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開刀後未送加護病房醫死肝癌男 北市名醫賠260萬判10月

看板medstudent作者 (D98421101)時間6年前 (2018/01/01 21:57), 編輯推噓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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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另一篇新聞報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27/1080987.htm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台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消化外科主治醫師丁金聰2012年7月間,為一名因疑似原發性肝 惡性腫瘤復發的周姓男子開刀,進行膽囊摘除及三節肝葉切除術,術後竟忽略可能發生術 後病發症,將其送至一般病房,且未給予「高密度監護照護」,沒想到周男3天後因出血 性休克不治。台北地院今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丁金聰2012年診斷周男為復發性肝臟惡性腫瘤,7月13日上午進行膽囊摘除及 三節肝葉切除術,術後將周男送回一般病房,沒想到周男當天晚間7時許發生術後出血, 且呼吸困難及疼痛,晚間8時許失去意識、家屬無法喚醒,護理人員查看時已手腳冰冷, 急救後仍於3天後出血性休克與休克後持續出血身亡。 丁男到案後辯稱,周男的死因是心因性休克,而非出血性休克,且周男是肝硬化患者,自 身抵抗力較低,加上加護病房本屬高感染風險之醫療空間,若轉入恐面臨高度感染風險, 經告知後家屬充分了解也同意送回普通病房。 不過,法官認為,被告僅向家屬告知「加護病房較容易感染、較吵」等部分片面之詞,未 進一步說明「一般病房與加護病房於照護密度等事項之差異性,是否影響發生病發症的發 現時機」、「考量感染風險而送一般病房,是否可以其他替代性手段提升一般病房之監護 照護密度」等基本事項,仍屬未告知說明義務,家屬在資訊不完全的情況下同意,仍不符 合告知同意法則。 法官指出,被告與死者家屬雖已達成調解,且民事方面,被告也已賠償台幣260萬元,但 家屬仍表明欲追究其刑事責任,僅同意從輕量刑,且被告對於真相仍多所避就,不願面對 坦認,審理過程中還強調周男血紅素數值陡降,是急救造成,甚至還攻訐醫審會鑑定意義 、扭曲文獻,嚴重偏離醫療常規,但審酌被告長期行醫,作育醫界英才、幫助許多病患, 及其對社會貢獻不容抹煞,因此輕判10月徒刑。 至於未予以緩刑,法官還解釋,由於被告一審審理中言行,難認有悛悔而無再犯之虞,因 此不予以緩刑之宣告。 --------------------------------- 尚未看到判決書/鑑定報告, 小弟才疏學淺,還是有些疑問請教各位高手: 本案屬於"醫療刑事"訴訟,理性回歸討論 醫療 與 刑法 1.此案丁醫師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 2012年 丁醫師當時當地當情的 臨床裁量權, 評估術後沒送加護病房,是否為醫療疏失? 2.承上,丁醫師之醫療行為(未送加護病房)與病患死亡, 是否符合相當因果關係? 此手術結果,屬於醫療風險? 還是醫療失誤? 3.三次的鑑定報告,是否清楚釐清所有爭點? 醫審會的鑑定意見是否完美無暇? 4.此刑事判決是否有符合 "無懷疑的可能性"? 5.此醫師口碑不差 / 態度不壞 / 已經達成和解 本案件仍應該要就事論事,釐清事理,追求真相 但是,被告醫師基於有利答辯: 避重就輕,不願面對坦認被汙衊,攻訐醫審會鑑定意見, 扭曲文獻...... 此是否符合刑法量刑之依據? 謝謝大家的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239.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14815068.A.7C6.html

01/01 22:09, 6年前 , 1F
不要叫別人幫你寫功課
01/01 22:09, 1F

01/01 22:23, 6年前 , 2F
爬原作者的文章感覺都像是找資料寫作業的
01/01 22:23, 2F

01/01 23:07, 6年前 , 3F
沒有判決書 無法判斷
01/01 23:07, 3F

01/02 13:19, 6年前 , 4F
你要付多少?
01/02 13:19, 4F

01/02 14:24, 6年前 , 5F
作業自己寫
01/02 14:24, 5F

01/02 16:45, 6年前 , 6F
消化外科判10個月是什麼意思?400萬?這樣如果已排的刀和
01/02 16:45, 6F

01/02 16:45, 6年前 , 7F
門診也報銷了
01/02 16:45,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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