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 323事件醫界聲援之共同聲明
已經版主同意
您好,我是北醫醫學四的同學,我與一群夥伴跟醫療志工團的醫師共同發起連署
如果您認同以下聲明以及訴求,請至 http://ppt.cc/-5xt 連署
發起人僅在文下列出名字以及學校系級或工作職稱,所有資料不會外洩
醫界共同聲援「北檢應徹查並追究國家暴力」之共同聲明
我們是一群醫療人員,分別來自本次318事件中自發成立之緊急醫療站、社會上醫療專
業人士及醫學院學生等。針對324行政院武力驅離事件,國內近40位刑事法教授共同發表
「致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呼籲北檢檢察長楊治宇、檢察官應徹查「
國家暴力」的事件真相並追究刑責。此一聲明隨即獲得上百名法學教授的連署支持
(全文及連署名單: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40331212131 )。
國內刑法學者、臺灣大學林鈺雄教授,更撰文「國家妨害醫護是犯罪,也是國恥!」譴責
此次國家行為之不當(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apr/2/today-o6.htm)。
生命是醫療所尊崇的最高價值,而良心和尊嚴則是是醫者執行醫療時唯一的標準。
世界醫學會訂頒的《醫師誓詞》明白指出,要奉獻自己一切為人類服務,並矢言不容
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介乎職責和病人之間,以維護人的生命;
我國《醫師法》更明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
,不得無故拖延。
然而,3月24日凌晨,行政院現場員警突然強制驅離臨時救護站,甚至以「統統上手
銬」等不當執法方式,威脅所有在場中立之醫護人員撤離;在醫護人員含淚屈辱地離開現
場時,警方甚至響起一片歡呼掌聲。凡此種種,都令我們難以置信、並感到無比沉痛。我
國訂定施行法承諾遵守之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已確立健康權為
基本人權,其中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更表明締約國有「尊重」的義務,其中包括不得以
限制獲得健康服務作為懲罰性措施、如在武裝衝突期間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等。在我國
相關法令中,亦有對救護之必要高度重視之條文,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5條要求警察
於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甫修正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甚至將妨害醫療業務明定為犯罪!
因此,我們難以理解、並且譴責國家機關以赤裸裸的武力,排拒事件當晚醫護人員對
已無反抗能力之傷患施以救治之暴行。同時在此聲援法學教授群呼籲北檢追究國家暴力之
共同聲明,一同發起連署。
我們同樣要求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楊治宇及全國各級檢察官:
一、開始偵查國家暴力、儘速保全相關證據
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人,應恪遵法定性、中立性及客觀性義務,依《刑事訴訟法》開
始偵查並徹底釐清武力驅離事件,還原真相。檢察官應即保全證據,如府院高層及警察首
長之前後通聯紀錄、當夜行政院內外所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等。
二、釐清驅離醫護之警察及下令者之事件真相及相關刑責
1. 脅迫醫療人員的犯罪問題
檢察官應徹查員警有無脅迫醫療人員撤出急救站並驅離醫療人員之犯罪行為,若有,
則違反具有我國國內法效力之聯合國兩公約規定,並可能構成我國《醫療法》第106條的
對醫療人員施暴罪。
2. 追究政府高層下令的刑責
檢察官應徹查政府高層有無指示基層員警實施違法的驅離行為,或以使命必達、限期
清空等命令而縱容員警使用過當手段。
三、如果,連檢察官也不給人民真相…
檢察官自身若有濫用職權不追訴者,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之犯罪。若有「上級
」甚或「上上級」不當指導或干擾辦案,承辦檢察官應遵守《法官法》「以書面附理由」
的明文規定,不得遵守違法命令,否則可能構成移送評鑑事由。
作為醫療人員,我們同聲譴責政府以國家暴力,枉顧生命、違背人道的公權力作為,
並將持續追蹤楊檢察長及檢察官們處理上述案件的程序及結果。若有違法濫權情事,我們
也將加入各界聲援告發檢察長或檢察官們自身犯罪的行列。此次醫護遭國家暴力霸凌的屈
辱歷史,更將納為醫學倫理傳承之教材,以實際行動來見證台灣的醫療與人權!
謝謝各位的耐心!!
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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