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公共電視法」撲殺公廣(林麗雲、魏玓、劉昌德)

看板pts作者 (abcd)時間13年前 (2011/03/11 21:42),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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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40380/IssueID/20110311 「不公共電視法」撲殺公廣(林麗雲、魏玓、劉昌德) 2011年 03月11日 上周,行政院在延宕數年之後,終於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 但草案中,去除對公廣集團的經費保障、有關族群頻道的規定完全「消音」、 更毫無章法地隨意更改董事會人數與當選門檻。 這一部完全違背過去官方公開承諾「建立公廣集團」各項原則的草案, 在程序與內容上,都違反「公共」意涵,成了一部「不公共電視法」, 將會消滅社會各界辛苦建立的公共廣電制度。 近二年餘的前後任行政院新聞局長蘇俊賓與江啟臣, 在數次官方修法座談與民間相關會議中的公開說明及向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 都明白宣示,將提高並保障公廣集團經費預算,且必須設立客家與原民等族群頻道。 這些公廣集團發展的最基本要件,直到今年一月新聞局所召開的公聽會當中, 都仍然是官方、員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的高度共識。 豈料,行政院上周公布的修法草案,卻突然「政策大轉彎」、 率爾推翻過去數年的各界共識與政策宣示。 因此,一方面,行政院在程序上違背了公聽會討論的共識, 政策「翻臉」卻又欠缺說明的黑箱作業,以「不公共」的方式推出院版修正案。 另一方面,草案中幾項關鍵的條文,完全背反公共廣電制度的方向, 將公視做小做窄,根本是一部「不公共」的《公視法》。 行政院版《公視法》修正案,至少有三項嚴重缺失。 首先,有關經費,修正案僅規定政府依照公視營運規模、工作計畫、物價指數來調整, 取消過去各界共識的明訂且提高公視經費額度至最低25億元。 新規定讓主管機關判斷與決定公廣集團的經費, 所以不但無法提升公視的公共服務功能, 更因留給政治人物透過經費編列的權力,留下未來政黨勢力介入的爭議空間。 對照官方修法說明中所謂,「為穩定公視基金會年度經費來源, 並考量公視基金會多頻道經營公廣集團,以提供國民適切之公共電視服務」的說法, 行政院版本的規定不僅背道而馳,根本形同欺騙。 漠視族群傳播權益 第二,修正草案刪除了有關族群電視服務的定位和保障條文。 此舉將使過去幾年來因為定位不明、與經費不穩定, 而陷入運作困境的客家台與原民台,體質持續惡化。 客家台與原民台在過去幾年好不容易獲得有限的獨立性和公共性 及公視因族群頻道所帶來的服務與內容多樣性, 都會隨著行政院修正案對族群傳播權益的漠視而付諸流水。 第三,2009年執政黨主導修法,將公視董事增加為17至21人, 而新版草案則再度降低為13至17人。行政院在說明中指稱, 這是「為使董事會運作更具效能,且可因應公共服務需求,靈活調整營運方針」。 昨是今非,道理何在? 另外,更降低董事當選的門檻,同樣欠缺足夠說明。 我們並不反對合理地調整公視董事人數,也認為董事當選的門檻可討論。 但是執政黨在短時間內,任意且反覆修法,帶來公視內部紛攘以及無可計算的社會成本,而且徒留「政治操弄」的非議空間。 對此一修正,執政黨欠社會一個說明和道歉國民黨重新執政之後,公視董事會與高層人事就屢次出現紛爭, 讓公視形象蒙塵。如今行政院再端出這部縮限公視規模、 又缺乏族群頻道的《公視法》草案,根本是以修法埋葬公廣集團。 因此我們強烈呼籲,行政院立即停止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 並公開說明究竟政策理念和配套修法為何。若政院一意孤行, 要以此法案送立法院並動員黨團力量通過, 只是證明了國民黨雖然沒能力提升本國的媒體產業, 但倒是有能力在短短數年間消滅公廣、並重傷所有公民的傳播權利。 林麗雲為台大新聞所所長,魏玓為交大傳播系副教授, 劉昌德為政大新聞系副教授,三位皆為媒改社執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k7system 來自: 112.105.94.207 (03/11 21:49)

03/12 01:04, , 1F
好離譜 行政院應該說明一下吧 如果真是如此 真是全民不幸
03/12 01:04, 1F

03/12 08:37, , 2F
媒改往往是相當的理想化 要看行政院說明就要找行政院
03/12 08:37, 2F

03/12 08:38, , 3F
只單看媒體的報導 那可是會有點科科的
03/12 08:38, 3F

03/12 11:40, , 4F
樓上怎知只看媒體的報導?
03/12 11:40, 4F

03/12 21:52, , 5F
資訊公開是行政院要主動做的他們自己不把草案一起放出來怪誰
03/12 21:52, 5F

03/12 21:54, , 6F
不過25億共識?這樣表示一年有五十億?(一半捐輸一半自籌)
03/12 21:54,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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