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24條

看板part-timeBM作者 (體重管理 辦法站內信問我)時間13年前 (2012/04/22 12:28),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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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四 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所以今天如果,雇主跟我排六個小時的工作,假設六個小時110元, 我照時下班,可以領660,這沒問題。 但是如果雇主要求我做第七個小時: 一、可否拒絕? 二、是否七個小時的總費用應以660+110*1.34~807.4=808元計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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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你們簽的契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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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否,八小時以內皆以正常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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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照字面上的解釋,跟我說四小時改為六小時,也算延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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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要搭配第30條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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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第30條也僅僅說每日上限8小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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