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關《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f4f66a0d-6bd0-4f51-943e-f88e6259c3e3
之前行政院長一席話引起紛爭,乾脆順便討論一下《感染者條例》
--
大概有以下三點主張:
1.
應依據現行證據修改《感染者條例》
去年有兩篇 (HPTN 052 and PARTNER study) 討論規則使用抗病毒治療 (ART) 且達到低
病毒量 (<400 in HPTN 052, <200 in PARTNER study) 的感染者,即便是經由性行為傳
染愛滋病毒的風險性也屬於微不足道 (Negligible) 的程度
據此,可以合理推測,即使是牙科診療時的血沫噴濺,也是屬於極低風險
所以,規則使用 (well adherence) 抗病毒治療且達低病毒量 (undetectable viral
load) 六個月以上的感染者,傳染力屬於極低狀況,取消強制課以告知義務,應屬合理
2.
醫療應當把所有求診者視為潛在感染者使用標準防護措施
根據美國疾病管制局對於血液傳染病 (Bloodborne Pathogens) 的調查,即使在醫療器
材都完善消毒的狀況下仍有傳播病例發生;標準防護措施除了避免就診者傳染給醫療提
供者、醫療提供者傳染給就診者外,更可以避免就診者間的交互傳染
部分論文甚至提到:除非緊急狀望,否則不應為感染狀態不明的患者提供治療
而《感染者條例》僅規定感染者應告知病情、醫事人員醫療院所不得拒診,無以因應實
際情況
衛福部應統計全台所有的 (牙科) 診所是否符合標準防護的規定,並公布可提供合格的
愛滋病牙科醫療院所名單;(以昆明院區愛滋牙科特別門診為標準) 合格的診所不得拒診
,提供感染者友善就醫空間,不合格的診所應建立完整轉診制度,不得提供治療,避免
後續民眾無端暴露於傳染風險中
3.
落實執行《感染者條例》
非屬極低傳染之感染者不得隱匿病情;而知悉病情之醫事人員或醫療院所,符合標準防
護措施者不應拒診,不符合標準防護措施者應有完整轉診流程
無論求診民眾或是醫療提供者,違反者應落實罰則並限期改善
--
以上,歡迎討論,也希望大家能幫忙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35.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06602060.A.F98.html
推
09/28 20:57,
6年前
, 1F
09/28 20:57, 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