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特支費的重點!
※ 引述《guest22 (加油!)》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ma19 看板]
: 作者: guest22 (加油!) 看板: ma19
: 標題: 特支費的重點!
: 時間: Sat Nov 18 09:53:10 2006
: 重點不在馬小九, 馬小九只是引子, 真正的重點在於下列幾點 :
: 1. 特支費屬於公務用的業務費, 雖然有一半不用發票, 但用不完要繳回,
: 但是北市新聞局長羅智成已證實老馬的特支費沒用完的部份被作老馬的財產申報.
: 這已是將公款當作私產, 明顯有侵占公款行為。
僅就此點回應,且本回應僅就法律問題作回應。
先說我的結論:馬英九根本就沒犯貪污罪。
第一, 首先就需要發票的部分來說,既然請領特支費的文件上,馬英九都沒蓋章,
且余文又已承認是他個人的行為,並非馬英九授意,那麼貪污及偽造文書的
罪名就不在馬英九身上,除非檢察官能證明以假發票報帳一事,馬英九知情。
(相同於吳淑珍被起訴的理由)
第二, 馬英九的特支費本來就要申報財產,不論是否特支費是否匯入薪資帳戶,或
以馬英九之名另立帳戶存放。請政論名嘴諸公以及眾政治從業人員不要再以
"將公款匯入私人帳戶"這樣的名目攻擊馬英九了,以馬英九個人名義開的帳戶
都是馬英九的私人帳戶,哪管你這帳戶開來要做啥用,只要裡頭的錢多過某個
數字,通通都要申報啦!!引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如下:
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左:
一 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 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
三 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又節錄所得稅法第一章第一節第四條部分:
第 4 條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 現役軍人之薪餉。
。
。
。
五 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以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一章第八之七條:
第 8- 7 條 適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稅者,應於申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辦。
按照這些條文來看,理想狀況應該是馬英九應將以領據請領的特支費匯入獨立帳戶
中,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而在申報所得稅時,存放特支費帳戶中的存款就不
必申報所得稅。但若未將特之費存入獨立帳戶中,馬英九就很難提出證明說裡頭的哪些
錢是特支費,不需要申報所得稅。換句話說,是否以獨立帳戶處理特支費的差異,若
僅從法律規定面考慮,只在於馬英九的所得稅會不會被課更多所得稅(這差異僅存在於
到了報稅之時,馬英九以領據提領的特支費還沒花完時)。所以各位名嘴以及政治從業
員,馬英九不將特支費獨立處理你們應該要高興才對啊,因為他讓國家的稅收增加了,
我們不是缺錢買軍備嗎?不要在那邊哭爹喊娘了好嗎?
當然,有人會問,馬英九以領據提領出來的特支費沒用完難道不必繳回嗎?沒繳回
不算貪污嗎?若以我的理解來回答這問題,我會跟你說他沒犯貪污罪。當國家從國庫撥
一筆預算給某個單位時,錢會撥到哪?我們假設是某個公有帳戶X好了。而該單位必須
以法定的方式將錢從X中領出來用。過了一年,如果X當中錢還有剩,那麼就必須繳回國
庫。換句話說,"特支費有用剩要繳回"是指當國庫撥了一整年的特支費到台北市政府的
某個帳戶Y之中,若Y中的錢,在過了一年之後還有剩,就得繳回國庫。如果Y中的錢,是
以合規定的方式被領出的,領取人就不算違法,也沒有領走的錢用剩要不要繳回的問題,
審計只看領錢的單據合不合規定。那麼馬英九每月以單張領據領走該月半數特支費,合乎
規定嗎?若不合規定,那麼我們就可以追溯馬英九的罪責。然而事實上,每月以單張領據
領走該月半數特支費是合乎規定的。若要以用領據提領的這一半特支費定馬英九的貪污
罪,檢察官必須能舉證馬英九每月以領據提領的特支費,有用於私人的花用,那麼檢察
官就能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或第五條來起訴他,或者檢察官能舉證馬英九到卸任後,以
領據提領的特支費沒有花完,且沒有繳回國庫,那麼檢察官同樣能以貪污治罪條例的第四
或第五條起訴馬英九。
但不論哪一種方式,檢察官都很難舉證,首先,儘管檢察官真的去檢查馬英九上任
以來他的薪資帳戶中的每一筆資金的去向,也沒辦法以第一種方式起訴馬英九,理由如
下:假設馬英九用來匯入薪水及特支費的帳戶中原有金額X元,而每月匯入該帳戶的不
包含特支費所得為Y,而每月以領據提領的所匯入的特支費為Z,只要該帳戶每月支出不
大於Y,檢察官就不能以第一種方式起訴馬英九,因為馬英九可以說他沒用到特支費,
或者舉出當月支出中的哪些是用於公務。若有某月的支出大於該月所得Y而不大於Y+Z,
檢察官也很難起訴馬英九,因為馬英九可以說該月他沒用到特支費,他的支出都是私人
用途,而且該帳戶的在馬英九未就任市長前的存款或就任後累積的所得足以支應該支出,
檢察官就沒輒了;或者馬英九可以說明該月支出中的某部分是用於公務,若當月支出扣
除公務支出依然大於Y時,比照前述說明。若有某月的支出大於Y+Z,檢察官依然無法
以貪污罪起訴馬英九,因為馬英九的說明可以比照當月支出大於Y但小於Y+Z之時。
換句話說,既然馬英九將特支費匯入薪資帳戶,你就不能說馬英九將這部分的特支費用
於私務,因為用於私務的支出馬英九都可以說沒動用到特支費,懂嗎?
檢察官無法以第一種方式起訴馬英九,那麼要以貪污罪起訴馬英九就只剩下第二種
方式,但馬英九現在卸任了嗎?還沒,所以沒得講,若有哪位檢察官鍥而不捨,非要用
第二種方式起訴馬英九,馬英九依然可以輕騎過關,為什麼?只要他公布他任職市長
時,以領據提領的特支費用了多少(當然這部分就得實際且小心),最後將餘額全數歸還
給國庫,根本就是完美無缺,毫無破綻。這時名嘴諸公及政治從業員一定會說:「污都污了
繳回還是一樣貪污,馬英九是既行犯!」錯!!!大錯特錯!!剛剛就說了,以單張領
據提領半數特支費是合乎規定的喔,根本就不是貪污,名嘴們不要繼續頭腦不清了。尤其
是鄭宏儀還有林建隆。
現在唯一能質疑馬英九有沒有貪污比較有趣的可能是:余文現在拿出來救馬英九的
那三千多張發票當中,是否有些發票或收據來自於馬英九用以領據領走的特支費取得的?
也就是說,馬英九在某月使用他以領據提走的特支費,獲得一張XX元的發票或收據,而
這張收據現在出現在余文那一袋救命發票中,那我們該如何解釋這樣的情況?討厭馬英九
的人就會說:「馬英九太老干了,根本就是想黑掉那一半以領據提走的特支費嘛,不然
那張發票根本不應該出現在余文那,馬英九走法律漏洞」但那三千多張中,是否有這樣的
發票?我也不知道,但蠻有可能的。但這也拿他沒輒,因為馬英九大可以在未來歸還剩餘
特支費時不提列這一張給余文拿來救命的發票。
最後,我還要說,去追陳水扁拿來報國務機要費的珠寶到底是誰帶的根本不重要,
他都已經說有蒐集發票的行為了,去追珠寶誰帶去根本就無意義,如果他要蒐集,為什麼
老婆買珠寶的發票不能蒐集?重點在於他拿到這些錢後,到底幹了什麼事。名嘴們以及
眾政治從業員一天到晚說阿扁拿國務機要費買珠寶,你們是腦袋壞掉喔?到底哪個有確實
追查那些靠假發票拿到的錢跑到哪去?我用自己的錢買珠寶,然後用買珠寶的發票來報
帳,誰說請到的錢就一定拿來填我買珠寶所挖的洞??一堆不相干的事都扯在一起,故
意混淆視聽喔!!吳淑珍有錢買珠寶是一回事,吳淑珍拿買珠寶的錢報國務機要費被視為
偽造文書還有貪污正犯是一回事,拿了這些錢做了什麼事又是另外一回。涉嫌貪污的部分
就不說了,憑什麼用「拿國務機要費買珠寶」這種標題來欺騙大眾啊?!!有人去追證據
嗎?根本就是亂七八糟!奉勸各名嘴以及政治從業員,扎扎實實的修一堂邏輯課程吧,
看你這樣胡吹瞎說,很痛苦,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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