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30條及24條
原法條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
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
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
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問題
一週工作4天總工作時數48小時以下,每日工作12小時。
計薪方式為每日10小時正常工作薪水加2小時的加班1.33倍時薪。
以上計薪方式應該沒有違反勞基法吧?
假設我沒有辦法預計工作時數是否可以上述之方式徵求工讀生?
請各位板上的大大們提供建議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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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2:1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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