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關《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看板medstudent作者 (一任階前點滴到天明)時間6年前 (2017/09/28 20:3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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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oin.gov.tw/idea/detail/f4f66a0d-6bd0-4f51-943e-f88e6259c3e3 之前行政院長一席話引起紛爭,乾脆順便討論一下《感染者條例》 -- 大概有以下三點主張: 1. 應依據現行證據修改《感染者條例》 去年有兩篇 (HPTN 052 and PARTNER study) 討論規則使用抗病毒治療 (ART) 且達到低 病毒量 (<400 in HPTN 052, <200 in PARTNER study) 的感染者,即便是經由性行為傳 染愛滋病毒的風險性也屬於微不足道 (Negligible) 的程度 據此,可以合理推測,即使是牙科診療時的血沫噴濺,也是屬於極低風險 所以,規則使用 (well adherence) 抗病毒治療且達低病毒量 (undetectable viral load) 六個月以上的感染者,傳染力屬於極低狀況,取消強制課以告知義務,應屬合理 2. 醫療應當把所有求診者視為潛在感染者使用標準防護措施 根據美國疾病管制局對於血液傳染病 (Bloodborne Pathogens) 的調查,即使在醫療器 材都完善消毒的狀況下仍有傳播病例發生;標準防護措施除了避免就診者傳染給醫療提 供者、醫療提供者傳染給就診者外,更可以避免就診者間的交互傳染 部分論文甚至提到:除非緊急狀望,否則不應為感染狀態不明的患者提供治療 而《感染者條例》僅規定感染者應告知病情、醫事人員醫療院所不得拒診,無以因應實 際情況 衛福部應統計全台所有的 (牙科) 診所是否符合標準防護的規定,並公布可提供合格的 愛滋病牙科醫療院所名單;(以昆明院區愛滋牙科特別門診為標準) 合格的診所不得拒診 ,提供感染者友善就醫空間,不合格的診所應建立完整轉診制度,不得提供治療,避免 後續民眾無端暴露於傳染風險中 3. 落實執行《感染者條例》 非屬極低傳染之感染者不得隱匿病情;而知悉病情之醫事人員或醫療院所,符合標準防 護措施者不應拒診,不符合標準防護措施者應有完整轉診流程 無論求診民眾或是醫療提供者,違反者應落實罰則並限期改善 -- 以上,歡迎討論,也希望大家能幫忙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35.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06602060.A.F98.html

09/28 20:57, 6年前 , 1F
有連署管道嗎
09/28 20:5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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