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台灣法律病了 還是司法病了 還是人民不知自己病了

看板politics作者 (厚黑海賊團長--四權)時間13年前 (2010/09/13 02:40),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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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再傳出離譜判決,花蓮一名有中度智能障礙的19歲少女先後遭到7匹惡狼性侵,不 過花蓮地方法院竟然將7人通通判無罪,理由是還沒有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被害人 家屬痛批一定要上訴到底。 2007年到2008年,被害少女就被七匹惡狼以300到500元金錢利誘,騙到像是工寮菜園卡拉 OK店性侵,次數多達七次,有的惡狼更性侵過兩次還有有的是兄弟檔或是朋友帶朋友,一 再欺負被害少女,而花蓮地檢署竟然把這七匹狼通通判無罪,這看在被害少女的家長眼裡 ,痛心不已。 花蓮地檢署實在也傻眼,原本對7人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結果什麼都沒有,強調 :「一定上訴到底。」學校發現被害少女,上課情緒起伏不定,開始會化妝又穿新衣服, 一問之下才說出了,這些恐怖的惡叔叔和伯伯對她伸魔爪。 ------------------- 我知道 這個報導 一般人認為是司法不近人情 枉顧社會通念 然而 有心人士去翻翻我們刑法典第225條"趁機性性交猥褻罪"的條文 以及熟知我們刑事程序法的一些基本精神的人 就會有一種莫可奈何的感覺 進一步說 我們刑法真的是一個很古老的東西 然而刑事訴訟法卻不斷的變遷 刑法跟不上刑事訴訟法的變遷 那是一件很可惜的事 法院應該是判斷一個犯罪事實或民事爭執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然後適用"法律效果" 換言之 是事實認定 而非法律解釋 但是在台灣刑法條文如此晦暗不明的規定下 法院必須做出補充解釋 或者要用非立法者原意的方式去做解釋 那是很可怕的 就拿偷竊 搶奪 強盜 這三條罪名好了 各位認為其中的差別在哪呢?? 舉個例子 一個人看到加護病房中風的婦人身邊有一個錢包 就把它拿走了 而該名婦人眼睛是張開的 只是手腳不能移動 那麼是"不知""不備"還是"不能"呢?? 若是不知就是竊盜罪 若是不備(或不及)就是搶奪 若是不能就是強盜 各位的看法呢?? 那如果該名婦人是個植物人 眼睛是張開的 那麼又該成立哪一條呢?? 這種判斷方法 是實務上叫為粗操與一般性的判斷基礎 但是這合理又符合社會通念嘛?? 再舉個例子 之前玻璃娃娃被一個學生因跌倒而摔死 該名學生算是過失致死嘛?? 各位意下如何?? 是否有過失 是否玻璃娃娃致死與該名學生行為有因果關係呢?? 如果認為有過失 且有因果關係 那就是成立過失致死罪 該培的還是要賠 如果不成立 那麼那名學生就沒罪責了?? 法院要判斷就是如此!! 然後是最近的性侵例子 刑法規範在第16章"妨礙性自主"罪章中 其中有很多條文 會出現很多需要法官主觀判斷的例子 但是法官任何判斷要符合證據 法條 與最高法院判例 大家仔細看這則報導 "利誘"的字眼到底那女孩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呢?? 然而可議的是那女孩是中度智障 問題在於他是否確實知道自己在幹麻?? 如果知道就不會成立"不能"或"不知" 但是有另一問題 中度智障是不是可以被法律當作是絕對沒有辨別能力?? 大家知道 刑法有"抑制性"吧 也就是說當其他法律無法提出賠償或收懲戒之效時 刑法才能出來規範處罰這一切 而刑法要發動還必須依靠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審判 換言之 刑訴法的"罪刑法定主意""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證據法則""傳聞法則"等 都會是造成刑法判決出來後 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法律見解與社會不同作出判決而遭非議 法官若不按照判例或法條審判 又會被駁回或發回重審 如此一來法官的考績會下降的 那麼法官敢不按照判例判決嘛?? 但是若真不按照判例判決 那麼法律見解如何統一?? --------------- 說到底 我不是替法官抱不平 而是站在學習法律以及將來希望從事律師與法官的立場上 跟各位分享一下 法官到底要扮演怎樣的角色?? 他又如何能扮演民眾期盼的角色?? 難道說 以後所有案件先請各大報章媒體調查報導 警察將罪嫌帶到案發現場給家屬打一打 然後發起公投 由民眾投票決定該罪嫌是否有罪 管他法律解釋如何 最後法官找法條判刑 大家覺得如呵呢?? 司法院之前說要引進日本的國民參審制或德法專業參審制 引起司改會與律師公會熱烈討論 最後決定採用專業參審 這是為何呢? 又前有人曾提出陪審團卻被人提出質疑台灣民主素質 台灣人自己擔心民主素養不夠 卻又認為法官判決不服期待 司法該何去何從?? 台灣人不懂"罪刑法定主義"與"證據法則"等 台灣刑事程序將如何進行呢?? 台灣人的正義難道就是"大快人心" 就不理"真實正義"與"法定程序"?? 台灣人心目中的人權不是平等的享有 而是只要"涉嫌"就無須人權?? 台灣人害怕官司上門 更害怕如英美一般成為陪審團 承擔壓力責任與浪費工作機會 對於他人只要不是妨礙自己 只要不是與自己的想法有衝突 其他都可以不管了?? 台灣人有多少敢對於不公的判決向監察院 向司法院"連署"陳情 到庭聽訊?? 又有多少人會到國會殿堂看看我們養的立法委員或縣市議員在裡頭搞啥名堂?? -------------------------- 說了這麼多 我其實只是希望 台灣司法未來能"真正"往三個方向走(不要只空說): 第一、重新制定法典 將民商實體法與訴訟法合一 將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合一 行政法由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罰法等基本法統合 甚至寫入憲法(畢竟有些本來就是憲法原則) 然後將構成要件寫的巨細靡遺 讓法院盡量為事實認定而非法律解釋(至少做到跟德國一樣) 第二、建立"國民參審與專業參審並行制"以及"第二審改為事後審查審" 由人民定期選出若干參審員或者由縣市議員 鄉鎮市民代表組成 對於大型刑案則由自上述名單中選出參審員 對於智慧財產 醫療 科技 會計財經等專業事務 則自會計師 醫師公會等選出參審員 參審員與專業法官只在第一審時負責事實認定 當然也可以不用每一案件都是參審制 至於第二審則是如現在司法院改革法案中的"事後審查審" 就不在事實認定了 第三審則是涉及非常上訴或涉及違憲等 作出判決 (因此未來最高法院似乎要不見了) 第三、治安官與公證人 以後刑事或行政法的簡易程序由治安官負責 包含和解 認罪協商 快速判定等 民事的一些契約 則強制要求至公證人進行公證 如不動產買賣 婚姻 重要勞資契約等 另外對於兒童家庭案件 消費者事件 勞資糾紛 工商糾紛則由各公會團體與治安官仲裁之 使用簡易程序進行和解 調解或仲裁後是不能上訴的 但是可以事前放棄 以減少地方法院第一審的負擔 以及讓第二審能確實成為事後審查制 況且 好的商業仲裁與公證制度 因為少了很多訟累 是可以吸引外商投資的 像新加坡 像日本 他們的這種制度用的很多很算行之有年 叫雙方信任的第三者進行仲裁 總比法院強制作判決更為服眾 況且也可以避免上訴的時間 免得又出現依3年的罪行起訴 結果訴訟程序長達20年 一直進出看守所或連續受罰 像之前耶和華見證會 反對服務要執兵器的勞務 因此有兩年輕人拒絕服兵役 結果 依軍法判決要服刑一年左右吧 但是他們出獄後仍不肯服兵役 前前後後關了快20年 這符合"比例原則"嘛?? 兵役2年被關20年!! 無論犯了怎樣的罪 比例原則是憲法原則吧!! 說了這麼多 不曉得各位知道我所要表達的嘛?? -- 新三權分立改革: 總統與獨立監察官(對外事務 監察權與元首權) 國會與內閣(對內事務與立法權) 法院與治安官(司法權與違憲法案建議修改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09/13 23:20, , 1F
很認真的一篇文章
09/13 23:20, 1F

09/16 10:39, , 2F
請支持法官法立法,立法院都不處理
09/16 10:3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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