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醫療糾紛強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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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llRed (落紅)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醫療糾紛強制調解
時間: Fri Dec 14 08:25:46 2012
醫療糾紛強制調解
避免醫病纏訟 醫師出走
2012年12月14日
醫療糾紛發生後常引發病患家屬激烈抗爭。 設計畫面
【連線報導】醫療糾紛處理有重大變革!行政院會昨通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
法》草案,對不屬於醫事人員明顯故意或過失責任,也不是病人身體狀況所造成「灰色地
帶」醫療糾紛,採強制協調,並透過衛生署醫療事故補償金給予補償。衛生署長邱文達說
,《醫糾法》可解決醫病糾紛時,病人多年纏訟的折磨,及醫護人員擔心挨告而出走,造
成醫療「五大皆空」。若本會期完成立法,最快後年上路。
由於病人處於弱勢,《醫糾法》草案明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院必須2日內提供病人
病歷。
患者家屬李永信表示:「7年前妻子因插鼻胃管變成植物人,我撤銷刑事訴訟,向醫院求
償照顧妻子後半輩子,目前官司還在更一審,家屬的煎熬沒人體會,行政院修法只顧醫界
聲音,有傾聽家屬的心聲嗎?」
法官:有違憲之虞
控告台大醫院誤割膽囊的台北地院審判長李英豪則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應對醫師
有特別對待。」至於要求醫療糾紛先協商才能告,他認為,這限制了人民訴訟權,有違憲
之虞,他個人並不認同。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說,《醫糾法》草案融入Apology Law(道歉法則)精神,明
定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應指派專人向病人、家屬溝通說明,並勇於表達遺憾、歉意,先
期消弭爭議。醫院也應成立關懷小組與病患及家屬溝通說明,先進行調解,若不能和解,
病患也可向縣市衛生局成立的醫療糾紛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都行不通,才能提出
司法訴訟,或向衛生署成立的醫療糾紛審議委員會提出醫療事故補償。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表示,經衛署召集補償審議會討論,在排除醫師明顯疏失等因素
後,病家可望獲最高200萬元補償金,不過,病家拿到此補償金就不能再提民事訴訟,但
公訴的刑事訴訟除外。
2個月內審定補償
實務上,因病人處於弱勢,取得證據困難,草案也規定,醫院必須2日內提供病歷,且調
解程序不收費用;並採迅速審定補償原則,應於2個月內完成醫療事故補償金審定。至於
補償基金規模1年約10億到12億元。
據衛生署資料,1987到2010年司法單位送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案共7393件,經審議
其中近2成為醫師有缺失或可能疏失、近7成為醫師無疏失,當中刑事案約佔8成,造成兒
科、內科、外科、婦產科、急診等找不到醫師的「五大皆空」現象。
「表歉意應視個案」
具醫師背景的藍委蘇清泉說,病人或家屬常以刑逼民,希望告刑事換得賠償,即使醫師不
一定會被判刑,還是先告再說,這對醫師造成困擾,民眾告人要舉證也很麻煩,修法後,
只要病人受傷害,不論過失是源自醫師或醫院,都可以求償,先賠再說,醫師也不用動不
動就上法庭,對醫病國家是三贏。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余明隆肯定醫療糾紛處理新法建立調解先行原則,但是否須
明確表達歉意,恐須視個案而定;至於補償制度,希望建立類似藥害救濟制度模式,應能
減少不必要司法訴訟。
「審議補償無真相」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員張雅婷說,現行各縣市衛生局已有調解醫療糾紛機制,但做不
好,醫療糾紛才會這麼多。台北市醫師公會醫事法規委員會副召集委員施肇榮說,審議補
償制度只能填補民眾損失,無法還原真相,恐無法減少醫糾訴訟。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重點
調解先行原則:病人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前必須先提出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提訟。
Apology Law(道歉法則):發生醫療糾紛,醫院應成立關懷小組,並表達遺憾、歉意。
醫院須2日內提供病人病歷。
補償原則:須有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的發生,非醫事人員故意或過失,也非醫事人員無過
失。
設置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分擔金、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
利捐、捐贈等收入。預估1年10億至12億元。
不補償事由:以治療目的之美容醫療;藥害、疫苗預防接種等申請救濟;病人原有疾病的
病程進展造成意料中死傷,不予補償。
資料來源:行政院
報你知
「道歉法則」不等於認罪
醫師公會全聯會法律智庫副執行長、長庚醫院心臟外科主治醫師林萍章昨說,道歉法則(
Apology Law)源自英美法律,主要是透過醫院內的單位,在醫療糾紛發生時先行調解,
無論是否承認對錯,都會先表達遺憾、讓步之意,但不代表這是日後走上訴訟的認罪根據
,藉以緩和醫病間的對立關係,除可讓患者獲得該有補償與後續治療,也減少醫糾案件走
上訴訟的機率。
李英豪
醫療糾紛案例
2011年提告 台北地院審判長李英豪,在台大健康檢查10年,長期追蹤膽囊息肉,2009年
開刀切除膽囊後,卻發現沒有息肉;因此怒告醫師胡瑞恆等人。
2008年提告 藝人甄珍與銀霞兩姊妹的母親張鳳琴,2000至2005年三度到宏恩醫院就診,
醫生診斷為痔瘡、腸炎、息肉,未深入檢查延誤就醫;2007年發現為大腸癌第三期,隔年
過世,家屬認遭誤診提告。
2007年提告 高雄長庚搞錯檢體,誤判整形名醫曹賜斌罹患攝護腺癌,曹前往美國手術後
發現未罹癌,其後出現尿失禁等多項後遺症,憤而控告長庚醫院和醫師。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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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沒過失那還賠個屁
還用納稅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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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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