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轉錄]馬英九的特支費..可以列入薪支所 …

看板politics作者 (^^)時間17年前 (2006/11/12 23: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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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MT 看板] 作者: Vicky1016 (蜜雪) 看板: KMT 標題: [轉錄]馬英九的特支費..可以列入薪支所 … 時間: Sun Nov 12 21:57:23 2006 ※ [本文轉錄自 ma19 看板] 作者: haudai (皓呆) 看板: ma19 標題: [轉錄][轉錄]馬英九的特支費..可以列入薪支所 … 時間: Sun Nov 12 20:02:02 2006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peter308 (pete)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轉錄]馬英九的特支費..可以列入薪支所 … 時間: Sun Nov 12 19:35:59 2006 ※ [本文轉錄自 a-bian 看板] 作者: newline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 站內: a-bian 標題: Re: [轉錄][討論] 馬英九的特支費..可以列入薪支所 … 時間: Wed Nov 8 04:05:52 2006 (本板第三次貼) 看來有人都自動瞎眼 Ghad 我求求你 快找法條來 趕快巴死我 既然違法 總有法條吧 快給我 不要過一個星期後 又裝傻來撲老梗 先寫結論好了 "沒有公款(特支費)入私帳(申報)的問題" -- 以下均引用自CSIL的文章 主要是與公款私帳 等相關 其餘不納入本討論串 感謝 CSIL提供 ----------------------------- 16469 一個月34萬,17萬要檢附原始單據,另外17萬可以用領據代替,這是行政院說的 為什麼要檢附原始單據或是領據?因為要核銷 核銷是什麼意思?簡單來說,就是讓錢可以從國庫合法「支出」 經過合法核銷程序的「支出」之後,這筆錢就脫離國庫,不再是公款 就像廠商拿發票向行政機關請款一樣,當機關把貨款匯給廠商後,錢就是廠商的 對應到特別費 需要發票的那一半,跟上述廠商領款是一模一樣的 需要領據的那一半,只是把領據當成發票,其他依然相同 因此,不管馬英九是先墊再請,還是先請再花 重點是他提出17萬領據的核銷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這個核銷程序是合法的,那當 17萬自國庫撥給馬英九的時候 這筆錢就不再是公款,而是馬英九的私人財產 既然是私人財產,當然要申報 目前各種「傳言」中,能推翻上述說法的 只有「依領據核銷完成且撥出的特別費,如有剩餘,首長於年終必須繳回國庫」 因為如果這個規定為真 代表「領據」只是「暫時把公款交給首長」,並不是「支出」 所以當實際支出少於暫放的額度,多的要繳回國庫 但這種說法與行政院上述規定明顯矛盾 因為既然是暫放,代表領據不能核銷,錢就算撥給首長,還是在國庫裡 那這一半的特別費,又不要求原始單據,最後如何辦理核銷? 而且 這個「規定」被自由時報及大話新聞眾名嘴提過很多次 卻沒有一個人能說明清楚,到底是哪一個法令有這樣規定? 如果板上有能人志士能找出這個規定的有效法令依據 歡迎提供 但請明確說出哪一個法律或是哪一號行政命令 不要又是「報派依據」或是「匿名的退休審計人員說..」 如果很不幸的,沒有人能找到上述法令依據 那我建議 以後板上再出現 「馬英九把特支費放到私人口袋」「列為財產申報就是貪污」這些自high的說法 大家就當作沒看到,把時間跟板面花在更有意義的問題上吧 --------- 16475 當首長以領據完成核銷之後,站在國庫的立場,這半數就已經「花完」了 所以當首長以領據將半數特支費完全核銷後,不會存在「繳回」這檔事 你的說法,是把首長的領據當成「暫時把公款交給首長,但仍屬於國庫」 但這種說法與行政院「領據等同原始憑證」的規定是完全矛盾的 所以除非你能找到確切的法令依據,支持你的說法 否則從行政院的規定來看,你說的一點也不合理 既然不合理,那下面什麼道德標準也就不必看了 --------- 16478 只要馬英九提出半數的領據,就是「花完了」,會計也依此完成核銷然後撥款 你一定會問:那馬英九領了錢之後拿去做什麼? 說實話,我也不知道,因為當核銷完成之後,這筆錢就不再是公款 既然不是公款,不論用多高的道德標準,都無法要求馬英九說明用途 --------- 16480 : 有發票才能報帳,才能把錢領回來,沒聽過先領錢 ~~~~~~~~~~~~~~ 關鍵就在這裡 依照行政院的規定,特支費的半數,可以用領據代替你說的「發票」 所以就這半數而言,首長的領據就等於你說的發票 既然有發票,當然就能報帳,然後把錢從國庫領出來 --------- 16484 針對犒賞員工的部分,主計處已經說明所有的犒賞,都有造冊及領款簽名 相關的帳冊也通過審計處查核,原始帳冊都在審計處的倉庫裡 如果謝欣霓有本事證明犒賞的列冊及領受簽名是假的 也就是實際上根本沒發,卻偽造假的犒賞名冊及簽名 那馬英九就完蛋了 不過目前為止,好像沒有這樣的消息傳出 ------ 16484 首長的特支費,本來就與其他公款的核銷方式不同 但不同之處並不是你說的「程序不同」 而是「憑證不同」 其他的公款,領錢的人一定要拿出記載支出項目的憑證,才能核銷 例如「原子筆XXX元」「電腦XXX元」等等 而首長特支費的特殊之處在於 首長不需要提出記載支出項目的原始憑證,而可以用領據代替 簡單來說,首長的領據說了算 這個規定有沒有改進的空間,可以討論 但在還沒有修正之前,可以用領據代替原始憑證進行核銷,是行政院目前的規定 ---------- 16498 : 我想最需要法令解釋的 大概是特支費餘額被拿去財產申報 ~~~~~~~~~~~~~~~~~~~~~~~~ 這句話有兩個地方要更正 1.當馬英九提出半數領據且完成核銷後,站在國庫的立場,沒有所謂的「餘額」 2.當半數特支費合法核銷,脫離國庫匯給馬英九之後,這筆錢就是馬英九的 私人財產,既然是私人財產,當然應該申報 至於「領據可以代替原始憑證」這個規定到底有沒有修正的必要 可以討論,也值得討論 但在還沒修正之前,照規定就是這樣的程序 ---------- 16505 在「最後都變成首長私人財產」這一點上 薪資與那半數的特支費是一樣的 但差別在於,薪資是以人事費用核銷,特支費仍然是以業務費用核銷 只是在核銷的單據中,有一半可以用領據代替而已,其他沒有任何不同 還有,我不是拿「蘇貞昌」來幫馬英九背書(雖然蘇的確這麼做過) 我的依據是「行政院」頒佈的命令 所以我在這個討論串的第一篇才會問 有沒有人能找出位階比行政命令高的法律,來推翻行政院的命令 ---------- 16513 我記得謝欣霓前兩天爆的犒賞員工,是從需要原始憑證的那一半出的 如果馬英九有從另外一半(以領據核銷)犒賞員工 在法律上,他是拿私人的錢(因為已經完成核銷)來犒賞 既然是私人的錢,那他要放到戶頭裡,還是變成現金支票,都是合法的 你可以質疑這樣的制度應該修改 但在修改之前,就是這樣 ---------- 16515 馬英九不解釋的,是領據的那一半,不是需要發票的那一半 需要發票的那一半,相關憑證通通在審計處的倉庫裡 馬英九想藏也藏不住 至於審計處公不公佈,就要問審計部了 ---------- 16521 如果馬英九是拿需要原始憑證的那一半犒賞員工,要。 只是此時所謂的原始憑證就是員工的列冊與領收簽名 因為員工不可能開發票 依照目前所揭露的資料,這件事情仍然是烏龍一件,不需要「發展」 因為那件事也是建立在「特支費沒花完」的錯誤觀念之上 我再說一次 只要首長提出了半數的領據完成核銷 這半數的特支費,站在國庫的立場就是花完了 所以不會有「匯入帳戶後沒花完」這檔事 -------- 16304 行政院又是哪條命令規則說「經領據結報的特支費要繳回國庫」? -------- 16292 犒賞員工都需要先造冊,領到錢的員工都要簽收,這些簽收的收據都在 審計處的倉庫存查。 你要查清楚是不是?去找審計處啊,審計處不給看,去找審計部啊。 帳冊收據又不在馬英九手上,你根本是搞錯了對象。 ------- 11481 不過你說「明明是違法」這麼肯定 能不能請問你違的是哪一條法? 先提醒你,「特支費匯入首長指定帳戶」這個作法是誰訂的,可以先查一下 我覺得這點在本案會成為一個關鍵點 如果這個規定是全國統一或合法的撥款程序 那就不能把「匯入帳戶」認定成「納為己有」 換句話說,檢察官還必須進一步調查其他違法事實是否存在 反之,假設匯入首長指定帳戶是違反規定的撥款方式 那行為人就必須證明「錢雖然進了我戶頭,但只是『暫放』,還是會合法運用」 此時行為人就必須有詳細且可追查真實性的帳冊或單據證明錢的流向 否則很難把「錢進戶頭」跟「納為己有」切割 (印象中宋楚瑜興票案之所以能不起訴, 其中一個原因是雖然他把國民黨經費存入親友帳戶 但還是成功證明錢最後是流向蔣家後代及其他黨務工作) --------- 11729 照你所言,會出現下面兩種情況: 1.將款項先交首長保管(錢是國家的)->首長提出領據(脫離國庫)->首長支用 2.首長先提出領據(脫離國庫)-> 將款項撥給首長->首長支用 所以重點應該是「首長支用」與「脫離國庫」的先後 而不是「提出領據」與「撥款」的先後 因為決定款項在首長手上屬於「保管」還是「所有」,是看領據的提出 換句話說,首長在提出領據之前,還是公款,提出領據之後,就不是公款 如果這樣的前提成立,那我想馬英九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機會就更低了 至少被認定為侵占罪的機率甚低 只要馬英九提出領據之後才支用,就不會有侵占罪的客體存在 即便在提出領據之前就動用,還是會回到我前文談及檢察官在舉證上的困難 而且以一個月為期的特支費來說 很難想像提出領據與月初撥款的時間差會有多長 ------------------ 再來,在不需要原始單據核銷的經費部分 檢察官要證明經費流為私用或轉為私人所有,我認為很難 難的原因是,既然制度上只需要領據即可核銷 首長就沒有保存或提供單據以證明經費流向的責任 (因為只要有領據,這筆錢「移出國庫」就是合法的) 換句話說,必須由檢察官自己去追查到底這部份的特支費用於何處 可是在首長無義務提供單據之下 除非首長自己承認「對,我把特支費拿來買老婆的內衣褲」 否則我很難想像檢察官要如何證明特支費到底花到哪裡去 我先假設某位行政首長真的把不需要單據核銷的特支費挪為私用 那麼當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的時候 懶惰一點的就行使緘默權什麼都不講 奸詐一點的就隨便弄本語焉不詳或是追不到受款人的假帳本 反正初步證立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身上 老子我就是不配合不坦承,檢察官要如何蒐集證據資料,實費疑猜 當然,以上談的純粹是法律責任,不包括政治責任或社會觀感 例如檢察官縱使最後無法起訴 但可以在不起訴書中指責首長不配合調查或帳冊製作粗糙等等 ------- 以上均引用自CSIL的文章 主要是與公款私帳 等相關 其餘不納入本討論串 感謝 CSIL提供 以下均引用自rommel1的文章 主要是與公款私帳 等相關 其餘不納入本討論串 感謝 rommel1提供 ------- 11411 馬英九有兩個護身符..... 行政院主計處頒布的"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以及 市政府財政局頒布的"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一切合法... ------- 11633 可以匯入帳戶是行政院主計處的行政命令.... 行政院主計處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主計處臺八十九處會三字第一六九二四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三條;並自發布日實施 第二十二條  十、各機關零用金管理及各項支付款項,其處理程序及付款時限是否依照公款 支付時限規定處理。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 款帳戶為原則。 (特支費是支付款項...零用金以外...) ------- 以上均引用自rommel1的文章 主要是與公款私帳 等相關 其餘不納入本討論串 感謝 rommel1提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1.221.221

11/08 04:07,
法條不談,其他都是版友的說法,沒看到發票領
11/08 04:07

11/08 04:09,
據,事實為何這些版友有看到嗎?可信嗎?
11/08 04:09

11/08 04:14,
疑 不是你說違法嗎?? 怎又不談法條
11/08 04:14

11/08 04:15,
原來違不違法 不靠法條 靠你自由心證
11/08 04:15

11/08 04:15,
我會記得你的話 你只靠心證 沒什麼好討論
11/08 04:15

11/08 04:18,
orzy搬不出哪裡違法之前 沒有討論的意義
11/08 04:18

11/09 13:55,
這一篇版主應該m起來 說的很詳細
11/09 13:55

11/12 19:35,
借轉! thx ^^
11/12 19:35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60.31

11/12 19:44,
高手 對喔 我放心多了~~~~~乎
11/12 19:44
sevenhahaha:轉錄至看板 KMT 11/12 19:45

11/12 19:46,
這一篇不推對不起自已。好文章~很中肯
11/12 19:46

11/12 19:47,
謝謝借轉 ~~~~好文
11/12 19:47

11/12 20:01,
1可以借轉就可嗎.....超棒的XXXD
11/12 20:01
-- 我在哪? telnet://ptt2.cc share12345 C-5-6- 自然就是美 傾聽‧自然之美 [azureseashor NB_DAIRY 乳酪 Σ 酪 農 村 >一望無際的草原 [tsukimikusa] share12345 團體 ◎雪兒 haudai 雪兒不死 只是換個地方 歡迎多多發言與分享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36.19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4.1.12

11/12 23:48,
高手阿高手 寫得太詳盡了 版主自己M 讓大家注意到 快阿
11/12 23:48

11/12 23:49,
借轉政治版
11/12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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