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30條及24條

看板part-time作者 (Sky)時間11年前 (2013/05/09 12:15),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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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條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 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 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 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問題 一週工作4天總工作時數48小時以下,每日工作12小時。 計薪方式為每日10小時正常工作薪水加2小時的加班1.33倍時薪。 以上計薪方式應該沒有違反勞基法吧? 假設我沒有辦法預計工作時數是否可以上述之方式徵求工讀生? 請各位板上的大大們提供建議 THAN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40.153

05/09 12:17, , 1F
看起來好像ok 不過還是要問一下勞工局卡保險
05/09 12:1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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