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謝票與期許

看板part-time作者 (kkoowwee1102退註〉一欄 )時間7年前 (2017/03/07 16:17), 7年前編輯推噓25(2506)
留言31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雖然沒有當選版主. 仍謝謝投票給小弟的版友. 也恭喜當選的參選人. 然後. 有幾句話得作澄清. 小弟並沒有親人在公務單位任職. 只是剛好跟民意代表助理熟悉. 然後跟選舉時剛好發生的永采案一樣. 幫著同事去找議員解決勞資紛爭. 跟勞工局有點熟而己. 然後有推文說小弟玩法弄法. 小弟只是解讀法律條文比較仔細. 包活 3/29 以前是列入勞基法施行細則跟前版主爭取必須雙薪. 以及限制性別明確違反就業服務法. ( 不過勞工局下公文不是我去檢舉的. ) 和前版主有些爭執爭議而己. 小弟至今仍然堅持. 勞工權益不應讓步. 法律底線不容退讓. 另外. 法律的解讀. 當然是由公務機關解讀. 如果不對當然由法院解讀. 所有爭議皆是由行政機關釐清. 絕非小弟個人意見解釋. 所謂玩法弄法的推文. 絕非事實. 也期許新版主能本於法律. 維護求職勞工的權益. 選舉期間最大的案子. 當然是台中永采案. 最新消息是. 永采被勞工局裁罰新台幣 100 萬元. 己經公告休業. 勞資協議資方不參加. 勞工局也沒轍. 只能告上法院. 勞工局和法院有強制公權力. 版主雖沒有. 但也希望能了解相關法令. 最後. 關於 PG 徵求有無違法之問題. 台北巿勞動局己明確回覆為違法. 相關回覆在 PART-TIME_BM 小弟己有勞工局含文號的回信. 仍有雇主徵求相關 PG 的貼文. 希望版主撥冗處理. 以上. 感謝版主與所有版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2.2.102.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88874638.A.B7E.html

03/07 16:23, , 1F
近期內會研議相關辦法 感謝提供意見
03/07 16:23, 1F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6:28:18

03/07 16:30, , 2F
當初你怎弄PT版 文章還有得查咧
03/07 16:30, 2F

03/07 16:31, , 3F
而且我講的是幾年前 不是ra
03/07 16:31, 3F
弄?願聞其詳. 法條明文規範. 版主無視法律放任違法貼文. 和版主爭取法條內容. 如果由勞工局來釐清法律標準這也叫弄的話. 我只能說這叫無法無天了. 命令與法律牴觸者. 命令無效. 國中和高中的公民課本裏都有這樣的內容. 要求版主守法也叫弄的話. 有這種版主. 我也只能說無言以對. 以上.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6:35:34

03/07 16:34, , 4F
BM 我查您的ID 勞工局有後續的回應嗎?
03/07 16:34, 4F
檢舉的後續應該是由勞工局的承辦人行文相關公司. 後面的事抱歉我沒跟進. 上有承辦人電話. 應該可以打電話去問. 而勞工局的內文明白說 "涉悖就業服務法" 違法應該很明顯了.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6:39:07

03/07 16:54, , 5F
重點:徵SG/PG違法 這裡不歡迎 是嗎?
03/07 16:54, 5F

03/07 17:13, , 6F
錯了 因為我記得當初就有同一條法律再官方解釋上有出入
03/07 17:13, 6F
如果有哪條法律說合法. 或者哪個公文. 哪個施行細則. 哪條法律. 哪個大法官解釋文. 只要拿得出來. 法條條文. 解釋文號. 行政機關行文文號. 承辦人. 拿出來當然就可以信服所有人. 誰說的就由誰負責. 一堆前版主因為不鳥法律所以被捅到勞工局被下公文. 法律大於版規. 很難理解嗎? 不是受不受歡迎. 是違法 是違法 是違法 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爭取法律條文也叫玩法弄法. 那也無話可說.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7:26:30

03/07 17:23, , 7F
最早你我互動是至少7年前 發個申訴教學文你也有意見
03/07 17:23, 7F

03/07 17:24, , 8F
另外法規解釋應該要以最高機關為依歸 不是問勞工局
03/07 17:24, 8F

03/07 17:24, , 9F
是要問勞動部
03/07 17:24, 9F

03/07 17:27, , 10F
哪個字眼說版規可以大於法律 你扯到哪
03/07 17:27, 10F
1. 裁罰是由勞工局裁罰. 不是勞動部. 2. 如果被裁罰單位 ( 雇主 ) 不服. 程序是. 訴願. 再訴願. ( 以上由各縣巿政府勞動/工 局處理. 和縣巿政府處理 ) 最後是行政訴訟. ( 由行政法院處理. ) 3. 永采案勞動部沒有出現過. 4. PG 違法是勞工局說的. 允許存在還不叫版規大於法律?? 5. 如果 PG 沒有違法. 麻煩看哪個勞工局出公文. 補充 6. 法律的最終解釋 ( 包含憲法 ) 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與法律. 當法律與憲法牴觸者. 法律無效. 最新的例子是繳稅的滯納金利息違憲失效. 和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以上. 身為有權力的人. 應該更加中立謙虛地處理版友問題. 感謝.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7:32:31

03/07 17:31, , 11F
至於PG PB SG SB等等的 去年K版有去問3個勞工局
03/07 17:31, 11F

03/07 17:32, , 12F
後續好像沒有出示公文等 所以我會再去信一次
03/07 17:32, 12F

03/07 17:35, , 13F
你還是沒看懂我說的 法律解釋要聽誰的?
03/07 17:35, 13F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7:38:07

03/07 17:35, , 14F
你都只問勞工局 沒問勞動部(法律解釋阿 跟誰罰有關嗎?)
03/07 17:35, 14F

03/07 17:36, , 15F
台灣目前算20個縣市好了 再加上勞動部 你敢說全部解釋同?
03/07 17:36, 15F

03/07 17:38, , 16F
如果照K版所問的 保母 已經不是女性專有職了 只是稱號
03/07 17:38, 16F
誰說合法不合法都不算數. 勞動/勞工局說的才算數. 其實也不算數. 法院和大法官會議說的才算數. 所以. 前版主的公文勒?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7:40:03

03/07 17:39, , 17F
若雇主解釋為SG PG是職稱 條件沒限女呢
03/07 17:39, 17F

03/07 17:39, , 18F
另外 我相信不同的問法 會有不同的答案 像問券引導一樣
03/07 17:39, 18F
引導?? 直接把雇主貼的徵人文轉給勞工局是要如何引導?? 警察在抓人的時候. 也只能說 "涉嫌". 不會說 "犯人". 因為有沒有犯法. 押不押人. 是法官說了算. 真的要跟一個沒有法律觀念的人談法律是件很累的事. 或者. 版主想要事省省事也無不可. 跳過版主直接向勞動/工 局檢舉也無不可. 只是這樣搞不好又要收公文. 然後又有人有藉口說這叫玩法弄法. 版友直接向勞動/工局檢舉是任何版友的權利. 當然不想管就只好像某年一樣. 勞工局下公文而己. 以上. 望版主仔細裁量. 應該不用再多作回應了. ※ 編輯: kkoowwee1102 (222.2.102.76), 03/07/2017 17:45:40

03/07 17:40, , 19F
他沒有出示公文不代表你問的一定對 別跳針
03/07 17:40, 19F

03/07 17:41, , 20F
如果有任何一個勞工局或勞動部打你臉 難道你要提示憲?
03/07 17:41, 20F

03/07 17:42, , 21F
照你剛那三句的跳針 大法官沒說話 勞工局怎能判違法XD
03/07 17:42, 21F

03/07 17:42, , 22F
總之你別操心 我會再去信問一遍
03/07 17:42, 22F

03/07 17:49, , 23F
你能改的 只是名稱而已 風氣改不了
03/07 17:49, 23F

03/09 12:03, , 24F
路過分享經驗談,勞方本人我正在處理勞資糾紛,基本
03/09 12:03, 24F

03/09 12:03, , 25F
上還是以工作地點或隸屬單位所處縣市的勞工局或勞保
03/09 12:03, 25F

03/09 12:03, , 26F
局處理,因為一開始我直接找勞動部,處理一段時間後
03/09 12:03, 26F

03/09 12:03, , 27F
回覆的公文內容事請我再重新備資料找當地勞工局,等
03/09 12:03, 27F

03/09 12:03, , 28F
於沒有處理。夠大的案件,引起媒體效應,勞動部才會
03/09 12:03, 28F

03/09 12:03, , 29F
出手,否則一般還是往下推,不過到了地方單位,也是
03/09 12:03, 29F

03/09 12:03, , 30F
繼續水平踢球。
03/09 12:03, 30F

03/14 15:43, , 31F
我7年前有說為啥要從最高直接檢舉 上會往下追蹤 不會吃案
03/14 15:43, 31F
文章代碼(AID): #1OlcoEj- (part-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