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加班費誤解

看板part-timeBM作者 (浮空肆音)時間12年前 (2012/03/05 21:4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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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不可面議,違者劣退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633 不管工作性質不需要加班(勞基30+24)、國定假日不需上班(勞基39), 都必須強制填寫加班費、國定假日薪資,否則劣退。 →時薪105元 國定假日薪資:國定假日不上班 (勞基法39條:平時薪資加倍×2) 加班費:不須加班 (前二小時:時薪×1.33 後二小時:時薪×1.66) 上面這是原文的內容 雖然版主已經寫「不管工作性質不需要加班(勞基30+24)、國定假日不需上班(勞基39), 都必須強制填寫加班費、國定假日薪資,否則劣退」 但是像我們公司也是工讀人員不需要加班 如果我們就是不希望工讀人員加班,工讀人員硬是拿那個薪資來跟我們說怎麼辦呢 而且我看到下面這兩條內容,我們公司也一直以為就是照下面這樣算 所以就沒有特別填寫 (勞基法39條:平時薪資加倍×2) (前二小時:時薪×1.33 後二小時:時薪×1.66) 而且勞基法只說要高於這個比例,加班一定要發加班費 並沒有強制一定要寫出一個加班費數字吧? 沒有寫就是照基本薪資的比例去算,不是嗎? 不照這樣去做就是違法,我實在不懂為什麼劣退給這麼快 希望可以消除劣文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49.21 ※ 編輯: lavoixduciel 來自: 203.73.49.21 (03/05 21:50) ※ 編輯: lavoixduciel 來自: 203.73.49.21 (03/05 21:57)

03/06 09:51, , 1F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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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LCD9wI (part-time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