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art-timeBM板規

看板part-timeBM作者 (Dark Moon Princess)時間8年前發表 (2017/03/19 13:26),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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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 01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使用者權益,明定本板板務處理規範,依據板主權力義務規範第二章第一條, 制定 part-timeBM 板板規(以下簡稱本法)如下: 第 02 條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板:謂part-time板。 二、板務板:謂part-timeBM板。 三、本板:謂主板與板務板兩者。 四、文章:以發表文章功能發表之單篇獨立文章,含標題、本文、簽名檔,以篇計。 五、推文:以推薦文章功能發表之文字,以條計,投票意見視為推文。 六、水桶:謂單板禁止發言權者。 七、退文:謂刪除並退回文章,記錄退文數目者。 八、警告:謂違規情節輕微,正式記錄違規而無實體處罰者。 九、處分:謂警告、刪除文章、水桶、退文、黑名單或其它板規明定之處分事項。 十、當事人:謂檢舉人、被檢舉人、申訴人、申請人,或其它經本板認定之關係人。 十一、原處分板主:謂發布公告並執行處分之板主。 十二、檢舉:謂使用者發現違規事項,提供相關事証請該管管理職認定有無違規者。 十三、申訴:謂使用者受本板處分,欲申明原委對本板處分提出異議者。 十四、申請:謂使用者基於一定目的,向本板提出特定請求者。 十五、說明:謂使用者受本板通知前來板務板說明相關情況者。 十六、字數:每一繁體中文字或一英文單字計一字,其餘字元均不計。 十七、日數:一週以七日計、一月以三十日計、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 十八、回覆:以回覆文章功能發表單篇獨立文章至看板上。 十九、結案:案件文章經板主處理完畢,標示結案或終止回應者。 二十、上級看板:謂本組組務板、本群組組務板,及相關站務看板者。 第 03 條 (板主權限) 板主權限如下: 一、設定文章保留、結案或終止回應。 二、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收錄文摘或置底。 三、變更文章標題。 四、設定水桶名單。 五、刪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發表公告文章。 九、舉辦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十、舉辦樂透。 十一、其他經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中明定之事項。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隨時公告特別處理辦法,其效力同板規。 板主應依本站、本群組、本組及本板規定行政。 第 04 條 (法律保留) 本法,牴觸中華民國法律、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者,無效。 前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第 05 條 (罪刑法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06 條 (默認同意) 於板務板發言者,視為同板務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法而不罰。 使用者不因其連線時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問題而不罰。 第二章、文章規範 第 07 條 (標題相關規範) 發文時應在標題填上分類標籤,僅能發表本條第四項的各款分類,不得自創分類。 分類錯誤者,板主得要求於一定時間內修正或逕行更正標題。 轉錄之文章,應修改標題至正確分類。 板務板發文分類如下: 一、[檢舉]:依第三章之規範發表檢舉文者。 二、[申訴]:依第四章之規範發表申訴文者。 三、[申請]:依第五章之規範發表申請文者。 四、[說明]:依第六章之規範發表說明文者。 五、[附件]:依本項第一至第四款之需求轉錄之獨立文章証據者。 六、[討論]:發表對本板板務的建議或對板規釋的疑問者。 七、[板務]: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依看板管理需求而發起之討論串者。 八、[公告]: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發表公告者。 發表第四項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均應依預設格式填寫。 發表第四項第五款文章者,除分類標籤外,標題文字均應與主文一致。 非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發表第四項第七、第八款文章,但一般使用者得回覆 第四項第七款文章。 發表或回覆第四項第六款文章、回覆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均需言之有物, 不得發表過多與文章主題無關之文字,推文者亦同。 第 08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有效字數)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內文空白或僅有預設格式者。 二、一行文:內文以終端機瀏覽時僅一行者。 三、字數不足:內文扣除預設格式與簽名檔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內容灌水:內文以過多重複字、贅字湊滿二十字者。 五、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內文含有以注音符號代替正常文字者,但為表示聲韻者,或轉貼、轉述 之內容含有注音符號者,或單位名稱、專有名詞等含有注音符號者不在此限。 二、火星文:內文以數字、符號、英文字等代正常文字,以一般社會通念難以理解者 ,但轉貼、轉述之內容或單位名稱、專有名詞等含有火星文者不在此限。 三、簡體中文:內文含有簡體中文字,但轉貼、轉述之內容或單位名稱、專有名詞等 含有簡體中文者不在此限。 第 09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編輯文章) 不得以編輯文章方式進行下列行為: 一、滅証:檢舉、申訴、申請、說明文章結案後,刪除或修改內文中任何資訊。 二、刪改推文:故意刪除推文或變更推文內容、種類、時間、順序者,但若為原推文 者同意,或者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並僅得刪除整條推文。 三、編輯証據:編輯轉錄之文章証據者,無效。但為刪除他人個資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文字用語)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以控制碼對他人ID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本條第二項。 第 11 條 (轉錄文章) 非經原作者與板主同意,不得轉錄板務板文章至他板,但轉錄至主板或上級看板者, 不在此限。 轉錄之文章若為信件或水球者,不得為之任何編輯,但為刪除他人個資者,不在此限。 不得轉錄與案件無關之文章至板務板,但轉錄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重大違規)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形: 一、張貼張爸連結、王浩宇或ipobar連結、黃仁傑或台大公道伯團隊連結者。 二、發表在板務板之文章構成Cross-Post要件,經Board-Police判定違規者。 三、內文宣傳商業廣告或張貼商業廣告之連結者。 四、洗錢、洗文章數,經ID_Finance判定違規者。 五、製造或散佈不實之謠言,經查証屬實者。 六、偽造証據,意圖使他人受懲戒處分者。 七、嚴重影響本板業務者,謂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內發表三篇以上無關板旨、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 文章者,或發表連續五條以上無關案件、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張貼病毒、色情、恐怖連結者。 (三)發表分類標籤為回覆公告或類於公告之文章,或者非站長、非本群組直屬長官 利用組長權限發表公告分類之文章者。 (四)愚弄板眾:於標題、內文等偽造回覆文章、轉錄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刪除等 系統訊息者。 (五)偽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記名公投及活動聯署選項。 (七)公開明示欲求處罰而故意違反板規者。 (八)未經本人同意公開他人個資者,但若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九)以多重帳號違反第十五條各項規定者。 八、其它經板主群同意得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三章、檢舉規範 第 13 條 (受理範圍) 板務板僅受理part-time、part-timeBM違規行為之檢舉。 不得以[檢舉]分類發表非關檢舉之文章或檢舉非板務板受理範圍之文章。 第 14 條 (文章格式) 發表[檢舉]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檢舉人ID。 二、被檢舉人ID。 三、文章代碼(AID)。 (一)若為文章違規,應填違規文章代碼。 (二)若為推文違規,應填違規推文所在之文章代碼。 (三)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四、檢舉事由。 (一)簡述違規事項,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二)若檢舉違法徵才資訊者,應引用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 五、証據。 (一)貼上違規文章或推文証據。 (二)若以直接轉錄方式為之者,得免填此項,惟轉錄後應以[附件]作為分類, 並修改分類標籤後之標題文字與檢舉文一致。 (三)若涉及多重帳號者,應附上IP等相關証據。 (四)若為Cross-Post違規者,應附上ViolateLaw板之開罰紀錄。 (五)若為不當連結者,得免填此項,但應於此項註明之。 (六)若涉及個人隱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為之,惟應於此項註明之。 (七)水球或信件之証據,限以第二目方式為之。 第 15 條 (檢舉時效) 檢舉文章發表時間超過行為終了日後十四日之案件者,得不受理。但違規行為經本板 自行發現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 (受理規定) 板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 前項所稱之正當理由,謂以下情形: 一、被檢舉人帳號已被砍除或重新註冊者。 二、經本站或上級看板公告拒絕受理之事項。 三、檢舉文內項目有錯漏或不實之處者。 四、其它經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認定得拒絕受理之檢舉案者。 第 17 條 (濫用檢舉權) 稱濫用檢舉權者,謂以下情形: 一、故意檢舉已結案之案件,而無新事証者。 二、故意違反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者。 三、(刪除) 四、故意以多重帳號違反第一、第三款規定者。 第 18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板務板之檢舉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申訴規範 第 19 條 (受理範圍) 板務板僅受理part-time、part-timeBM處分之申訴。 不得以[申訴]分類發表非關申訴之文章或檢舉非板務板受理範圍之文章。 非被處分ID不得發表[申訴]類文章,被處分者持有的其它帳號亦同。 第 20 條 (文章格式) 發表[申訴]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ID。 二、申訴板主ID。 三、文章代碼(AID)。 (一)應填處分公告之文章代碼。 (二)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四、申訴事由。 (一)簡述原委、訴求,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二)若為違法徵才文章被處分者,得引用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 發表[申訴]類文章得有以下內容: 一、証據。 (一)貼上相關佐証,若無此項內容則填「無」。 (二)若以直接轉錄方式為之者,轉錄後應以[附件]作為分類, 並修改分類標籤後之標題文字與申訴文一致。 (三)若涉及個人隱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為之,惟應於此項註明之。 (四)水球或信件之証據,限以第二目方式為之。 第 21 條 (申訴時效) 申訴處分公告發佈日後七十二時之案件者,得不受理。但有特殊事由,經本板認可者, 不在此限。 第 22 條 (受理規定) 板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 前項所稱之正當理由,謂以下情形: 一、申訴人自行消除退文至退文數為零者,不受理消除退文。 二、申訴人已過水桶處分期限者,不受理解除水桶。 三、申訴人帳號已被砍除或重新註冊者。 四、經本站或上級看板公告拒絕受理之事項。 五、申訴文內項目有錯漏或不實之處者。 六、其它經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認定得拒絕受理之檢舉案者。 第 23 條 (濫用申訴權) 稱濫用申訴權者,謂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訴已結案之案件,而無新事証者。 二、故意違反第十九、第二十條規定者。 三、(刪除) 四、故意以多重帳號違反第一、第三款規定者。 第 24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板務板之申訴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申請規範 第 25 條 (受理範圍) 板務板僅受理以下申請項目: 一、刪除於part-time、part-timeBM發表之文章。 二、發表於part-time、part-timeBM之文章之編輯歷史紀錄。 三、發表於part-time、part-timeBM之文章之被刪除文章原稿件。 四、超額張貼徵才文章。 五、其它經本板公告得申請之項目。 不得以[申請]分類發表非關申請之文章或檢舉非板務板受理範圍之文章。 非原發文ID不得發表第一項第一至第四款文章,發文者持有的其它帳號亦同。 前項之規定,若依主管機關、本站或上級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文章,同一篇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 26 條 (文章格式) 發表[申請]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ID。 二、文章代碼(AID)或文章發表日期。 (一)發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二款申請文者,應填申請項目之文章代碼。 (二)發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文章者,應填原文章發表日期。 (三)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三、申請事由。 (一)簡述申請理由,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第 27 條 (受理規定) 板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 前項所稱之正當理由,謂以下情形: 一、非依本章規定之申請文。 二、申請刪除之文章為審理中的違規檢舉案之相關文章。 三、申請之文章編輯歷史紀錄或原稿件為系統所清除者。 四、經本站或上級看板公告拒絕受理之事項。 五、申請文內項目有錯漏或不實之處者。 六、其它經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認定得拒絕受理之申請案者。 第 28 條 (濫用申請權) 稱濫用申請權者,謂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請已公告不受理之申請案件,而無提供新事由者。 二、故意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三、(刪除) 四、故意以多重帳號違反第一、第三款規定者。 第 29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板務板之申請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說明規範 第 30 條 (資格限制) 不得以[說明]分類發表非關說明之文章。 非被通知說明者ID不得發表[說明]類文章,被通知者持有的其它帳號亦同。 前項之規定,若依主管機關、本站或上級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 31 條 (文章格式) 發表[說明]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說明人ID。 二、文章代碼(AID)。 (一)通知前來說明的公告文章代碼,以主板的公告為主。 (二)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三、說明內容。 (一)詳實敘述依本板要求說明之事項,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二)若有相關附件,應以直接轉錄方式為之者,轉錄後應以[附件]作為分類, 並修改分類標籤後之標題文字與說明文一致。 (三)若涉及個人隱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為之,惟應於此項註明之。 第 32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板務板之說明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處分 第 33 條 (刪除處分) 違反第七、八、十四至十六、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條者, 原文得予以刪除。 違反第九至十三、十七至十九、二十三至二十五、二十八至三十、三十二條者, 原文應予以刪除。 推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違規推文。 推文違反第十二、十八、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二條者,板主應刪除違規推文。 第 34 條 (水桶處分) 違反第七、八、十四至十六、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條者, 得予以水桶。 違反第九至十一、十三、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條者, 應予以水桶。 違反第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條者,應予以水桶。 第 35 條 (退文處分) 違反第九、十、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條者,得視情況予以退文。 第 36 條 (水桶日數)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之水桶,水桶應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統上限者。 第 37 條 (加重處分) 一年內曾違反本法者,得加重水桶日數二分之一。 以多重帳號違規者,全部帳號水桶日數為最長判決日數之二倍。 第 38 條 (警告處分) 違反本法第七、八、十四至十六、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條, 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三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法者,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處斷。 第四章、板務板行政 第 39 條 (處分應公告) 本板規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者,無效。 水桶、退文須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 若因事態緊急等事由而先行處分者,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公告。 第 40 條 (不得延宕) 依第七條第四項第一至第四款規定發表於本板文章,除違反相關規定者,最遲應於 發表後十四日內審理結案,不得藉故延宕。 第 41 條 (利益迴避) 板主若為當事人者,應由其它板主審理。無其它板主者,由組長代理。 前項之情形,當事板主仍得發表意見於板務板。 第 42 條 (答辯時限) 板務板任何案件,若需當事人答辯者,當事人應於收到通知後七十二小時內依本板 指定之方式進行答辯,超過該時限而無意思表示者,視為拒絕答辯。 第 43 條 (板主群同意) 所稱之板主群同意之事項,謂現任板主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第 44 條 (多重帳號) 本板多重帳號認定辦法應依本站帳號部及本組組規等相關公告處理之。 多重帳號違規者,板主應依規定申請多重帳號查詢,除以下情況: 一、被檢舉之多重帳號,全部業經帳號部認定為同人持有者。 二、被檢舉之多重帳號,全部帳號於板務板或組務板自行承認為同人持有者。 第 45 條 (變更處分) 經板務板裁定變更或撤銷處分者,應於結案後二十四小時內由任一板主完成。 若為消除退文者,應由任一板主至ID_Problem申請消除退文。 第 46 條 (板規修訂) 本法之修訂,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47 條 (資格限制) 板務板發文限制,應經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週後實施,惟不得超過主板之資格限制。 板務板投票資格限制,應與發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48 條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目錄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一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而定。 第五章、板主 第 49 條 (板主名單) 板務板之板主名單,應與主板一致。但本組、本群組、本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50 條 (板主自律) 板主受水桶處分期間,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言。 板主若違反第四章或前項規定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申請仲裁。 第六章、附則 第 51 條 (施行日期) 本法修正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正公告日起施行。 第 52 條 (文章標記) M(保留):被受理且尚未結案之案件、發起之[板務]文、[公告]文。 S(結案):處理結案之案件。 !(終止回應):不適合回應之[公告]文、案件之答辯文、轉錄之[附件]。 第 53 條 (組務申訴) 發表板務板之檢舉、申訴文章,均得視為依本組組規要求之「申訴前與板主的溝通紀錄」 ,使用者不服板務板裁定者,得逕行至L_LifeJob板申訴。 但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仍應以站內信與板主溝通。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83.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BM/M.1489929977.A.E6B.html 修訂第3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53條 ※ 編輯: angel07 (140.115.136.81), 03/27/2017 13:11:39 修訂第17條、第23條、第25條、第28條、第49條 ※ 編輯: angel07 (140.115.136.184), 04/26/2017 14:53:08
文章代碼(AID): #1OpeRvvh (part-time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