了。 【pptra716072回覆iampeter的說法】 這條的話就看你們怎麼約定,違約當然是要賠償,怎麼賠,看雙方約定,通常是賠押金, 涉訟的話,關於訴訟費用原則上是敗方付,當然違約的一方敗訴的機會是比較大,畢竟 契約有明文約定,律師費用通常是各付各的。那麼一條就是假定房客違約,要房客支付 所有費用的意思,但如果房東違約呢,就沒規定,所以這條對房東有利、房客不利,其 實是不公平的,如果都不改就照簽,對房客是處於絕對不利的地位,代表你同意這一條 ,正常人是不會同意的。除非,也來一條,但是甲、乙方互換,那這樣還有的商量。 2.乙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乙丙方應連帶賠償損害責任 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這條是保障房東啦,不過有沒有版友建議一下這條怎麼改?還是直接就這樣? 雖然可以很自豪地說自己是很好的房客,不太可能有違約或破壞的情事,可是...契約 還是搞清楚點好。 【pptra716072回覆iampeter的說法】 這條是規定保證人的責任,怕房客把房子弄壞了跑了或不賠,還可以找保證人賠, 但保證人有一個權利叫先訴抗辯權,也就是房東要先找房客主張權利,但無法獲得 補償時才能對保證人主張權利,因為他不是當事人,他只是個保證人。 這條也是一個對房東有利的規定,他約定的內容是 保證人不能主張此權利,所以當房客弄壞房子,房東可以直接叫保證人賠,對房東 比較有保障,看那個好找就找那個賠,反正他只要錢那到就好了, 至於這個保證人就當他是呆人吧,自己賠錢後再自己找房客要錢,要不要得到是另一 個問題,反正跟房東無關。 3.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項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這個就像pptra716072說的對房客一點保障都沒有,是否可建議如何修改或加註條件? 再次強調─我是很好的房客,哈!可是...這條看了很刺眼。 【pptra716072回覆iampeter的說法】 這個看就知道只保障房東,其他人死活房東不管,加上之前的條文都是有利房東,馬上 立於不敗之地,難道只有房客會違約嗎,且違反那條約,輕重不同,豈可都發生最重的效 果,對於房客一點保障也沒有。 契約是一式兩份,各執乙份。另外我打算加註的部分有幾條: 1.租屋期滿,原房客有優先承租權且租金不調漲(當天會再確定,若要漲就先規定漲幅)。 2.【原條款】 契約期間已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押金退還,遷移費及其他 任何名目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屋原狀歸還甲方,乙丙方不得異議。 →看屋有問過房東,他同意可改成下面的意思,簽約時應該不會反悔吧!呵~ 乙丙方得提前終止此約,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由乙丙方代找下一任房客。若於解 約期限內未找到下一任房客,甲方可逕行沒收乙丙方簽約時給付之ㄧ個月押金。 3.乙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 項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我加註「但留宿親友不在此限。」 4.報稅的問題看房子有問過房東,他說也是直接開收據證明給房客,所以應該沒爭議吧。 我有加註「就本租賃物應納之ㄧ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5.乙丙方於甲方交屋後得更換門鎖或加裝門栓,但乙丙方於返還房屋時須恢復原狀。 →簽約當天確認。 6.列出房東看屋時承諾給的家電家具清單(因為有些多要了一份,有加錢) 7.因為到8月中之前是套房改建的期間,看房子的時候有跟房東確認住的那間套房要怎麼 改,請問可以將與房東商討的結果列進契約中嗎?以便交屋時若房東未做到當初承諾的 事項,可依據契約來爭論。 8.另外,房東預訂8月20日完工交屋,契約中是否可加註「若甲方無法如期完工且於9月前 交屋,應全數退還訂金2000元與簽約時繳交之租金、押金以及其他費用,此套房租賃契約 作廢終止。」 →因為6/1已付了訂金,6/28簽約時要先繳到9~12月的租金+9~12月水費、網路費、管理費 +一個月押金。 以上,希望有經驗的版友可以給一些建議,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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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點來看.你同意就簽約.不同意就不要租.這世上沒所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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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平的合約存在.所以請作決定吧..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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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租房子也是有很多困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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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都是這樣租的好好的 如果不喜歡就住家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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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那種契約沒什麼不好的,契約再怎麼訂,不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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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遇到一個好的房東,但遇到濫房東,訂的再細,他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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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希望為難房東,只是希望契約上清楚些,互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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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想盡辦法耍賴巴,建議以看房時的現況出租,避免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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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說多看點建議可以跟房東好好溝通,我本身也不會太強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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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平衡點為主囉,畢竟這房東在交涉過程感覺還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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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出你6-8等等問題,眼見為憑,還在改的不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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