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基本薪資、超時薪資、國定假日工作薪資

看板part-time作者 (阿賢)時間12年前 (2013/03/05 02: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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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 │ 文章代碼(AID): #1Gik9199 (part-time) [ptt.cc] [公告] 102年基本時薪調漲事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rt-time/M.1353900609.A.24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3 Ptt幣 │ └─────────────────────────────────────┘ ●15532 m 511/26 korsg □ [公告] 102年基本時薪調漲事宜 根據勞基法新制,基本工資已經調漲為每月 19047 元(每小時 109 元), 請各位雇主配合法制提高基本工資。 【超時薪資】 ┌─────────────────────────────────────┐ │ 文章代碼(AID): #5FCfXUum (part-time) [ptt.cc] [公告] 3/1起實施勞基法第24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rt-time/G.1328715870.A.E30.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31 2/08 FECer □ [公告] 3/1起實施勞基法第24條 加班費標示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即便每日工作時數不會超過八小時,還是要標示超時之薪資; 如經查或檢舉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薪資不合法劣退處理。 因應民國 102 年勞基法調漲基本工資,茲將每日各工作時數之最低總薪資列舉如下: 8 小時 → 872 元起。 109*8=872 9 小時 → 1016.97 元起。 872+109*1*1.33=1016.97 10 小時 → 1161.94 元起。 872+109*2*1.33=1161.94 11 小時 → 1342.88 元起。 1161.94+109*1*1.66=1342.88 12 小時 → 1523.82 元起。 1161.94+109*2*1.66=1523.82 另如工作以非時薪計的部份請依下列公式換算時薪, 以日給薪的以單日薪資÷8hr(或8hr以下實際工作時數)=時薪 以月給薪的以月薪÷徵文工作時數=時薪 對於不需加班的,這個部份也請在加班費欄位寫上 「如需加班依勞基法公式計薪」 下列為幾個合格與不合格之寫法,請務必參照正確寫法以免違反規定 (以下皆以時薪109元為例) 加班費:前二小時:時薪×1.33 後二小時:時薪×1.66 加班費:前二小時:109×1.33 後二小時:109×1.66 加班費:前兩小時145,後兩小時181 (經換算後合乎規定) 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計算 上列幾個表示方式或有其它可明確表達出正確意思者皆不違反規定, 但下列方式是不可的 加班費:145 僅寫出單一數字,板主將認定為是以1.66倍為代表, 故不符規定 加班費:109×1.33 需分別完整寫出1.33及1.66倍,否則視同不符合規定 【國定假日工作薪資】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若於上述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徵才, 則需按照勞工局之規定發放基本底薪之兩倍工資予工讀生&兼職人員以及正職人員, 基本底薪之兩倍,即便國定假日不會上班,還是要標示當日之薪資, 若未滿基本底薪之兩倍未寫明起訖日期之工讀且經板友檢舉或板主發現, 則視為違法並依照板規劣退。 另如工作以非時薪計的部份請依下列公式換算時薪, 以日給薪的以單日薪資÷8hr(或8hr以下實際工作時數)=時薪 以月給薪的以月薪÷徵文工作時數=時薪 對於不需上班的,這個部份也請在國定假日薪資欄位寫上 「如需上班此勞基法公式計薪」 --- (補充 超時薪資 國定假日工作薪資 說明) ※ 編輯: FECer 來自: 218.163.206.10 (03/01 02:58) (補充 #1FQqsvzr (L_LifeJob) 說明) ※ 編輯: FECer 來自: 1.165.33.157 (08/06 03:16) (修改基本薪資部份、補充 #1GvoT0Fl (part-time) 說明) ※ 編輯: FECer 來自: 125.224.227.126 (01/05 03: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189.237 (修改基本月薪) ※ 編輯: FECer 來自: 1.170.186.46 (04/12 19:37)
文章代碼(AID): #1HDEU8Ih (part-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