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灼傷酸名害男截4指 2醫院判賠195萬

看板medstudent作者 (我也不想這樣)時間11年前 (2012/12/18 01:08), 編輯推噓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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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2年12月14日14:34 任清潔工的林姓男子, 去年1月遭強酸氫化氟灼傷雙手, 先後至中市聯安醫院和台新醫院就診, 醫師均依一般化學物灼傷處理, 以大量清水沖洗後、上藥包紮, 未使用中和劑治療, 林男多次就診, 手指逐漸發黑潰爛, 最後侵蝕見骨。 林男10天後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 傷處已嚴重壞死,致右大姆指、食指、中指及無名指遭截指, 林男不滿醫師延誤病情,向2醫院求償245萬元。 聯安與台新均稱, 患者主訴「被化學藥劑燙傷」、「遭強酸燒傷」, 均未告知禍首是氟酸, 醫師依一般強酸灼傷處理,未違反常規。 雖雙方對是否有告知遭「氫氟酸」灼傷各執一詞, 但患者已說明受化學物質或強酸灼傷, 醫師未主動問強酸種類, 以致遲誤治療, 法院判2醫院要賠195萬餘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21214/156692 ----------------------------------------------------- 心得: 在這則新聞的網頁上 已經有幾位有見識的前輩發表了高見 身為沒有法學素養的在下 原以為這樣的案件 判決的標準應是在法官認定『到底病人有沒有告知氫氟酸灼傷』一事 雖醫病雙方各執一詞 若是法官認定的是病人的說法(就是有告知醫師是氫氟酸) 則醫院延誤治療 但結尾又說 『患者已說受化學物質和強酸灼傷, 醫師未主動問強酸種類,以致延誤治療』 所以各執一詞也無所謂 醫師應該打破砂鍋問到底 在病歷上強調已詢問過強酸種類為何囉? (不然有問過沒問過,應該也死無對證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2.132

12/18 01:19, , 1F
台中地院 民事類 100,醫,27 http://ppt.cc/GNKa
12/18 01:19, 1F

12/18 01:35, , 2F
看完判決書真的會一肚子火...
12/18 01:35, 2F

12/18 07:47, , 3F
無限上綱了,真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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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07:48, , 4F
“未主動問”成為過失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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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07:49, , 5F
所有看過病的醫師都陷入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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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07:51, , 6F
例如患者頭痛結果是蛀牙都能叫醫生賠假牙費用了
12/18 07:51, 6F

12/18 08:54, , 7F
無限上綱注意義務+結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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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12:19, , 8F
不僅無限上綱還跳針 現在病人一問三不知也要算醫師頭上了
12/18 12:19, 8F

12/18 12:24, , 9F
而且就算問了 事後還要能舉出證明你有問 ..
12/18 12:24, 9F

12/19 00:03, , 10F
不知道在ER或外科的訓練..氫氟酸治療算不算是一項必要功課?
12/19 00:03, 10F

12/19 17:02, , 11F
單單看新聞 我看不出來中國醫有什麼問題!
12/19 17:02, 11F

12/20 00:17, , 12F
中國附醫沒事啊...被告是另外兩間醫院
12/20 00:17, 12F

12/23 01:09, , 13F
事實上..這是另一則應該會讓眾版友心寒的判決..但看來大家都
12/23 01:09, 13F

12/23 01:09, , 14F
已心死了..不知道醫師工會能不能提供什麼協助去向法官抗議
12/23 01:09,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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