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見與不見》並非倉央嘉措?原作者現身

看板poem作者 (鈴嶺)時間12年前 (2011/12/10 03:30), 編輯推噓7(701)
留言8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承上文,是以"見于不見"和"倉央嘉措"為關鍵字google的結果 同時也看到了「倉央嘉措的忠實讀者們一定很受傷」之類的文章 小弟個人是沒有什麼太多的看法,僅供大家參考 ---- 《見與不見》並非倉央嘉措?原作者現身維權 來源:北京晨報 http://tinyurl.com/7xqmyss 2011-10-24 去年因賀歲電影《非誠勿擾2》的熱映,讓一首小詩為人們所熟知,很多人將這首《 見與不見》認作是倉央嘉措所著。但是,作者談笑靖將出版相關書籍的出版社告上法庭, 討要自己的署名權。19日,東城法院一審判決,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認為《見與不見》是 倉央嘉措所著的圖書。 庭審:原作者現身告出版社   在庭審時,原告談笑靖訴稱:她于2007年5月創作了詩作《班扎古魯白瑪的沉默》( 又名《見與不見》,以下簡稱涉案作品),並于同年5月15日首發于自己的博客。今年3月 ,她發現珠海出版社未經許可出版了包括該作品的圖書《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以下簡 稱涉案圖書),且將涉案作品當作倉央嘉措的作品。談笑靖以被告珠海出版社侵犯其署名 權、復制權和發行權,被告王府井書店侵犯其發行權為由,訴請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並 賠禮道歉。 但珠海出版社認為,談笑靖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證據不足,不能證明原告對涉案 作品享有著作權,也無法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而且《讀者》雜志也刊登過涉案作品並 署名“倉央嘉措”。此外,涉案圖書係以探討和解讀倉央嘉措及其現象為目的引用涉案作 品,該引用含標點共113字,佔全書比重0.007%,不應視為侵權行為。 爭議: 作者不是倉央嘉措? 由于本案所涉創作載體為博客,因此需要確定載有涉案作品的博客是否為原告所有, 原告的筆名是否為扎西拉姆‧多多,涉案作品是否為原告創作等相關問題。法官通過談笑 靖博客上的相關資料以及郵件等佐證,確認詩作者的筆名“扎西拉姆‧多多”與“談笑靖 ”是同一人,並確認涉案博客為談笑靖所有。 涉案博客顯示,2007年5月15日《疑似風月中集》標題下,題為《班扎古魯白瑪的沉 默》的涉案作品與《見》文內容相同。法院認為,談笑靖以其博客和郵件相互印證,可以 證明涉案作品的創作時間和內容。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博客或者涉案作品曾被修改,亦 無相反證據證明涉案作品係他人創作且完成時間早于原告博客上傳涉案作品的時間,故應 對涉案博客內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談笑靖對其創作的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 出版社是否侵權? 法院認為,關于珠海出版社的侵權責任一節,由于目前研究倉央嘉措及其作品的出版 物較多,爭論較大,又有《讀者》等刊物將涉案作品署名為倉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圖書將 《見》文作為倉央嘉措的作品具有客觀原因,該認知錯誤非被告自身所能避免。 另外,涉案圖書整體表達係以介紹、學習、欣賞倉央嘉措作品為目的,用類似讀後感 的方式,引入大量篇幅描述倉央嘉措的人生和情感經歷,對涉案作品的引用比例極小,且 在介紹涉案作品時,專門寫有“也有人說,此詩僅前兩句為倉央嘉措所作,後一些則是後 人在傳唱中逐步增補,已經不是作者的手筆了”等內容,該表述證明珠海出版社在出版涉 案圖書時,在文字表述上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故可認定被告珠海出版社使用涉案作品 ,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客觀上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審查義務,僅需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 責任。 判決:停止出版侵權圖書 當天,東城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發行含有《見與不見 》內容的圖書《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含有《見與 不見》內容的圖書《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駁回談笑靖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談笑 靖的代理人未表示異議,而珠海出版社的代理人未到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76.47

12/10 03:43, , 1F
這有趣了
12/10 03:43, 1F


12/10 11:24, , 3F
12/10 11:24, 3F

12/10 11:35, , 5F
喔喔!
12/10 11:35, 5F

12/10 12:10, , 7F
扎西拉姆.多多":即便如此,多多愿意,将荣耀归于仓央嘉措。 "
12/10 12:10, 7F

12/13 08:15, , 8F
現在看到倉央嘉措這名字就想哭..... QQ
12/13 08:15, 8F
文章代碼(AID): #1Euc7HW9 (po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