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加班費誤解
◎薪資:不可面議,違者劣退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633
不管工作性質不需要加班(勞基30+24)、國定假日不需上班(勞基39),
都必須強制填寫加班費、國定假日薪資,否則劣退。
→時薪105元
國定假日薪資:國定假日不上班
(勞基法39條:平時薪資加倍×2)
加班費:不須加班
(前二小時:時薪×1.33 後二小時:時薪×1.66)
上面這是原文的內容
雖然版主已經寫「不管工作性質不需要加班(勞基30+24)、國定假日不需上班(勞基39),
都必須強制填寫加班費、國定假日薪資,否則劣退」
但是像我們公司也是工讀人員不需要加班
如果我們就是不希望工讀人員加班,工讀人員硬是拿那個薪資來跟我們說怎麼辦呢
而且我看到下面這兩條內容,我們公司也一直以為就是照下面這樣算
所以就沒有特別填寫
(勞基法39條:平時薪資加倍×2)
(前二小時:時薪×1.33 後二小時:時薪×1.66)
而且勞基法只說要高於這個比例,加班一定要發加班費
並沒有強制一定要寫出一個加班費數字吧?
沒有寫就是照基本薪資的比例去算,不是嗎?
不照這樣去做就是違法,我實在不懂為什麼劣退給這麼快
希望可以消除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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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49.21
※ 編輯: lavoixduciel 來自: 203.73.49.21 (03/05 21:50)
※ 編輯: lavoixduciel 來自: 203.73.49.21 (03/0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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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09:5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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