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勞工簡易勞基法消失

看板part-time作者時間6年前 (2017/07/14 13:07), 6年前編輯推噓22(2203)
留言25則, 2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1;37m來源網址: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完整原文: 個人心得: 我想寫這篇是為了給第一次入職場的人,或著已經職場上一段時間看 弄成簡易版看,最簡單且常遇到的狀況及勞基法。 往往資料庫那麼多,要查也是要花時間去查,相信沒辦法記那麼多 下列則是將常見的狀況分享出來,不過如女性或特殊狀況等需要另行查勞基法... (狀況都是蒐集而來 所以並不是本人所遇到的情況) 學會怎麼保護自己,當有一天敵人打你,你要知道有什麼方法能夠反擊, 不是等著坐以待斃,給人家打。 ●求職認知● *基本時薪:133 基本月薪:21009(有公布最新版則以實際公布為準) *月薪換算時薪公式為(以最低來說):21009/30/8=87.5(88) *勞保五人含以上要強制勞保,以下不強制但要有就業保險, 會影響到你人生後面的退休(也可以用郵局去查) *健保並不像勞保那樣要強制,因此可以由公司或著區公所辦理加保。 (公司離職後,健保並不會自動回到區公所,要自己親自去區公所一趟,但若是區公所 換到公司時,會自動轉換) 修正:健保達到一定時數有強制.只是短期工作受雇者.可以選擇在公司投保 *第9-10小時 每小時x1.33 第11-12小時x1.66 *保全則是正常工時為10小時,故只有第11-12小時為1.33,沒有1.66 (受84-1奴隸條款,因此國定假日上班那些也被排除,保全上班時間有含半小時吃飯 正常工時至加班上限為240-288小時) 特別休假:(未休完必須要轉成薪水給勞方)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應徵時,若有攜帶照片黏貼在上面,之後沒有錄取者,可以把照片取回。 別傻傻的送錢給對方! *找工作時,只有一兩天或很臨時的派遣沒關係,但是長期不要派遣,因為 派遣跟正職兩者就會發現差很多。 ●求職與工作過程● *勞工上班時,除現場打卡或簽到外,也可以回家在電腦上製作個人的上班資料。 *國定假日上班時,正職人員可以再領一天薪或補休,PT則是正常工時間x2,PT超過8小時 以上時,不具有x2計算,恢復以加班費計算方式,例如: 某人去藍藍路上班,於國定假日做了12小時,扣除休息或含休息時間下 (133x8x2) + (133x1.33x2) + (133x1.66x2) =2128+354+442=2924 *每四年一次的選舉投票日,需滿18歲才能符合x2資格。 *每四小時工作休息半小時,9小時工作為一小時休息。 *法定規定每七天至少要有一天休假。 (有些餐飲業會禁止假日休假,但勞基法沒有規定不能假日休假) *勞基法第37條施行細則第23條所公布國定假日上班者,須給額外的補給: 1/1元旦、春節(除夕至初三共四天)、228和平紀念日、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農曆掃墓節(約落在4/4-4/5)、5/1勞動節、端午節(農曆5/5)、中秋節(農曆8/15) 、雙十節,及每四年一次的選舉投票日(滿18歲才有)。 *颱風天宣布時,只要A或B點有一個符合者,勞工可以不用去,資方不可要求勞方 要請假、扣獎金或補班、記曠職等不利於勞方,但資方可以不給當天薪資。 若資方有要求來的話,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津貼等協助。 勞基法裡面寫的是「宜」,意思是要不要這樣做看公司臉色,沒有強制規定。 (從事保全的真的要保重了...) *上下班路途過程發生受傷,請記得去勞保局申請受傷給付。 *已經到現場簽班時,卻沒有任何人通知你不用來卻被要求離開時,那段時間 是必須要補給薪資,否則違法。 *只要你居住地跟上班地其中一個宣布停班就可以不用過去 ●離職時會遇到的狀況●(內文長 建議有空可以慢慢看) *就算只做一天一個小時,只要有實際產生的工時,必須要給,不給直接檢舉。 第11條(雇主須預告使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由資方認定)。 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工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雇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 雇,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6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未滿三個月則依個人情況自行決定哪天日離職,但最好先跟公司溝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知。 勞工於接到前項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謀職假部份,勞委會解釋如下: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 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 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 ;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 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公司要求勞工提供謀職證明,管理上此行為合理。 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 計。 第18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或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20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 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 主繼續予以承認。 *萬一真的不幸有一天遇到這種情況時,如公司真的遇到訂單減少或著 看你很紅,而有些主管開始準備計畫把你趕出去時,例如 就近的地點突然把你調到遠距離地方等等 往往資方就是為了想要省資遣費, 會用各種方式想辦法逼你離開或製造為是你自己自願離職。 但記得,只要你不是自己有自願離職的意思,資方就必須有義務要開 非自願離職證明與資遣費,資方同時也得必須要通報勞工局 (如勞工滿三個月,那麼得必須要提早10天告知勞方) 資方不想開那就由勞工局幫你弄,有人有遇過就是請資方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時 還要叫你去勞保局申請勞保資料作為證明,這些其實根本沒必要。 非自願離職證明單是你可以未來六個月內以投保級距60%作為給付給你 (使用之前要確定你有沒有勞保滿一年/總之全部加起來合併要一年) 21009x60%=12605(每一個月) 12605x6=75630(半年若真的完全沒有找到工作時) *中間過程 勞工局也有關卡要解,如要參加課程或至少要有透過平台找工作等 不過若有提早媒合時,費用會有另外再加給,詳情要去勞保局查。 除了可以請領失業金以外,你也可以拿這單子去報名職訓中心的課程時, 免任何費用上課,而且上課過程也可以享有類似零用金。(單子要正本且官印才有效) 若失業金已經全部領完時,那麼原本的勞保年資已經用完了,必須要用新的那一年重算。 *離職時,建議先去各地勞工局法律詢問完後,再去舉發。其中舉發的選項有兩個為: 「由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 跟 「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 差別在於,前者為類似外包的方式找民間的調解人,不過某些情況下, 有時候調解人反而會站在資方,對勞方不利。但選擇此項通常7-10天內就會收到通知。 (不含假日) 只要雙方最後都沒有簽名之前,都可以請調解人修正到滿意為止。一旦雙方完成簽名後, 到時候還要討或著修正,絕對來不及了(只有一次機會)。 後者則是勞方跟資方都在勞工局各派一員陪同,當然選擇此項時間也比較久, 通常等待通知開會時間要2-4週。 有些地方可以直接透過線上申訴,免出門。除非你已經打好的資料要親自去勞工局 送件舉發。 ●每位勞工你可能會遇到的狀況● 勞保少保一天,檢舉是理所當然的,但檢舉後,你會發現為什麼 政府罰款的條款上會很失望,原因是...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不論何處工作,若發現少保情況下,勞保局開罰公式如下: 某公司投保薪資為20008,少保四天為187(少保4天)x4倍罰款=750元 (你沒有看錯,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說公司這樣罰款根本不痛不養的原因) 而且少保勞保變成資方要省成本,那些成本就是施於勞方上,會發現國民年金寄 單子來的時候,會覺得我不是第一天去上班嗎?為什麼那天也會算在國民年金上? 這就為什麼在前提文章上說明到,第一天報到先保留證據,等確實符合合法時 再依據個人情況刪除。 檢舉公司違法時,建議你離職了再去檢舉,因為有些勞工局接獲到舉發者資料時, 甚至還會通知被舉發者公司通知於某個時間進行勞檢是誰誰誰檢舉,因此這樣 有沒有保密等同還是被曝光,不如離開再檢舉比較好。 (這就是為什麼有時候去公家機關平台留資料,不要留真實資料原因在這) 以某個傳產公司為例,A先生曾經在某年的七月中旬進入,10月中離職, 公司的違法是少保四天勞保,但離職時有給資遣費且勞保幫你多保到月底, 而且非自願證明開了也沒用,因為是影本加上沒有官印。 期間也受了不少被人資言語霸凌。這中間其實他有私下去勞工局以保密身分去檢舉 不料有一天,他發現人資接獲通知時,公開場合直接說: 「我知道是誰檢舉了,只是不想說」 這就代表,是在家族企業經營下,而且每個員工都老了,加上近期加入一段時間, 人資就會認定一定是新人舉發的,就算完全保密,勞工局也沒有透過名字下, 還是有可能還是會被知道舉報者身分,只是不會在你前面指名是誰。 有一天,勞工局派人來稽查的時候,人資發現他要去二樓查的時候, 會說以二樓不便給外人看,請檢查員在一樓等待,人資這樣做是為了 趕快把資料進行偽造、竄改,使為了檢查員拿到變更後的資料為沒問題, 避免被公司開罰。 事實上,原始資料是有問題的,甚至連打卡資料也被人資用立可白塗改。 不過卻沒想到 其實早就已經有被勞方拍照以保全證據。 然而,最後離職去領薪水的時候,還有被要求要留印章,想也知道留印章根本 自找麻煩,而且時間到後還要你自己回去拿,腦袋不正常的才會去留印章。 所以才會說第一天上班不管是不是正職還是兼職也好,務必要保全證據原因在此。 有些公司會在版上徵有關什麼家庭日或著某某遊戲的進場或撤場等等, 有些公司要你填寫資料時,最下方已經有特別告知不准拍攝及公開分享 若拍攝分享被抓到,真的公司會以營業機密法求償,5年以下有期徒刑 (約180萬元左右,真的賠不起,所以千萬不要賭不會被抓到,真的有人會去看) 而且就算活動結束後,也不會跟隨消失,所以要特別注意。 若公司沒有拿切結書給你簽名且沒有告知這種很重大的資訊時, 發生事件時,屬於是行銷公司問題,勞方原則上通常躲過的機率大。 就算勞方真的不小心分享被抓到而上法庭時, 可以主張委託的行銷沒有在工作前,告知跟簽切結書以導致於錯誤環境下發生, 至少你還有機會可以去爭取反駁。 B先生遇到組裝某產品而去應徵時,加班費少給去檢舉,加上還莫名其妙被告的情況, 真的不要慌張,首先,實際狀況發生時,針對實際發生的事情,舉發是合情合理, 勞方為了加班費少給而去檢舉,為了討回權益是沒有錯的,只是B先生會覺得 為什麼在調解上,只是討回加班費就結束了,同時也發現雇主的朋友還派人 在法院那邊做準備提告,原來才發現雇主是因條件主觀認定跟組裝不當的問題 去針對勞方的行為去做提告,但是就算雇主提告了也不代表就會贏, 因為法官還會依據雙方的狀況去審核,這時候調解被恐嚇或著提告, 千萬不要自己嚇自己,不然後面你會沒辦法弄好事情。 頂多了不起沒證據不起訴罷了,原告只是浪費資源跟時間。 若雇主徵才條件時,勞方有寄信詢問定義等等,雇主沒有回覆,那就代表是 雇主的問題,沒有第一時間去把關篩選,第二是組裝問題,當全部的人 都有按照說明書去組裝時,雇主認為某個產品組裝出來有問題時,會要求賠償, 但這兩項通常雇主要告也告不贏,只要全程有照SOP弄,雇主必須要承擔風險, 而不能把風險嫁禍於勞方上,所以雇主要你賠,根本不可能,除非有人看到 去刻意的破壞害產品無法使用。 以上經驗相信給大家都有用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54.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500008854.A.821.html

07/14 13:12, , 1F
推一下
07/14 13:12, 1F

07/14 13:13, , 2F
不過提醒一下,*[1;37m的*是按Ctrl+U,*[m同理。
07/14 13:13, 2F

07/14 13:18, , 3F
哪邊
07/14 13:18, 3F

07/14 13:25, , 4F
開頭幾行
07/14 13:25, 4F

07/14 14:32, , 5F
推薦這篇文章。
07/14 14:32, 5F

07/14 15:22, , 6F
謝謝!感謝用心
07/14 15:22, 6F

07/14 16:33, , 7F
07/14 16:33, 7F

07/14 16:33, , 8F
非常感謝
07/14 16:33, 8F

07/14 16:39, , 9F
推 每個勞工都該知道
07/14 16:39, 9F

07/14 19:49, , 10F
謝謝整理
07/14 19:49, 10F

07/14 20:04, , 11F
07/14 20:04, 11F

07/14 20:49, , 12F
健保的部分可以更詳細一點
07/14 20:49, 12F

07/14 20:55, , 13F
怎說?
07/14 20:55, 13F

07/14 21:37, , 14F
感謝推!!!
07/14 21:37, 14F

07/14 21:56, , 15F
推!!!
07/14 21:56, 15F

07/14 22:11, , 16F
07/14 22:11, 16F

07/14 23:04, , 17F
這篇推慘!!!!!!!
07/14 23:04, 17F

07/14 23:56, , 18F
推!
07/14 23:56, 18F

07/15 00:32, , 19F
不推不行
07/15 00:32, 19F

07/15 08:39, , 20F
07/15 08:39, 20F

07/15 23:03, , 21F
push
07/15 23:03, 21F

07/16 00:10, , 22F
謝推!
07/16 00:10, 22F

07/16 09:53, , 23F
推!!
07/16 09:53, 23F

07/16 15:05, , 24F
推個
07/16 15:05, 24F

07/16 16:02, , 25F
推原PO好心~
07/16 16:02, 25F
※ 編輯: tonybbbb (111.83.140.46), 07/30/2017 22:26:00
文章代碼(AID): #1PQ56MWX (part-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