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 taiwanbeers 臨時反悔,讓人白跑一趟
2017/10/30 po文 #1Pzhb1js
11/05加line聯繫後,確認金額與地點
11/15電話聯繫,確認時間與地點
11/17面交當天原訂兩點,於12點30再次確認時間,說要改約3點,
過一段時間又改說不要了,就再也不讀不回了
taiwanbeers在版上有蠻多篇PO文的,但沒注意到底下的推文,原來已有不良紀錄
https://goo.gl/hoy5CU
https://goo.gl/zxxsTa
都特地喬好行程與時間跑去約定地點附近了,
第一次被人棄標,如果不要的話,也不是先改了時間,再來說不要,讓人白跑一趟,
給人一種別人的時間都不是時間的感覺
對話內容如下圖
https://imgur.com/424oQee
以上經驗給其他版友參考
發表黑名文章者,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敘述應力持中性用詞且真實: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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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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