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法制局:台須經中代理商採購疫苗不合理
完整標題:立院法制局:台灣須經中國代理商採購疫苗極不合理
發稿單位:中央社
發稿時間:2021/7/27 12:27
撰 稿 者:王承中
原文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7270107.aspx
立法院法制局最新報告指出,台灣一定要透過中國代理商採購疫苗是極度不合理的安排與
要求,中國藥商不合理的「獨家代理權」,危害台灣民眾的醫療人權,呼籲政府應積極向
世界各國及國際藥廠交涉。
台灣政府與德國BNT疫苗談判受阻,後由台積電、永齡基金會、慈濟3個單位分別與取得
BNT疫苗大中華地區代理權的復興實業簽訂疫苗採購合約,各捐500萬劑BNT疫苗給政府。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最新的報告指出,若要求南韓必須透過北韓的代理商採購疫苗,或要求
以色列必須透過巴勒斯坦的代理商採購疫苗,是一種極度不合理的安排與要求,那要求台
灣一定要透過中國的代理商採購疫苗,就一樣不合理。
報告指出,中國藥商不合理的「獨家代理權」危害台灣民眾的醫療人權,政府應向世界各
國及國際藥廠積極交涉。
報告指出,國際藥廠將一國的新藥或疫苗市場以排他的「獨家代理」,授權給與該國處於
政治及武力對峙狀態的他國,授權契約本身即具高度的人權與道德爭議,且極易成為敵對
國家間的政治操作工具,造成交易困難,進而危害「被代理國」國民的醫療人權。
報告指出,建議外交部及國家安全單位,應就中國壟斷台灣的新藥市場,危害台灣民眾醫
療人權的問題,向世界各國積極交涉,並尋求管道遊說國際藥廠避免將新藥市場以排他的
「獨家代理」模式,授權給中國代理商,以免引發人權、道德及國際政治爭議,並維護民
眾的醫療人權。
報告指出,台灣、德國及中國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應遵守WTO輸入許可程序
協定。中國藥商壟斷台灣新藥市場,已違反WTO所追求的促進自由貿易與公平交易精神,
建議經濟部適時向WTO反應,以尋求解決的辦法,並促進世界各國皆能在疫情當下能公平
、迅速取得疫苗。
原始報告
完整標題:從壟斷疫苗市場看醫療人權與不公平競爭
發稿單位:立法院法制局
發稿時間:110年7月26日
撰 稿 者:李淑瓊
原文連結: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249&pid=210188
一、題目:從壟斷疫苗市場看醫療人權與不公平競爭
二、所涉法規
世界人權宣言、世界衛生組織憲章、WTO服務貿易總協定、WTO輸入許可程序協定、藥事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公平交易法
三、探討研析
(一)在國際疫苗短缺的情況下,疫苗已經變成戰略物資
今年5月中以前,由於我國對新冠肺炎防疫得當,自3月開始接種之疫苗乏人問津,甚至於
開放自費施打後,仍險遭逾期銷毀之命運。其後,由於爆發社區感染疫情,使得我國疫苗
之取得變成重要議題。在國際疫苗取得困難的情況下,疫苗已經變成戰略物資,不是有錢
就能買到,根據媒體報導,中國甚至威脅扣住疫苗,逼迫烏克蘭退出新疆人權聲明 ,可
知,疫苗的採購已不再是單純的商業問題,並涉及國際間的政治問題。
我國在向德國BioNTech公司洽購BNT疫苗的過程中,即遭遇困難,洽購過程一波三折,前
述消息曝光後,中國國臺辦以「發言人馬曉光表態」形式發布聲明稱,上海復星醫藥集團
參與研發,並擁有BNT疫苗在中國大陸和港澳臺地區的「獨家商業權益」 。由於目前國際
間已經開始施打的新冠肺炎疫苗,在各國都是緊急授權使用(EUA),皆未取得正式藥證,
因此大部分藥廠只會賣給國家,不向民間販售,以取得免責及司法豁免權,而在兩岸互不
承認對方政權的情形下,使得我國採購BNT疫苗的問題更形複雜。
(二)國際藥廠與中國藥商的「獨家代理」合約,隱含對我國藥政管理、投資審查及市場
准入權的侵犯
依據藥事法第15條第1款、第27條規定,藥品販賣業(含經營藥品輸入業務)是特許行業
,業者若未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無法經營藥品進口業務;同法第53條之1規定,藥品
販賣業者尚須取得「西藥運銷許可」,才可以經營西藥的批發、輸入及輸出業務。另外,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
請,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或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
國家安全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從而,中國之藥商若要代理進口新藥(疫苗)進入臺灣市
場,需先符合前述規定。
在臺灣沒有設立分公司的「上海復星醫藥」因為不具備臺灣的藥品販賣業資格,即便取得
臺灣BNT疫苗的「獨家代理權」,並無法使德國之BNT疫苗直接進入臺灣市場,且因臺灣與
中國目前係處於政治與武力對峙狀態,臺灣對中國公司來台投資設有特別的審查規範,是
以,若德國BioNTech公司果真只考量商業利益,而無視兩岸政治現況及我國之管制規定,
而與「上海復星醫藥」簽訂「獨家代理」授權合約,即隱含對臺灣藥政管理、投資審查及
市場准入權限的侵犯。我國政府如果認同此種商業模式,無異在法規與行政權上自廢武功。
(三)國際藥廠與中國藥商的「獨家代理」合約,造成不公平競爭
WTO成員國之企業有遵守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等有關反壟斷與公平競爭規範之義務,不應促
成企業獲得不當優勢甚至是惡性獨占或寡占之安排。企業亦不應濫用其獨占地位,無正當
理由拒絕交易或以設定特殊交易條件(例如:附帶政治上的條件)的方式造成不公平競爭
,否則即構成榨取交易相對人之「榨取式濫用」行為。
由於我國政府在BNT疫苗採購上,與德國BioNTech公司簽約遭遇困難,幾經波折,最終採
公私協力方式,由政府授權鴻海永齡基金會及台積電採購BNT疫苗(後又增加慈濟專案)
,以採購契約和捐贈契約分別簽署,避開我國政府與上海復星公司直接簽約,另於捐贈契
約中由政府給予德國BioNTech原廠免責及司法豁免權之方式,始完成採購契約。惟在簽約
之前,中國國臺辦就此事件發表聲明,卻仍矮化我國主權,且於買方部分未提中央政府只
提地方政府與民間,稱「上海復星集團是『臺灣地區』獲得BNT疫苗的唯一洽購方,臺灣
有意願的『縣市』與『民間機構』可依照正常商業規則向該集團洽購疫苗」 ;然而,地
方政府並無提供德國原廠免責及司法豁免的權力,臺灣BNT疫苗的來源亦不能長期依靠民
間捐贈。
綜上可知,我國BNT疫苗採購問題的根源,係來自前述中國宣稱的「獨家代理」合約,此
一授權使上海復星取得BNT疫苗在臺灣市場的獨占地位,而不論是德國BioNTech公司不與
臺灣政府進行疫苗交易,或是上海復星設定特殊交易條件,始同意出售疫苗之行為,皆會
構成競爭法上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四、建議事項
(一)中國藥商不合理的「獨家代理權」危害國人醫療人權,我國應向世界各國及國際藥
廠積極交涉
如果要求南韓一定要透過北韓的代理商採購疫苗,或要求以色列一定要透過巴勒斯坦的代
理商採購疫苗,是一種極度不合理的安排與要求。那麼,要求臺灣一定要透過中國的代理
商採購疫苗,就一樣不合理。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第1項及世界衛生組織憲章第一章,皆
明示對醫療人權的保障,國際藥廠將一國的新藥(疫苗)市場以排他的「獨家代理」方式
,授權給與該國處於政治及武力對峙狀態的他國,該授權契約本身即具高度的人權與道德
爭議。因為「獨家」即意謂著市場的「獨占」與「壟斷」,而前述「獨家代理」合約,礙
於敵對國家間的對立與互不信任,取得代理權之藥商,極有可能無法在與其敵對的國家境
內履行契約(例如:因違反該國就投資審查所設之特別規定而無法履行),且極易成為敵
對國家間的政治操作工具,造成交易困難,進而危害「被代理國」國民的醫療人權。
根據媒體報導,這5年,中國取得臺灣29%的新藥代理權,成為臺灣絕對不能忽視的力量
。面對中國對臺灣的鎖藥危機,建議外交部及國家安全單位,應就中國壟斷我國新藥(疫
苗)市場,危害我國醫療人權之問題,向世界各國積極交涉,並尋求適當管道與方式,遊
說國際藥廠避免將臺灣新藥(疫苗)市場以排他的「獨家代理」模式,授權給中國代理商
,以免引發人權、道德及國際政治爭議,並維護國人之醫療人權。
(二)政府應就中國藥商壟斷我國新藥(疫苗)市場所造成不公平競爭等問題尋求解決之道
我國、德國及中國皆為WTO之成員,應遵守WTO輸入許可程序協定,任何成員國不應坐視其
區域內之藥廠只著眼商業利益,而不顧醫療人權及無視其他成員國之法規,透過商業合約
架空其他成員國輸入許可程序之行為發生,否則今日中國藥商既可「獨家代理」臺灣的
BNT疫苗,他日亦可「獨家代理」任何一個國家之新藥(疫苗),而使中國代理商凌駕在
該國政府之上取得實質的市場准入權,破壞貿易自由化原則。
另外,中國藥商壟斷臺灣新藥(疫苗)市場,並濫用其獨占地位,拒絕交易或設定特殊交
易條件之行為,已構成競爭法上的不公平競爭行為,除已違反我國公平交易法外,亦違反
國際貿易組織或國際間在簽訂貿易協定時,所追求之促進自由貿易與公平交易之精神。
建議經濟部就前述我國輸入許可程序被架空、市場准入權被侵害及不公平競爭問題,向國
際經貿組織或於國際間之經貿場合,為適當之反應,以尋求前揭問題的解決之道,並在新
冠肺炎全球大流行之際,促進世界各國皆能公平、迅速取得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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