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問題(附上行政院勞委會函釋)

看板pharmacist作者 (對月形單望相護)時間15年前 (2009/05/27 05:37), 編輯推噓0(003)
留言3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05/26 20:30,
你可以去看勞基法第三十八條,我覺得你主任的算法沒錯耶
05/26 20:30

05/27 00:38,
依照我的理解是”滿一年”是一種你在”第二年多7天特休"的
05/27 00:38

05/27 00:39,
資格,當你在第二年沒作完,都會依比例折算給你
05/27 00:39

05/27 00:52,
你主任算法沒錯 問問醫院行政吧 應該最準
05/27 00:52
自回自話 囧....貼上來給大家看一下 希望大家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動二字 第 01664 號函釋參照 http://0rz.tw/Ad7g4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3)台勞動二 字第 0166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5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7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0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3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77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 73.07.30 ) 要旨: 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 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73.07.30) 另外附上勞工達人的詳細解釋 http://0rz.tw/HBpDp 勞工達人/所謂工作未滿一年沒有特休,是指到職後,工作未滿一年離職才沒有特休, 繼續工作滿一年以後,就不會因為年度中離職而影響您的特休權益,您人事是唬爛您的。 發問者: 新奇 =>請問我們公司人事規章寫: 滿1年未滿3年者 10天特休 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 14天特休 滿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15天特休 ..... 公司採用日曆年起算, 但若離職時須回復到以到職日起算 我現在特休有15天, 2001/7/9到職, 2007/6/09 離職, 人事和剛和我說, 未滿一年(2007/07/09), 所以我今年一天特休都沒有, 怎麼會這樣? 她說邏輯是, 未滿一年, 沒有特休,要滿2007/07/09. 特休沒休完, 不能算入薪水. 而且剛人事就是和我說, 我未滿2007/07/09, 一天特休也沒有. 我只問人事, 這樣合法嗎? 其實我只覺得不合理, 但到底合不合法, 真的需要大家的意見!!! 找到資料如下, 麻煩指導是否正確,及提借意見: 換言之,若是員工自願離職,則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等於是自願放棄,不能請求公司補償 或發給未休假的薪水。因此,有些精打細算的員工在決定離職時,多會想辦法將假期休完 ,來不及休完的就把離職日往後延到相當的天數,提前辦好交接,之後幾天就不進公司了 ,也不失為一個聰明的方法。 當然,公司這廂也不是省油的燈,有些公司主張,年度中途離職人員的休假天數,應該以 當年度的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例如原本一年特休假12天的人,在三月底離職,只能折算休 假3天,這樣的規定合不合理呢? 【解答】  因不知貴公司從事何種行業,以下係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提下所為之說明,敬請參考。 一.您們公司規定,工作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給十天特休,滿三年未滿五年者十四天,滿五 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五天,核比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標準者多,應屬有效。 二.(一)公司規定若離職時須回復到以到職日起算,您2001/7/9到職, 2007/6/09離職 ,人事說,到2007/07/09才算滿一年,所以您今年一天特休都沒有。惟按勞動基 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係從受僱當日起算,勞 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並不因離職而喪失 特休的權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 01664號函釋參照),貴公司上 述規定因牴觸法令,自始無效,您仍可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請休特別休假。   (二)又年度中途離職人員的休假天數,若以當年度的在職時間比例計給,如此規定 亦不合理且不合勞基法規定。   (三)至於您離職時,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因貴公司採用日曆年計算特休, 故為2007/01/01~2007/06/09),公司才可以不另給特別休假(內政部75台內 勞字第443707號函釋參照)。 三.您說若員工自願離職,則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等於是自願放棄,不能請求公司補償或 發給未休假的薪水。此按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 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開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亦有 明定,因此,特休工資之發給視下列情況而定: (一)勞雇雙方已排定特休 1.排定於離職前的特休,原則上勞工可依排定行程休完,惟基於個人的因素,而未依排 定行程休完,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公司,勞工即不能要求公司將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 資發給。 2.排定於離職前的特休因業務需要,若公司要求暫停排休:因排定於離職前的特休假未 休,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工,故公司必須將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勞工。 3.排定於離職後的特休假當然無法休完,其原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勞方不能要求公司將 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 (二)勞雇雙方未排定特休   勞方可在離職前排定本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如雇主因故不准離職員工排休,則排定的 特休假未休,原因係歸責於雇主,故公司須將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勞工。 【補充解答】 因為您已經在深研特休問題,所以我把所有情況都列出來給您參考。 結論是一般事業單位都沒有和員工事先排訂特休日期,相信貴公司亦同。又勞工不因離職 而喪失特休的權利,因此,您在離職前可以自行排定本年度未休完的特休,而公司規定員 工自願離職,則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等於是自願放棄,因牴觸法律,自始無效,則公司不 准您排休,其原因係歸責於公司,所以公司必須將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工資發給您。 再度強調,結論是您有特休假,因為從2006/1/1到2006/12/31(如果是依實際到職日,即 為2005/7/9到2006/7/8)您已經繼續工作滿一年,所以您現在是在2007/1/1~2007/6/9( 如果是依實際到職日,即為2006/7/9~2007/6/9)的期間排休。 所謂工作未滿一年沒有特休,是指到職後,工作未滿一年(2002/7/08以前)就離職才沒有 特休,繼續工作滿一年以後,就不會因為年度中離職而影響您的特休權益,您人事是唬爛 您的。 ============================================================================== 我不滿的是騙騙不知道的人也就算了 我已經提出說我看勞基法是怎麼寫的~~ 結果主任還在鬼打牆 一直說他老婆他們公司也是這樣規定阿 怎樣怎樣的 所以問人事 他們也不一定老實回答你 因為這樣做是公司虧錢阿 但是我看的結果是我的算法是對的 附上兩條法條 勞基法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基法施行細則細則 第 24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3.69 ※ 編輯: fucoid 來自: 118.165.3.69 (05/27 05:54)

05/27 12:27, , 1F
我覺得你跟我前一陣子很像,也是為了權益去找一堆法規
05/27 12:27, 1F

05/27 12:28, , 2F
現在一定在氣頭上,我懂你的感受...(拍拍頭)...
05/27 12:28, 2F

05/27 16:58, , 3F
不想引起紛爭 還是刪除舊文了.....
05/27 16:5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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