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女子落海補償
中國籍女子曾小麗等二十六人,於二○○三年八月間分別搭乘王中興(日前已槍決
伏法)、柯清松所駕駛之「漁舢港外二二二號」及葉天勝、曾炯銘所駕駛之「漁舢港外五
七四號」舢舨,未經許可非法進入台灣地區,致在苗栗通霄外海遭海巡人員追緝,王中興
等人為了脫免逮捕,乃強推被害人曾小麗等人落海,導致曾女當場溺水窒息死亡。基此,
曾女中國籍父母依據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跨海向我國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申請補
償金,請求補償其所支出殯葬費七萬四千八百元與法定扶養費用六十萬零八百五十九元,
共計六十七萬餘元,迭經苗栗地檢署及台中高分檢先後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案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日前判決原處分撤銷,苗栗地檢署應依法補償曾女父母。
此判決一出,輿論譁然,有謂:如果政府支付補償金,無異間接鼓勵不法集團及彼岸
人民從事非法偷渡;有謂:諸如千島湖事件,台灣人民在中國受害亦未獲有補償金,則我
國政府對此個案亦無須加以補償;另亦有人認為,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政府依法有追償權
利,亦即倘若日後被害人自加害人處獲有賠償(曾女父母已在台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或被害人另受有全民健康保險方面之給付,則政府依法應將已支付之補償金追回,惟此
情形在被追償人係被害人中國籍遺屬之情況下,求償實有重大困難。
按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係國家社會安全體系之一環,乃國家藉由「社會團結」手段保
護特定犯罪被害人以填補社會保障「漏洞」,故其保護對象應以本國之被害人及其遺屬為
限,外國人除所屬國家與我國訂有互惠協定者外,原非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所保障。台中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對此亦有認知,乃於判決書中指出:本案被害人為「大陸地區人民」,
兩岸雖有特殊關係,惟仍與外國人有別,依法自應予以補償。對此,間或有認「兩岸」或
「兩國」,法理上本有爭議,中國人即使不是外國人,惟亦無可能為本國人者。憲法上一
國之劃定與形構,實乃源諸人民、土地、政府及主權等四大要素,缺一不可;判決雖僅謂
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有別,惟如何解釋「化外之民」為本國人民,從而「依法」亦應予
以補償,其見解容有含糊或堪玩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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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是研二的時候發生的事情勒~
今年要考試的注意一下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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