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子地板隆起,房東是否該退房客押金?
契約狀況:書局買的制式契約,
簽約ㄧ年(06年9/1~07年08/31)
寫明租金及押金2個月
契約雙方簽名
屋況:房間地磚因為熱漲冷縮隆起約3公分高,
有問題的區域約長4.2公尺寬2.4(含隆起及空心地板)
ㄧ片地磚約60cm*60cm,
問題區域橫越在房間中間,
房東:他強調地板出問題,不是他的錯,
而且他也有損失(修膳費),
且現在這個時間找房客不好找,
要等到2月後才找得到,
找房客前的租金也是他的損失之ㄧ,
房東8/6簽約時說可以先搬到那住,
且不加收8月租金,
現在他要加收8月租金,
如果要維修地磚時他願意借3樓房間暫住,
等地板ok後再搬回4樓原房間
房客(原po我):我無法避免經過房間隆起處,
即使大步跨過也無法避免,
地磚隆起讓我擔心絆倒,地磚碎削刺傷腳底,
每次經過發出的聲響讓我害怕,
12/26的地震讓房間發出更大的聲響,
放在問題區域上的櫃子及電視搖擺比其他地區更嚴重,
(櫃子和電視原先就在那個區域)
容易緊張的我更擔心萬一地震又來了怎麼辦,
地震後幾天讓我無法安心入睡,
我考慮即使搬到3樓住也會因為樓上地板施工而無法休息,
(附近住家維修地磚的電鑽聲音讓我連續失眠一周)
上夜班的我因為失眠沒精神工作,
在這樣下去我連工作都沒了,
從4樓將所有物品搬到3樓,又得三樓搬回4樓,
對我而言是勞心又勞力的事情,
今天跟房東商量是否能讓我們搬走,
下午見面時願意退還ㄧ半的押金,
晚上通話時他不願意退任何租金,
且要加收8月中旬到9/1的租金抵他房間損壞的損失,
9月的租金因為當面交付故無留存收據,
現在他質疑我9月租金是否繳納租金,
房間地磚隆後讓我有搬家的打算,
他的房屋損壞不是我該承受,
為什麼我必須提心吊膽過日子,
還要勞心勞力搬兩次家,
所以我拒絕接受他提出"施工期間暫住3樓"的提議,
要求直接搬離原住處,且要求房東退還所有的押金
試問:如果房東連ㄧ半的押金都不願意退回,
還要收滿5個月租金及8月租金,
若我們不願意接受他的要求,
走上法律途徑是否站得住腳?
且我該如何舉證9月租金是當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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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
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
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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