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九十八年度壘球大專盃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八學年度壘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教育部台體(一)字第0980058284號函辦理。
二、宗 旨:為加強全國大專院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提高壘球運動水準,促進
學生身心健康,聯絡感情,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壘球委員會
六、承辦學校:輔仁大學
七、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壘球協會
八、比賽日期:98年12月07日(星期一)至12月13日(星期日)計七天。
九、比賽地點:台北市新生公園壘球場。
十、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每單位同一組以參加乙隊為限。
十一、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8學年度第
1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
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二、比賽分級與分組
1.公開(甲)級
男生組:(1)97學年度一般級男生組前三名隊伍。
(2)限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女生組: 限大專院校之在學女學生。
2.一般(乙)級(運動績優生人數之規定依本條附註辦理)
男生組:限大專院校非體育科系(所)之在學男學生。
女生組:限大專院校非體育科系(所)之在學女學生。
附註:競賽項目屬團隊性質者,參賽學校運動績優生人數(註冊在學)達上場比賽人數二分
之一時,應參加甲組比賽。未達二分之一時,得參加乙組之比賽,但比賽時上場人數應不
得超過限額(詳如下表)。
競 賽 項 目 壘
球
上場比賽人數 10人
運動績優生人數達此限額應參加甲組比賽 5人
運動績優生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而參加乙組時,比賽中,其場上人數不得超過此限額。 3人
十三、報名方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11月27日止(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二)地址: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510號,輔仁大學體育室陳美現 小姐 收
電話:02-2905-2234 傳真:02-2901-7051
(三)人數:各隊除領隊、教練、管理外,隊員(含隊長)以十八名為限。
(四)手續: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請用標楷體14PT),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
)印章,以限時掛號寄送,逾期恕不受理。本次比賽報名表檔案。
(五)競賽代辦費:每校繳交新台幣參仟元整(參加隊數不限,但需依本規程第十條相關限
定辦理)。
(六)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其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
投保。
十四、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最新國際壘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HA777。
(三)比賽制度:每場比賽採七局制,相關規定如下:
(1)各組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每組報名隊數未滿2隊時,該組比賽取消。
(2)預賽賽完正規時間或局數雙方得分相等時,不延長比賽;決賽賽完第七局雙方得分
相等時,第八局開始採『突破僵局制』。
(3)比賽至四局結束分數差距十分或比賽至第五局結束分數差距七分,則提前束比賽。
(4)大會為能掌握各賽程之順利進行,預賽比賽時間限制為每場二小時內完成,決賽不
在此限。(公開(甲)級女生組若採單循環決賽,每場比賽時間亦為二小時)。
(5)投球距離均採13.11公尺。
十五、領隊會議:
(一)日期:98年12月02日(星期三)下午13:40時分整,不另通知。
(二)地點:台北縣新莊市輔仁大學積健樓二樓218教室。
(三)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相關問題之異
議。
(四)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六)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六、比賽抽籤:
(一)如未派代表出席者、屆時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二)種子隊分配
分兩組或兩組以上循環賽時,以96學年度壘球錦標賽前二名公開(甲)級及前四名一般(乙)
級列為種子隊,種子隊先抽籤分配後,其餘各隊再抽籤。
(三)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閉幕頒獎:訂於每一組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十分鐘後舉行。
(二)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三)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學校學生攜帶軍人身分
補給證)已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四)未經報名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五)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利。
(六)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
即終決。
(七)若逢下雨、天災等因素,未能賽完者,若已賽完四局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未滿四局
者,成積保留另定時間賽完;未滿一局則重新開打,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
之部份(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八)除比賽用球外,其餘裝備自行準備。
(九)比賽打擊與跑壘時,請一律配戴頭盔。
(十)球衣隊名一律採用中文繡於胸前,未依規定者禁止出賽。
十八、獎勵
(一)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時
取三名;三至四隊時取二名;二隊時取一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
十九、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於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
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主
管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請總會轉呈教育部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 (二) (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
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議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一小時內提出,否
則不予受理。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
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
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一、附則
(一) 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 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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