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契約上加這兩條可以嗎

看板rent-exp作者 (強者我同學)時間16年前 (2008/06/05 18:29), 編輯推噓2(2015)
留言1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如題 譬如說簽一份六個月的租屋合約 押金兩個月 1. 乙方的押金用來扣繳最後兩個月的租金 2. 乙方通知房東修理因自然使用損壞之物品 房東若在一個星期之內未修 乙方得以自行修理 所付金額抵扣下個月房租 根據各位版友的經驗分享 小弟的一點點想法 第一條是因為不想最後為了退押金的問題煩惱 第二條是希望避免房東懶的負起修理責任 請問各位大大 這樣訂定合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5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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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同意就可以.反之不同意就不行.沒什麼合不合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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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我是房東.我一定會拒絕你的第一條XD.第二條我倒是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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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因為押金的存在有很多的用途.像搬走時的損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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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永遠記的我家那位大便大爆馬桶的房客.當時就是因為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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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心軟.只收一個月押金.在加上他欠了一個月租金後才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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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我不小的困擾.最後變成我家自己認賠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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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我認為對房東很沒保障 押金有他的用途不該拿來抵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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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的話 如果房東接受 建議你先把哪些算是"自然損壞"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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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好 白紙黑字寫下來 前兩個禮拜才有文章討論過遙控器.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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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先弄清楚 到時候房東凹你 有這條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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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訂~法律本來就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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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押金是房客未繳租金時,房東拿來扣抵用的~而東西壞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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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房東~房東不理承租人可自行修繕再向房東請求(所以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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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扣掉) 但是除非你遇到壞房東才需要這樣押金抵租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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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通常還是先交租金 押金等退租後才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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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呢~第一條遇到壞房東--對房客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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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壞房客,就是房東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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