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新聞]關於中華民國的三個問題
http://www.nownews.com/2010/05/13/162-2602503.htm
關於中華民國的三個問題(2010/05/13 00:23)
成笑倫
我有這樣一個觀點:只有法治社會,才有資格自稱民主;空有法律,沒有法治,如何有民
主?臺灣說北韓是這樣的,中共是這樣的;很不幸,臺灣自己也是這樣的。
是的,臺灣並不是個法治的社會。所謂的法律,終於只是政治鬥爭的工具和武器。
為什麼這麼說?
先舉一個例子,說明什麼是法治社會。看一看臺灣人經常掛在嘴中的民主國家,美國是怎
麼對待自己的法律的。
美國憲法(Constitution)其實並沒有保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等等的條文——
這些條文,在其修正案(Amendments)中的前十條中,也被稱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而關於人民自由的條文,則主要集中在第一修正案中,摘錄如下: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
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
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請注意,第一修正案的前兩個中文字是國會(Congress),而
非州或州議會。換言之,第一修正案只對聯邦的國會做出了限制,要求其不能限制美國公
民的上述權利,而對於美國聯邦體制的另一個組成部分,州(States),沒有做出任何限制
。而美國內戰後,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規定,非經正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 of law),
任何州不得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請注意,這裏的主體是州而非聯邦。
於是乎,產生了一個問題:在第十四修正案中所說的自由是什麼?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將其
解釋為了聯邦憲法權利法案中所列舉出的自由,並創立了合併原則(Incorporation
doctrine),利用對於「正當法律程式」的解釋,將權利法案列舉出來的大部分公民自由
的保護主體,由只有聯邦政府推廣到了各州。
看看,這是人家美國人對待自己法律的態度,一個字一個字地看,一個字一個字地解釋。
而臺灣呢?我們看看臺灣目前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
首先,根據司法院網站,憲法名稱為《中華民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規定了國名為中華民國。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我們臺灣屬於中華
民國,可中華民國是不是中國?我們臺灣屬於Republic of China,可Republic of China
是不是China?這個問題似乎不是很好回答,那我們換個問題:法蘭西共和國(Republic
of France)是不是法國(France)?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是不是美國
(America)?答案很顯然。那麼,中華民國是不是中國?按照我們憲法規定的國名,中華民
國就是中國。順便提一句,臺灣似乎有些朋友為了Chinese Taipei的翻譯很不安。大陸曾
經翻譯為中國臺北,而臺灣喜歡使用的說法是中華臺北。其實有什麼區別,British
Virgin Island,英屬維珍群島或英國維珍群島,British的意思就是英國的,同樣
Chinese的意思就是中國的——當然,不喜歡可以不用,奧運會不是沒臺灣不可,WHA亦然
,WTO亦然。
其次,中華民國有多大?中華民國是不是就是臺灣?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
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根據增修條文,修正過
的相關條文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隻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與公告半年
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
什麼是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自然是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制定憲法時候的疆域。那時候臺
灣是中華民國一部分麼?是的,臺灣於1945年回歸中國,或者說中華民國光復臺灣,並作
為國家一部分參與了《中華民國憲法》制定。那時候大陸、外蒙、西藏是中華民國一部分
麼?毫無疑問,是的。那麼,《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關於領土的條文,是否曾
經被使用過?換句話說,中華民國領土是否依法變更過?從來沒有,從來沒有。
憲法增修條文,為了適應兩岸所謂特殊現狀,明確將中華民國劃分為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
,並設立下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規定大陸地區為臺灣地區之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從這個角度講,大陸亦是中華民國一部分
,或是臺灣亦只是中華民國一部分這個論點,又一次得到了證實。中華民國是不是就是臺
灣?不是的。拋開《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談,澎湖、金門、馬祖,
哪一個是臺灣?都是福建轄地,中華民國福建省。
最後一個問題,儘管明確了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國家,即中華民國,但基於兩岸的特殊現
狀,將來要怎麼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兩岸應走向統一。維持現狀行
不行?沒有說明。臺灣獨立行不行?根據現有法律,有以下幾個可能性:一、按照現有憲
法程式,做出領土變更案,並表決通過,如有必要,修改國名;二、制定新憲法,明確領
土限於台澎金馬(更像是專制國家喜歡做的事情);三、修改憲法,制定地方獨立之程式
;四、暴力推翻現有政府。
有些臺灣朋友會說,你這些論述完全罔顧現實。
我的回應是,我這些論述完全來源於中華民國現行憲法法律規定。如果不滿意這樣的法律
規定,覺得臺灣不是中國一部分,覺得中華民國不是中國,覺得中華民國就等於臺灣,覺
得大陸和臺灣不要統一,覺得臺灣應該獨立,如果大多數臺灣民眾自認為臺灣是個法治社
會,請要求你們的立法委員,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完成必要的修改程式。在此之前,中華民
國是中國,包含但不等於臺灣,大陸和臺灣應該走向統一,臺灣不能獨立。
同樣的,在此之前,任何公務人員與憲法相悖的行為,都應該予以追究,尤其是上層領導
人——一國之元首遵守其宣誓效忠的憲法及法律,是最基本的要求吧。政府也應該理直氣
壯地按照憲法所指明的方向,反去中國化,進行正統中國歷史教育,堂堂正正承認自己是
中國人,在「國家統一前」的特殊情況恢復國統會運作和國統綱領適用,與大陸協商統一
。
與法治社會相對的,是人治社會。領導人一言九鼎,說了比法律還算數。臺灣是這樣的社
會麼?
怎麼不是,所謂兩國論,所謂一邊一國論,哪一個不是領導人說出來就想蒙混過關當法律
來執行的?所謂臺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沒必要獨立,請對照憲法仔
細看看?所謂臺灣要堅決反對中國併吞,請看看你們的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不滿意都可
以依法改掉啊,不喜歡的統統可以讓立法委員拿掉啊!特殊情況不是置憲法法律於不顧的
理由,憲法增修條文就是為了適應這個特殊情況而制定的。
有趣的是,從領導人到民眾,都只敢說自稱臺灣不敢說中國,卻又不敢把憲法改掉,讓自
己的臺灣情結名正言順。寧可于衛生間黑燈瞎火地邊偷情邊說自己和原配早離婚了,卻又
不敢扔掉那一紙結婚證書——何苦呢?
==
恩..好像很有道理耶..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
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36.173
推
06/03 21:58, , 1F
06/03 21:58, 1F
推
06/03 22:03, , 2F
06/03 22:03, 2F
推
06/03 22:13, , 3F
06/03 22:13, 3F
推
06/03 23:35, , 4F
06/03 23:35, 4F
→
06/03 23:35, , 5F
06/03 23:35, 5F
→
06/03 23:36, , 6F
06/03 23:36, 6F
→
06/03 23:38, , 7F
06/03 23:38, 7F
→
06/03 23:39, , 8F
06/03 23:39, 8F
→
06/03 23:40, , 9F
06/03 23:40, 9F
推
06/03 23:43, , 10F
06/03 23:43, 10F
→
06/03 23:44, , 11F
06/03 23:44, 11F
→
06/03 23:44, , 12F
06/03 23:44, 12F
→
06/03 23:45, , 13F
06/03 23:45, 13F
→
06/03 23:46, , 14F
06/03 23:46, 14F
→
06/03 23:47, , 15F
06/03 23:47, 15F
→
06/03 23:47, , 16F
06/03 23:47, 16F
→
06/03 23:48, , 17F
06/03 23:48, 17F
→
06/03 23:48, , 18F
06/03 23:48, 18F
→
06/03 23:49, , 19F
06/03 23:49, 19F
→
06/03 23:50, , 20F
06/03 23:50, 20F
推
06/03 23:51, , 21F
06/03 23:51, 21F
→
06/03 23:51, , 22F
06/03 23:51, 22F
→
06/03 23:52, , 23F
06/03 23:52, 23F
→
06/03 23:52, , 24F
06/03 23:52, 24F
推
06/03 23:54, , 25F
06/03 23:54, 25F
推
06/03 23:56, , 26F
06/03 23:56, 26F
推
06/03 23:56, , 27F
06/03 23:56, 27F
推
06/04 00:07, , 28F
06/04 00:07, 28F
推
06/04 00:14, , 29F
06/04 00:14, 29F
→
06/04 00:14, , 30F
06/04 00:14, 30F
→
06/04 00:14, , 31F
06/04 00:14, 31F
→
06/04 00:15, , 32F
06/04 00:15, 32F
→
06/04 00:15, , 33F
06/04 00:15, 33F
→
06/04 00:16, , 34F
06/04 00:16, 34F
→
06/04 00:16, , 35F
06/04 00:16, 35F
推
06/04 00:44, , 36F
06/04 00:44, 36F
→
06/04 00:45, , 37F
06/04 00:45, 37F
→
06/04 00:46, , 38F
06/04 00:46, 38F
→
06/04 00:47, , 39F
06/04 00:47, 39F
→
06/04 00:48, , 40F
06/04 00:48, 40F
→
06/04 00:49, , 41F
06/04 00:49, 41F
→
06/04 00:49, , 42F
06/04 00:49, 42F
→
06/04 00:50, , 43F
06/04 00:50, 43F
推
06/05 10:33, , 44F
06/05 10:33, 44F
→
06/05 10:35, , 45F
06/05 10:35, 45F
→
06/05 10:35, , 46F
06/05 10:35, 46F
→
06/05 10:36, , 47F
06/05 10:36, 47F
→
06/05 10:37, , 48F
06/05 10:37, 48F
→
06/05 10:38, , 49F
06/05 10:38, 49F
→
06/05 10:39, , 50F
06/05 10:39, 50F
→
06/05 10:40, , 51F
06/05 10:40, 51F
→
06/05 10:41, , 52F
06/05 10:41, 52F
→
06/05 10:42, , 53F
06/05 10:42, 53F
→
06/05 10:43, , 54F
06/05 10:43, 54F
→
06/05 10:43, , 55F
06/05 10:43, 55F
推
06/21 00:43, , 56F
06/21 00:43, 56F
→
06/21 00:43, , 57F
06/21 00:43, 5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