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P2P 侵權

看板nthuilsttalk作者 (蘇同學)時間21年前 (2004/07/05 05: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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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onfig 看板] 發信人: ltc@xx.nctu.edu.tw, 看板: Config 標 題: P2P 侵權 發信站: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Fri Jun 25 22:57:58 2004) 轉信站: ptt!ctu-reader!news.nctu!not-for-mail 日昨接獲教育部電算中心轉達竹苗區網 P2P 侵權案件 31 件。 因教育部、ISP 無人具有司法調查權,我們無法確認指控是否屬實, 我們不知道被侵權者掌握多少證據,但類似案件被侵權者可能在台灣 提起侵權訴訟,也可能透過媒體披露,給國家、學校壓力,也可能在 年底 WTO 談判時對政府施壓,也可能不處理。 指控若屬實,且被媒體披露,政府、提供網路者,當事人可能面臨輿 論壓力、侵權標的物價值乘次數再乘以五百倍的賠償,因我國刑法已 經修正,不僅是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還會面臨刑事責任。 提醒網路使用者切勿觸犯國家法律,根據我國判例,網路侵權案件不 需要接觸電腦,透過網路搜證即可定罪。 收集網路證據非常簡單,不必接觸您的電腦,只要透過 P2P 交換軟體 ,在接收端記錄提供檔案的電腦使用記錄即可。 切勿以為侵權的人很多,不會被抓到,就算被抓到了,法院也辦不了。 就算全世界有十億人侵權,但是所有權人仍然可以只對某一個人提出 訴訟。 ////////////////////////////////////////////////////////////// 未經授權擅自以提供下載之方式,非法重製、散布、公開播送等,涉有 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而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擅自重製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擅自公開播送、公開展示、公開演出,或明 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意圖營利而交付 者,皆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負擔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又, 提供協助幫助侵害行為者,亦負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按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同條第二項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 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同法第九十一之一條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 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非意圖 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 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 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又同條第三 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 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4、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及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 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亦屬侵害他人著作權,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同法第92條 第二項規定,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超過五份,或權利人所受 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5、 又,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若以犯前述各罪為常業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二項規定,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就侵害行為 提供協助者,亦需負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6、 此外,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須負損害 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侵害人併得請求 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刊載於新聞紙、雜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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