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未依規定設立及申請核准立案之補習班
* 已閱讀 part-time / part-timeBM 板板規,且確認被檢舉人確實違反板規。
* 檢舉文標題格式:[檢舉] #1E6XoB0o 板規一/就服五
* 發文即代表願為此檢舉文負責,望各檢舉人慎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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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舉文章資料:已轉錄至本板,#1JTFN4Wd (part-timeBM)
2. 被檢舉人ID:joycenino
3. 檢舉原因/觸犯板規/違法事由:(請附上文章之檢舉部分或完整板規條文)
未依規定設立及申請核准立案之補習班
被檢舉人未填寫統一編號及立案文號。
且不論是根據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甚至派人實地調查,都查無資料。
再依被檢舉人文末附註之內容,判定為私自開班授課,故檢舉之。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
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
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
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
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同法第24條規定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
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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