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關於板務
這個是我在別站當過站務的經驗,跟大家稍微閒聊。
先講重點,
現在的板規並沒有可以水桶他的條例。
最多用鬧板文,但條文規定是推回文超過15人覺得反感,
依照他的刪文速度就算備份也不行。
最有可能的就是板友的回覆漫罵,
這點桶大家的機會還比較高一些。
私怨條例在這裡也不適用,
也不能去Violation板申訴,
私下問題基本上非本板發生(除非有私信及借貸證據),
真有發生借貸問題非BBS可以處理,請去報案,
否則板主是不能隨意作為的。
原則上不建議即上即水桶即退,
私人恩怨執行板務就失去了制定規定的意義;
規定就是最低底限的共識,道德面才是準則,這點本板板友都很遵守。
本板從沒有板主到現在至今沒有太大問題,都是多虧板友的維護,
板主只是執法者,
這個樹洞才是大家的。
成為板主很簡單,如果有需要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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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一生的信念有三:知識、情愛、和對人類無可抑遏的憐憫。」
- 羅素.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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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44.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rozac/M.1553099948.A.9C9.html
推
03/21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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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是說可以用專案處理,
但刪除之後怎麼達到超過15人推回文?
換做是我五個人我就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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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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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八卦板鬧板水桶應該是這條:
4.扣除以上重貼使用額度狀況,即除了十分鐘內自刪重貼以外,若兩個月內同一使
用者發兩篇文章內容完全相同者或大致相同者,即為手動置底,包含:
a.標題內容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者。
b.標題不同,內容大致相同者。
c.連續轉錄同樣文章兩次。
d.詢問相同人且相同事物八卦者。
提醒:修改文章請盡量請利用E鍵,修改標題請用T鍵,參選文與公告不算入手動置
底。
‧ 違反以上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視同鬧板,水桶一年處分。
很可惜這條本板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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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規定不是「或」,如果是「或」那問題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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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沒有信件規定。
另外推文是推
回文是 →
妳指的應該是另外開文章回覆(Re.)原PO,
那個叫「發文」。
如果回文跟推文是兩個不同的動作,
基本上不可以把兩個這樣寫在一起,
應該要寫「回覆文章」或「推文(含箭頭)」,
就看管理者怎麼解讀。
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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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大家都辛苦了,
妳也要加油喔,我有follow妳的文章,
印象中之前有寄信給妳打氣?希望妳感受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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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大家都好好 好自制啊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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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我們都認同鬧板文說明:
只要有超過15人公開以回推文表示受到影響,超過2人依規定向板主檢舉。
光是前面那句話的達到標準就有爭議了,
15人公開「回覆文章」或「推文」;
目前我還沒看過有哪篇文章有超過10篇回文的,
再加上他刪文速度之快,底下推文也不多,
光是這樣他過去每篇文章都不足以水桶啊。
再者,
「回覆文章的推文」算不算?
「回覆回覆的文章」算不算?
我真的找不到任何可以處置他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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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就看管理者怎麼解讀」,
每個法官對於條文的見解跟判決也不同的,
因為判決的是人,
但文字是死的。
我的話會用「專案處理」,
在鬧板文底下新增一條條文,但不朔及既往,
不知道妳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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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當初訂超過15人只是防小團體條款,
但只要有模糊解讀空間就不是一條好的法條。
「沒有明寫算不算,但是也並沒有說不算」這就代表這法條是不適用的,
是自由心證的;
過去沒有人質疑,現在提出來被討論,
表示這點是有必要補充或修改。
我覺得就讓新任板主去煩惱、投票或進行公開討論吧,
解讀的是人,
執法者的權力是板眾賦予的,
能否尊重執法者想法,達到一個「就算沒有板主也可以和平共處」的烏托邦,
這才是我本文中的最後一句:成為板主很簡單,如果有需要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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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59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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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用了一個詞,「我覺得」,
這就代表不同的人解讀同一規定有不同的見解,
也是板主最難為的地方。
難道真的學法律的都是恐龍法官,不懂法的人嗎,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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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也不能期盼板主要有一定法學素質才能擔當,
尤其PTT這麼多板,會站出來的大多都是願意用心跟花時間在板上;
板主也不是絕對公正的,
所以才有小組長制度跟申訴制度。
推
03/2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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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LAW/M.1427267383.A.98E.html
犯罪一定是違法(刑法),
但違法(民法、行政法等)不一定等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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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妳說的,
就像造成不悅,我也不需要拿出什麼量表證明我現在情緒變得很差;
本板屬性比較特別,
鬧板文規定很多板都有,我沒有看過反對人數規定就可以桶人的。
(不然一堆文章被噓爆不就桶不完了)
既然規定「只要有超過15人公開以回推文表示受到影響,超過2人依規定向板主檢舉」,
那麼我們就按照規定來,
這裡不是個板,不是說桶說黑就可以的。
難的是我說了好幾次的解讀,
什麼叫「表示受到影響」?
我覺得他像打不死的蟑螂一樣,感到很好笑,
這樣算影響到我嗎?
乞討真的不是犯罪,真的,
除非他有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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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訂專法後,就可以不需要依原鬧板文規定處理,
畢竟不確定他是透過八卦板、本板或是其他板取得金額,
它板糾紛在本板處理則另有規定。
但既然是專法,還是要有文字作為依據,
例如PTT的佛地魔條款,
一旦白紙黑字就不能撼動。
說實話,我更痛恨疾病被污名化這種事情,
對我來說影響比詐欺還惡劣。
推
03/21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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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上面寫的,
我的話會用「專案處理」,
在鬧板文底下新增一條條文,但不朔及既往。
※ 編輯: pinpo (36.233.115.228), 03/21/2019 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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