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再執業的持續學分問題

看板pharmacist作者 (囧)時間13年前 (2011/06/09 01:19), 編輯推噓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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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如果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再行執業,但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是否須檢 具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五條 首次申請執業之藥師,其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者,得免檢具繼續教育證 明文件;逾五年者,應檢具申請日前一年內接受繼續教育二十五點以上之 證明文件。 藥師因執業異動,致中斷執業一個月以上者,於再行執業時,準用前項之 規定。 依照法條的話,是準用藥師考試及格未逾五年得免檢具持續教育證明文件 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59.239 ※ 編輯: hotcakes 來自: 125.230.59.239 (06/09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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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五年內免附前提為首次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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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TFDA是這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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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異動準用前項,是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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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斷執業未滿一個月需要提出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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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的話是第二項只有準用第一項後段的規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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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法條來看,我以為應是準用第一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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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法條我認為準用 之前也詢問過衛生署 答案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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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發證的不是衛生署 而是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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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就發生了中央低方不同調 而且就算地方主關機關違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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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拿它沒辦法 真的要走行政救濟 我猜是十分礦時費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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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會認為準用是因為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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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9:22, , 12F
對法條"項"的定義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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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去辦過 答案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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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回覆,我的案例已獲得解決,致電衛生署後,其亦認同我的見解,請他們向台 中市衛生局解釋後,台中市衛生局亦改變其見解,因此是無須附前一年之內25點證明的。 ※ 編輯: hotcakes 來自: 125.230.63.251 (06/10 19:32)
文章代碼(AID): #1DxwyVjj (pharmac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