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支持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案
從愛兔協會轉過來的,台灣目前流浪動物問題的源頭之一就是寵物業者,
以極低廉的價格讓寵物不斷的交配、生小動物、賣出,有些動物一輩子
就是被關在籠子裡生孩子,生到身體虛弱而死。
這篇文章主要想說:現行「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為管理上下游
寵物業者(含活體販售)的源頭,內容明訂業者應有之規範以及行政管理
等事項,但該法案在立法時卻將法令適用範圍限於犬隻,於是大部份
的寵物店為了省麻煩,乾脆直接不賣狗轉而販售其他類的小動物。大開犬
隻以外的活體販售方便之門,導至目前全國各寵物店業者大肆進口、走私
、私自繁殖各類活體動物甚至於保育類動物,而店內只要不賣狗,其銷售
環境與來源均不受管制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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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http://ppt.cc/49QG 內文有繁殖場、寵物店圖
從寵物店小動物販售現況
看現行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的缺失 文/卡巴曼楚
低生育、飼養寵物成主流
日前行政院公佈台灣新生兒的生育率跌破一,台灣已經成為全世界最不喜歡生養小孩的國
家之一,但伴隨低生育率而來的就是民眾飼養寵物率的大幅提高。飼養動物需求提高也讓
台灣各都市的寵物店一間接著一間的開設,一時之間整個產業似乎榮景可期。
小動物成店內主流
這些新開的寵物店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現象,那就是店內的活體銷售,絕大部分多都貓
咪、鼠兔、兩爬、水族類等等非犬貓類的小動物,難道養狗的人變少了嗎?還是狗狗不受
人疼愛了呢?都不是,主要原因是現行法令制度中,販賣犬隻需要執照並接受主管機關管
理與規範,大部份的寵物店為了省麻煩,乾脆直接不賣狗轉而販售其他類的小動物。
同時也由於人口集中都會的現象,使得有意飼養動物的飼主們無論是空間或時間的限制,
而將飼養對向轉為這些較適合在公寓飼養、不產生噪音、不需要長時間陪伴的小型動物。
由其是基於感情投射原理,哺乳類的貓、兔、鼠幾乎成為了都市年輕人的飼養主流,也因
為價格因素,更讓大量的寵物兔、寵物鼠成為入門飼養動物。
寵物店販售現況
當這些小型哺乳類動物成為飼養主流後,加上並無相關法令規範約束,使得國內各寵物店
開始爭相銷售各類活體小動物。更有甚者,為了豐富所謂的「商品陳列」因此不斷加入兩
棲、爬蟲、水族、鳥禽等等不同型態的動物,甚至非法走私保育類動物,使得規模較龐大
的寵物用品店猶如動物園。小型哺乳類動物(如鼠、兔類)由於生育率高且繁殖門檻低,因
此店家來源大多私下繁殖後再進行銷售。經常店內小隔間或店主家裡就是私人繁殖場,甚
至部分業者另外再租個小公寓就在裡面做起私人繁殖與批發生意的外快。在沒有法源規範
與主管機關的衛生管理下,其所販售的小動物衛生與健康情況十分不良。大量的繁殖的結
果導致市場對於小動物定位變成「價格取代價值」,生命被當作如便利商店架上的民生消
費品一樣大量消耗,當金錢價格取代了生命價值後,消費者與社會大眾對於小動物的認識
也變得相對膚淺,當小動物生病或不想養之後隨即丟棄,完全忽視了人類面對生命該有的
尊重態度。
拋棄式繁殖、欠缺法令約束
今年七月初,台中某私人繁殖場以即將停業為由,將繁殖場內數十隻生病的兔隻轉給中區
兔友,試圖以認養的名義來掩蓋其照顧不週的事實。這數十隻病、老、傷殘兔因種種因素
輾轉由愛兔協會接手照顧與安排送養。但根據協會後續調查發現,該繁殖場其實根本沒有
停業的打算,只是因為治療這些病、老、殘兔的醫療費用遠高於其銷售價錢,在利益前提
的商業考量下轉而利用民眾單純的愛心來幫忙處理,而該繁殖場隨後也換個名稱及網址繼
續營業。面對如此惡性重大的惡劣商人,現行法令卻只有動物保護法可依照顧不週予以罰
鍰,因其所繁殖與銷售的並非犬隻,無法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對繁殖場進行取締與勒令
其停業,讓關心本案的動保團體與執法人員相當扼腕。
可以改變,請試著改變
在台灣,小型哺乳類動物(如寵物兔)脫離過去經濟類動物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國內經濟
類兔口產業自民國七十七年的十六萬頭逐次萎縮到九十三年的三萬隻不到(台灣畜產知識
庫)甚至到近幾年的一萬五千隻以內,其中絕大部分為提供各醫學研究單位使用的實驗用
兔以及特定用途(眼科研究)的雷克斯兔,當下小型哺乳類動物的寵物化已是不爭的是事
實,主管機關有必要正視小型哺乳類動物在動物保護法下的生存權,而面對社會飼養寵物
風氣改變時,我們建議可根據以下步驟來逐步進行:
一、 檢討法令定義
台灣自動物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歷經各動保單位與立委的多次修正增補後,相關法令與
罰則也日趨完備,但過去各階段修法時,大家都忘記同時對「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進行
補足與強化。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本為寵物業者上下游(含活體販售)管理之源頭,內容明
訂業者應有之規範以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但該法案在立法時卻將法令適用範圍限於犬隻,
而形成了作繭自縛的現象,大開犬隻以外的活體販售方便之門,導至目前全國各寵物店業
者大肆進口、走私、私自繁殖各類活體動物甚至於保育類動物,而店內只要不賣狗,其銷
售環境與來源均不受管制與約束因而詬病叢生。
二、 合理規範寵物種類
管理條例之母法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五項之精神明白指出『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
、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因此無論於情、於理、於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
法都不應將其他小動物排除在外。法案名稱暨然稱為寵物業管理辦法而非犬隻銷售管理辦
法,那麼條例本文內的『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自當修正為『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
類為營業場所內之待販售寵物』或至少定義到與人類感情投射較相近之『泛哺乳類動物』
,以符合母法精神以及法案名稱精神。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之寵
物種類為犬』,小小一句話看似單純,卻也讓每年數十萬計的其他類小動物因此而遭殃。
缺乏管制導致的大量繁殖,讓價格低廉的動物淪為隨買隨丟的消耗品,也讓消費者(通常
為年幼飼主)對生命價值逐漸麻痺,因此適度的重新定義法令適用規範,可以效的約束店
家銷售與繁殖行為。
三、 保障合法、活體銷售道德除罪化
若說要全面禁止動物繁殖與銷售,那樣的訴求的確太過烏托邦,畢竟寵物銷售本來就是動
物整體產業的一環,完全禁止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那麼取而代之的就是有效的管理,而有
效的管理的出發點就在法源,有了上述兩點的法源與規範後,業主照規則銷售、主管機關
照規則管理、民眾自然就不需要每天看著店內小動物活體集中營而逐漸麻痺自己對動物關
愛的本能。當優良合法的寵物業者被保障與表揚,非法的寵物業者被輔導與改善,進而可
針對惡劣的繁殖者就必須被糾舉與制裁。當合法寵物業者透過銷售行為對社會大眾進行認
識小動物與愛護動物的教育時,店家將不再只是單純的活體銷售,而是成為動物保育推廣
機制的一環。寵物業者也無須再背負「活體販售」的道德罪名。
四、 建立價值而非建立價錢
當法源形成保障與約束後,合法業者避開了私人大量繁殖的惡性競爭,民眾將可購買到健
康有保障的小動物,合理的小寵物售價自可除去許多衝動性飼養、小朋友拿零用錢私下買
來偷養等等的潛在棄養行為,進而有效減少各種棄養機會。未來寵物店對於小動物的業績
來源就不會只是那區區幾百元的販售價格,而是購買後因寵愛與照顧而帶來的附加價值,
例如標準的寵物籠舍銷售、更精緻的飼料與耗材、寄宿美容等服務的擴大、小型動物醫療
需求等等多元價值的產出(可參考貓狗受寵之後的產業價值鏈)。整個小動物產業轉型與
提升後,業主不再只是拼活體銷售的價錢,而是追求真正符合飼主需求、寵物照顧以及教
育的多元化產業。
五、 協助公益網絡
當小動物的活體銷售不再氾濫之時,小動物本身售價不再是店家主要獲利來源,店內展示
活體的機制也將隨之轉型,因此可預見的是部分店家會將其展示空間轉型成為提供民眾或
公益團體送養的愛心小站(可參閱寵物公園板橋店、鼠來寶麻糬屋等),透過吸引民眾認養
、舉辦小動物送養會或與公益團體合作活動等方式增加來客數,刺激周品的銷售量,達到
營利與公益雙贏的目的。
從「小」做起、事半功倍
我們期望社會對於動物保護的觀念與措施都在積極推廣佈局的當下,大家也可以多放一些
心思到這些過去被遺忘的小型動物身上,畢竟小型動物是許多社會大眾開始接觸飼養動物
的入門點,讓愛護動物的觀念從這些小動物的照顧上得到落實,並輔以法令修改與落實店
頭管理,那麼整個台灣動保風氣與教育成效自然可收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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