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申訴]申請註消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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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主文乃板主 FECer 所劣,故本案由本人處理。. 判決主文:經過板主向勞工局電話確認,若非經由勞資合議且勞工局同意者. 每日工時超過八小時即需支付加班費用. 然則本篇文章雖然週一至週一工時僅3.5小時. 但週六工時長達7.5小時,有超過八小時工時之可能. 在小組長要求本板重新審查處理方式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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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本人於3/26發文徵求工讀,. 因此工作僅1~5工作3.5小時,(六)工作7.5小時. 尚未超過勞基法所訂一週工作時數,故未考慮加班費之給付. 且因發文格式已於附註中已提到下列兩句. (勞基法39條:平時薪資加倍×2). 加班費:. (前二小時:時薪×1.33 後二小時:時薪×1.66).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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