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時薪人員與資方合約問題

看板part-time作者 (Q安)時間6年前 (2018/03/24 11:53), 編輯推噓4(407)
留言11則, 7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有一件事情有些疑惑,想請教大家。 個人於3月初到一餐廳兼職,因為本身有身心問題,加上不適應該工作環境,於3/21提前跟老闆提出離職。 但老闆以簽訂的員工合約為由,說明一定要在排班前10片提出,意即法令規定10天前的預告日。 可是勞基法第15條中,準用第16條之規定,是需要滿三個月,且未滿一年,勞方才有預告之義務。 所以不曉得合約這一條內容是否有違法的情形? 再者,員工守則合約中提到,若無10天前預告,均視為曠職。 曠職一日,扣除兩日薪;曠職三日以上,需簽署自行離職書。 我有打去勞工局詢問,單位說明該條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故無效。 但我在勞基法有看到另外一條條文說,若是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則不在此限。 所以我對以下幾點有點疑惑: 1. 從3月1日開始工作到3月21日,並不滿一個月,但資方要求需在10天前提離職,否則視為曠職,是否合理? 2. 曠職一日扣兩日薪資,明顯與勞基法衝突,但有簽署員工守則合約,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再請專業的朋友,協助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33.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521863599.A.8B4.html

03/24 12:23, 6年前 , 1F
勞工局都說違反勞基法了
03/24 12:23, 1F

03/24 12:24, 6年前 , 2F
照勞工局所說的
03/24 12:24, 2F

03/24 12:26, 6年前 , 3F
何不請勞工局的人幫你解決呢?相信他們能讓資方自律的
03/24 12:26, 3F

03/24 12:39, 6年前 , 4F
如出發點只是想用曠職來刁你的薪資,我認為這樣子前提是不合
03/24 12:39, 4F

03/24 12:39, 6年前 , 5F
法,主要是曠職是什麼都沒告知而無故沒上班的定義
03/24 12:39, 5F

03/24 12:40, 6年前 , 6F
如他們對你態度很強硬,你可以請出勞工局更硬來迎戰
03/24 12:40, 6F

03/24 12:41, 6年前 , 7F
你可以偷偷錄音他們他們知道你提前告知離職的日子等等
03/24 12:41, 7F

03/24 22:46, 6年前 , 8F
勞工局最大
03/24 22:46, 8F

03/25 00:44, 6年前 , 9F
認真照勞基法就好,反正爛公司一堆,保護自己比較實在,當天
03/25 00:44, 9F

03/25 00:44, 6年前 , 10F
講就能走了,扣錢是違法,直接勞工局寫調解書送件
03/25 00:44, 10F

03/25 18:12, 6年前 , 11F
謝謝大家我大致上可以稍微放心了!接下來就等領薪水的狀況
03/25 18:12,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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