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就業歧視案例已刪文
以下為 "官方" 文件.
為 "官方宣導案例文件"
並附有 "判例" ( 個資部份予以隱藏 )
節錄.
http://www.chiayi.gov.tw/web/social/job/files/6-2_就業歧視案例.doc
★制服限制案例
【案情概述】
芳芳是某大銀行女行員,平時與同事們相處融洽工作愉快,附近幾家大型
購物中心將陸續開幕營業,辦卡送大禮更是蔚為風潮,一群姊妹淘原來各
個就是衣著整潔又光鮮亮麗,幾個偏愛穿著輕便大方的褲裝者,更不顧擁
擠的人潮,加入試賣折扣活動大肆採購。有一天,正與顧客分享大豐收的
喜悅,新進的高階主管恰巧經過時,還親切地向大家寒喧。
不料事過幾天,公司人事處卻奉這名高階主管指示張貼一份受文者為全體同
仁的簡便行文表,文中清楚敘明主旨:「奉諭,自即日起本行女性同仁不得
著褲裝上班,違者酌收罰金新台幣壹仟元以為賑災之用,請查照辦理。」
這個公告使得許多女性職員心生不滿,為什麼女性上班不能穿褲裝?豈有此
理?但為免受罰,大家皆不敢公開在公司內部申訴,只在網路上議論發表反
應意見,希望主管聽到同仁的不滿與疑問,擔心公司下一步可能就要管到女
性裙子的長短囉!
【公司處理態度】
一、公司人資部門主管表示,公司早期即已訂定「員工服裝穿著及制服管理
辦法」,其中並曾詳定男性員工需穿西裝、打領帶之規定,違規者若經
舉發,則會召開人評會依公司之「員工獎懲準則」進行評議,但是對於
女性員工卻僅只提及「以莊重大方為原則」之抽象字眼,因該執行經理
上任後見女性同仁之穿著種類龐雜且無整體感,因此指示秘書加定女性
穿著之具體規定,有關罰金部份目前公司並未予以執行,因為公司之用
意並不在罰款,而在希望女性員工真能改善上班穿著的情形。
因鑑於網路上已有部份意見反應,而直接找訂定此辦法的新任高階主管
交換意見,他則強調這只是諸多欲落實的內部制度及規範的其中一環而
已。
二、公司人事處隨即於同月二十八日另函文公告,主旨為:謹重申本行同仁
請遵守「員工服裝穿著及制服管理辦法」中有關男性及女性同仁服裝之
相關規定,女性同仁則請儘量勿著褲裝上班,請 查照辦理。」,文中
仍對女性同仁服裝特作呼籲。
【案情分析】
一、涉及對女性角色之刻板印象:該公司因服務業之行業性質,為謀求所需
之企業形象,特訂定「員工服裝穿著及制服管理辦法」,要求女性服飾
需以「莊重大方」為原則。很多公司行號也都有所謂制服的規定,該高
階經理如真依報載所提女性不穿裙子係「做事很率性,不像是個女人的
樣子」的話,則涉及對女性角色的刻板印象。
二、侷限特定性別族群之工作權利:依該公司之原辦法中對女性穿著需莊重
大方」之規範而論,假若公司對女性服裝之要求有其專業能力展現上
之考量,則此種觀念亦有偏差,員工本身擁有之專業能力,並不會因穿
上裙裝而增加,反之亦然。因為,對女性要求穿褲裝的規定,對某些族
群而言是很糟糕的,這種規定可能會使這類族群者無法進入該公司上班
,這已不是有沒有罰金的問題,而是會使這類族群甚至不敢前往應徵,
喪失平等的就業機會。
三、涉及管理權之濫用,且針對特別性別而為之:公司亦未考量到褲裝之穿
著亦是可能展現「莊重大方」之特色的,但其公告文意中卻將此一可能
否定掉,此即等同認定女性穿裙子才算「莊重大方」之性別角色刻板印
象,本質上是管理權濫用,因為權力濫用之技巧與形式很多,本案以其
主管身份之權力行使將其予以規範,有違制服設計規定的人性考量。而
公文上呈現只對女性規範罰金,對男性則未予規定,這種規定都明顯構
成性別歧視。
【評議結果】
就業歧視成立,並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該公司三千元罰鍰。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
★招募歧視案例1
【案情概述】
民眾小芳以電子郵件向台北縣政府陳情指出,她在找工作時發現A公司在B
人力銀行公司刊登徵才廣告時指定要「男操作員」與「女業務員」,小芳表
示,公司刊登限制性別之廣告有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嫌,希望主管機關能
拘束這樣的公司。
【甄試單位理由】
A公司之人事經理王先生表示,他在B人力銀行公司刊登廣告時間約一個月
,刊登「內勤女業務」與「男操作員」是因公司急需用人,且與B人力銀行
公司之刊登契約期限即將到期,擔心請不到人,於是就自行上網加上「男」
操作員、「女」業務員之字眼,並登陸在網頁上。王先生表示,他是因要快
速找到人才,並且搬運重物男生比較適合,所以才限制性別。
本案經訪B人力銀行公司服務人員何小姐表示,A公司與B人力銀行公司
簽約時,王先生表示要在職稱前加「男」操作員、「女」業務員時,她就
已經義務性向王先生說明,依據法令規定雇主在徵才時,不應預設性別,
除非公司有足夠理由說明該職務只能限定男性或女性,何小姐並建議不要
預設性別,而可以在「工作內容」內敘明工作過程要負重50公斤、搬重物
或體健等說明,但王先生回答她,如果求職者看到搬重物會誤以為整個工
作是「搬重物」而嚇跑,連來公司面談都不來了,所以王先生不願意在職
務說明欄上提到搬重物一事。
【評議重點】
本案經查A公司確實於94.03.10至94.04.09期間於B人力銀行公司刊登
「自粘標籤機男操作員」及「內勤女業務員」之求才職務,有違反兩性
工作平等法第7條招募性別歧視之嫌。經訪王先生表示「操作員」之工
作是操作自粘標籤印刷機,工作內容是熱切、調機器、製形,搬運綑紙
只是流程一部分並非主要;另「內勤業務員」之工作是報價、回答客戶
問題、解釋產品內容等。經訪相關工作人員,其表示並非一定要特定性
別才能勝任,且A公司無法合理舉證「男操作員」及「內勤女業務員」須
由特定性別方能執行。此外,王先生在刊登該兩項職務之前,B人力銀行
公司亦曾向他說明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並建議他不要預設性別,
除非有合理理由,而王先生仍將該職務限制特定性別,故本案已違反兩性
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
【評議結果】
本案就業歧視成立,A公司已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並依同法
第38條處以罰鍰新台幣1萬元正。
(※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
★招募歧視案例2
【案情概述】
何君於91年12月23日以e-mail方式向台南縣政府申訴,申斥內容略謂:
「○○○政府機A單位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徵求員工竟限定性別
,要女性,明顯歧視男性,請台南縣政府依法處罰。」業經台南縣政府
派員於92年1月14日對甄試單位進行訪談,並依職權召開台南縣就業歧視
評議委員會審議本案。
【甄試單位理由】
(1)○○○政府機關A單位於91年12月中旬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機關徵才
網站,上網徵求勞僱契約人員乙名,負責基金處理帳務、開傳票等
業務,限制高中職以上會計、統計、財稅或相關科系畢業,須具電腦
處理能力者。
(2)目前辦公室現有同事均為女性,原任本職的亦為女性,且待遇又不高
,需人單位胡君,上網登錄時直覺反應點選了女性(因人事行政局
機關徵才登錄畫面性別欄選項中有男性、女性及不拘可供點選),另對
法令規定不熟悉,無性別歧視之故意。
【評議重點】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之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
、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例外
情形: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僱用單位徵才限用女性乙案,經調查、審議結果發現違法事實至臻明確,
故不論行為人違法之動機為何、招募結果是否已錄用或對法令的認知不足
,均無法規避違反法令的事實,既已觸法,即應依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評議結果】
就業歧視成立,並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處該1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台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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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中也明定. 不得以 "性傾向" 為由進行就業歧視.
這只要告上去一定罰的.
如果是我朋友我就會陪他去告. 順便一起告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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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麻煩看一下鏈結. 這是 "嘉義巿政府官方網站" 下的文件.
都己經說明這是官方文件了.
2. 內文很明白. 經由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評議為違法.
進而由台北巿政府依就業服務法進行裁罰.
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成立.
( 新竹政府官方網站說明 )
原來版主的權限大到比依法成立的評議機關還超然了.
3. 評議的程序. 麻煩版主去熟讀就業服務法.
4. 這是官方依行政法程序 "行政裁罰" 的結果.
麻煩不知道的管理者去讀一下行政法.
如果很想幫雇主說話. 麻煩依程序提訴願. 再訴願. 提行政訴訟.
5. 不識字很可憐. 但幫著違法雇主來靠北法律真的很噁心.
6. 連法條在哪裏. 法條內容都看不到或查不到或看不懂的管理者.
很難預想他能用什麼樣的法律標準來管版.
以上. 個人意見.
※ 編輯: kkoowwee1102 (153.229.44.8), 03/18/2017 09: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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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版主有意見. 應該請官方明確說明.
這只是 "裁罰案例"
案例
案例
案例
內容很明白. 但版主搞不清楚重點.
一、涉及對女性角色之刻板印象
二、侷限特定性別族群之工作權利
三、涉及管理權之濫用,且針對特別性別而為之
有裁罰. 明確違法. 有意見. 請台北巿政府說明.
文字上明確的限男限女違法無誤. 隱性的就業歧視你看不出來沒關係.
官方都裁罰過了.
連官方的裁罰都不承認. 這叫硬拗.
還是去讀點書. 麻煩管理者請不要在版上秀下限.
感謝.
既然版主堅持沒違法. 那當然就是檢舉到勞工局看會不會糾正.
※ 編輯: kkoowwee1102 (153.229.44.8), 03/18/2017 0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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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個沒讀過書的.
中性名詞叫 "保育員".
SHOW GIRL 用的中性名詞叫 "展示員".
護士現在大多也不用了. 正名 "護理師"
唉. 一個無知的執法者真的很可怕.
※ 編輯: kkoowwee1102 (153.229.44.8), 03/18/2017 09: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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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勞工局出公文裁罰你就只能抖抖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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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去修一下行政法和行政罰法吧.
這對你太難了. 去補修一下應用文吧.
公文都在版上了你也看不懂.
※ 編輯: kkoowwee1102 (153.229.44.8), 03/18/2017 10:08:48
就業歧視真的在職場在版上都很嚴重.
如果版主都不能法律標準來看待求職者的困境和問題.
而只能用資方立場和常態性偏頗眼光來處理版務.
個人只能為台灣求職環境和打工版未來感到悲哀.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中也明定. 不得以 "性傾向" 為由進行就業歧視.
這只要告上去一定罰的.
如果是我朋友我就會陪他去告. 順便一起告民事賠償.
※ 編輯: kkoowwee1102 (153.229.44.8), 03/18/2017 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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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的閱讀能力真的有嚴重問題.
判罰的理由 ( 官方裁罰理由 ) 節錄. 我幫你上色.
涉及對女性角色之刻板印象:該公司因服務業之行業性質,為謀求所需
之企業形象,特訂定「員工服裝穿著及制服管理辦法」,要求女性服飾
需以「莊重大方」為原則。很多公司行號也都有所謂制服的規定,該高
階經理如真依報載所提女性不穿裙子係「做事很率性,不像是個女人的
樣子」的話,則涉及對女性角色的刻板印象。
裙裝與否. 與工作能力. 工作表現. 有任何相關嗎?
以業務工作而言. 其工作能力的評斷. 在於其銷售數字. 裙裝或褲裝. 有相關嗎?
以展示工作而言. 其工作能力的判斷. 在於招攬來客數字. 成交的數字.
裙裝或褲裝. 有相關嗎?
男生穿不穿裙子. 和其工作能力. 工作表現. 有相關嗎?
說白了. 要求工作時要穿裙子. 不管對男生要求. 或對女生要求.
就是隱性的就業歧視的表現而己.
版主管理者的偏差觀念和立場的偏頗. 真的很可怕.
以這種偏頗的立場和無視法律的態度管理打工版. 更加可怕.
※ 編輯: kkoowwee1102 (180.235.6.224), 03/18/2017 10: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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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做就法論法和就案例論法.
還沒發生的有沒有違法. 我不是預測員也不是法師. 我做不到.
限男限女違法. 而上面的案例是 "隱性就業歧視"
其實用服裝來限制. 表面上雖然看起來沒有違法. 你一直要跳針女僕餐廳.
我只能說你的眼界太小.
嚴格說這也算性別刻板印象.
女僕當然是女的. 男的叫執事. 中性的說法叫做 "服務員" 或 "家事服務員"
版主你只能一直用 "女僕" 這兩個字來跳針有沒有違法.
我個人看的是. 儘量以 "中性名稱" 來看待職業平等.
你要一直拘泥於 "女僕" 我也沒話講.
但我個人只能說. "女僕餐廳" 沒有官方裁罰案例. ( 個人的看法是有性別刻板印象 )
以上.
※ 編輯: kkoowwee1102 (124.101.146.80), 03/18/2017 1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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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以後會改. 我只能說. 未來的事我無法預測.
就跟以後男人可不可能裝上人造子官人造乳房可以進行生育和哺乳一樣.
丙級執照很多東西都邊做邊修的.
像我所知以前的 "調酒證照" 因為未滿十八歲不能飲酒. 己經改成
"飲料調製證照"
你硬要跳針保母. 這是現行規定. 如果你有意見. 應該去立委去要求勞動部改.
至少我知道大多數的行業. 不能也不應該限制性別.
※ 編輯: kkoowwee1102 (124.101.146.80), 03/18/2017 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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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是??
1. 反正沒限制性別可以貼. 包括裙裝.
2. 勞工局諮詢. 預測結果應該是 "個案認定".
3. 強制限制制服裙裝依台北巿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決議裁罰是搞笑的?
4. 所謂"特例"是特別才能出現的. 和"常例"的比例原則為何?
5. 都說服裝要和工作表現要有相關了. 至少要看起來看量化工作表現相關.
裙裝和量化的工作表現上相關為何?
6. 結論. PT 徵人以服裝來限制. 有沒有就業歧視?禁不禁?
7. 版規草案上所稱. 有無違法由版主管理者認定. 我個人是反對的.
所以. 反正有人很閒. 一件一件丟給勞工局讓他們去認定.
反正開罰的也是勞工局. 不過到時連 PTT 一起開罰那就好玩了.
反正我知道你們版主心證己成. 再爭下去也沒用. 那就由主管機關來認定不就結了.
只是. 後面可能造成的結果. 例如開罰. 甚至關版. 當然所有結果.
當然由版主管理層全權負責.
以上.
※ 編輯: kkoowwee1102 (124.101.146.80), 03/18/2017 1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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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閱讀能力真的有問題.
前面我都說過. 限制女生穿裙. 限制男生生裙.
我個人認為. 都是刻板印象的性別歧視.
另外. 你所說的男生穿女僕裝. 我去查過了.
是貴族世家牛排館的季節性活動. 不是常態性的固定制服.
如果是常態制服. 申訴到勞工局. 強制男女員工穿女僕裝. 百分百會被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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