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今天面交的籠子

看板rabbit作者 (肥兔仔一枚)時間17年前 (2009/01/12 15:03), 編輯推噓34(3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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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板友說須要有法條 那我就試著列出來吧@@" 1.就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而言,本件中,出賣人未給付符合買受人合理期待通常效用之標的物,系爭籠子卡榫出 現斷裂嚴重無法接合,應屬效用上重大瑕疵,有違民法第354條之規定,應負 無過失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其效力依民法359條之規定,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故本件 買受人請求解除契約應屬合理。    民法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  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          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            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            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            請求減少價金。 本件中,自雙方來往信件,推定出賣人僅係過失未告知瑕疵,故不討論「故 不告知物之瑕疵」問題。 2.就解除契約之效力,依民法259條一款之規定回復原狀,買受人應返 還係爭標的物,而出賣人應返還所受之價金,並依同條二款加計利息(何況 本件買受人僅請求九成價金之返還,更不無理由,自不待言)。      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               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               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               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               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3.本依實務見解,物之瑕疵擔保尚得與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自由競合,但本件 物之瑕疵依雙方信件得推知非出賣人所造成(系當初出賣人購入即存在),故亦 不討論可歸責出賣人之不完全給付問題。 4.出賣人非企業,亦無消保法之適用。 5.依民事訴訟法403條11款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故本件為同法436之8 條之小額訴訟程序(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案件,為強制調查局案件,買受人 得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調解(會比走民間調解委員會較好)。 ------------------------------- 以上為才疏學淺之拙見,還望不吝指正 法律是工具,不是值得畏懼使用的東西, 權利不主動爭取,它只會像睡美人一般永遠睡在高塔中~ ※ 引述《rabbittoofat (兔子太肥)》之銘言: : 這幾天跟原物主聯絡到氣炸 : http://www.wretch.cc/blog/amane/27292042 : 因為內容太多..所以把信件貼到無名去 : 算是給大家警惕吧~ : 中午再跟閃光討論要怎麼處理這件事 : 個人是有點懶的再找她談了 : 談話根本沒有交集是要談個X喔 : 閃光倒是很堅持要去她學校把她請出來當面談 : 大家覺得呢?? : 經過這事..我以後再也不會在網路跟別人買二手了 : 唉...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4.24 ※ 編輯: khch 來自: 122.123.4.24 (01/1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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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瑣碎程序 地方法院會有義工教你如何寫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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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大大好強...你都餵兔寶吃六法全書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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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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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板真是什麼人材都有啊!!!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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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沒有啦....真的厲害就不會現在還在家裡蹲了...(淚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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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不討論可歸責於出賣人的不完全給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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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物之瑕疵不是出賣人所造成,可是出賣人在出賣其物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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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經知道該物有明顯瑕疵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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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賣人一開始有說明瑕疵的存在,而買家也願意接受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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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沒有不完全給付的問題,大家應該都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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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看起來並非如此,如果這樣也沒有不完全給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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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令人覺得有點奇怪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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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裡蹲沒關係啦 某些學法的人是在牢裡蹲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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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賣方並沒有說明瑕疵的問題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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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有說有瑕疵,但買方卻沒有問仔細,而且交貨也沒有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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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買方看來有鑽漏洞的感覺,但是兩方如果真要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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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得不說be大很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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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沒問清瑕疵處會是一個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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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覺得有民法第355條第2項的問題 就是買方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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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過失沒有發現瑕疵 例如有沒有提問或是要實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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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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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這是重大過失未發現瑕疵 他們取貨時並無時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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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回家後發現問題已立即向賣方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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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 可歸責應該是只該瑕疵市由賣方所致 而信中對方說是買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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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出賣人已告知有瑕疵的狀態下 未詢問瑕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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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了 所以我是認為非可歸責 僅為未事先告知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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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完全不該當355條2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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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吧 信中只說是二手 有關"乾淨與否"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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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代PO者只寫說"二手的小瑕疵",可是卡榫斷裂這種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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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二手的東東,若有瑕疵,到底是買家要負問清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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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新品都有可能出現的問題吧= =~已經不能算是二手的瑕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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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覺得這種關於通常效用重大瑕疵應由賣方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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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賣家要負商品瑕疵&現況的告知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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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嗎 我只買過一次籠子 不懂這種瑕疵出現的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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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中的提到瑕疵沒有很明確說明是哪種瑕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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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成立物之瑕疵擔保與不成立不完全給付並無衝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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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無過失責任 一個是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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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效用的問題 只不過覺得對方有可能提出355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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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的作法我實在不能理解,換作是我,當初買到有瑕疵的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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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該要求退貨、更換一個全新無瑕疵的商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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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畢竟是二手的 對於標的物的狀況 應該有了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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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賣方當然是可以提出~但我覺得買方未達重大過失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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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K大:嗯…故意不告知瑕疵,還算是「不可歸責」嗎??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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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只是提出來討論 希望買受的大大可以把錢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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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後面有說是忘了打上去 所以我是推定賣方過失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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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c大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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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謝啦,我知道成立物擔&不成立不完全給付,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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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羞的回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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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黑暗一點去想..說不定是賣家自己弄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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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覺得賣方顯有未予告知的過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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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斷後對買家說送來就這樣..不然怎麼不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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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以上幾位大大指教~~ 多討論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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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上面的對話太專業~有看沒有懂(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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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回歸天然呆圓仔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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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在兔版討論法律問題…真是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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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跟t大握手~) 能幫到當事人r大最要緊^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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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的條文很大的幫上忙~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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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6:20, , 58F
我覺得這篇條文可以給在網路買賣的版友們當很好的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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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呢!!!! K大太強了~C大也好利害...感謝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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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6:22, , 60F
這篇是專針對本件情形討論的唷~如果他人要適用還是得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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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貼給別人請附上[參考用]@@" 免得案情不同卻如法炮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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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大真的很慘,不過這種case,如果雙方爭議仍大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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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先找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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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回握k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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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6:48, , 65F
原po的帳號是表示你家兔子狀態嗎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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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DD 是啊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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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6:59, , 67F
大家的兔寶都有過胖的問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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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覺得我家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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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客氣喔~~希望可以幫到你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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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7:02, , 70F
不過以後版友交易的話 就要注意詢問或是驗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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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得遇到壞人 大部份錢收了要要回來就很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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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7:07, , 72F
樓上中肯~ 事先保護自己才是根本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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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8:19, , 73F
我家兔兔過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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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34, , 74F
賣家死咬買家沒有當場驗貨,但並未規定要當場驗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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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35, , 75F
依356只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見時即應通知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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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35, , 76F
我是覺得一般人不會在大馬路邊就把兔籠組裝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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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36, , 77F
何況若是不曾看過實品的,在未組裝前能不能發現也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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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37, , 78F
過失是看無意欲但其發生不為其本意 或是無意欲而其發生為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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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37, , 79F
因此買家到家後組裝發現該籠子有主體瑕疵,我個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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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38, , 80F
並沒有成立355II,買受人的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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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49, , 81F
賣方原文之瑕疵 並不足使人明了物為損壞 只是在表示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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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50, , 82F
二手 未明確告知 不好意思 我認為並不只有過失 應屬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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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51, , 83F
至少也有重大過失 雖賣方非企業經營者 不適用消保法
01/12 22:51, 83F

01/12 22:54, , 84F
後立即告知 賣方有責任為處理 若該瑕疵屬重大 應可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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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56, , 85F
忘了說=過失 故意忽略不說=故意 雖然賣家也可裝作忘記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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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2:59, , 86F
過失 1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2預見發生 信其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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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3:01, , 87F
故意 1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2預見發生其發生不違本意
01/12 23:01, 87F

01/12 23:01, , 88F
本賣家 個人淺見 他是故意隱匿地!
01/12 23:01, 88F

01/12 23:03, , 89F
p大...你用的是刑法的故意過失..民法似乎不是這樣檢驗的 囧"
01/12 23:03, 89F

01/12 23:05, , 90F
XD" 在ptt講法律真的是講沒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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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3:06, , 91F
一切還是必須r大有對方資料才有辦法進行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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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23:08, , 92F
K大 我其實是想接~使用詐術 使人陷於~~~~哈哈哈 來亂的
01/12 23:08, 92F

01/13 00:11, , 93F
目前傾向直接去她們系上找人談談.但名字是個問題~"~
01/13 00:11, 93F

01/13 23:43, , 94F
豬板有那篇文章喔 賣籠子那篇 不知道您還需不需要
01/13 23:43, 94F

01/13 23:49, , 95F
哭哭 我搞錯了對不起 淚奔~~~~~~
01/13 23:49, 95F
文章代碼(AID): #19QkjHoo (rabb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