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拒服務一定期限 公費生敗訴
首先,我附議此篇說法(僅有一些補充,因為當 時空點再往前拉20年...)
在BBS剛流行的年代(ca. 15 yrs ago),個人曾為文討論種種衛生署對醫師的強硬措施,
當然包括公費醫師制度這個值得批判的惡"法",如今情況與當年大致彷彿,
當年所預測(由在公衛系所求學而接觸到氛圍)對醫師(及健保)控管的政策一一兌現,
(台大楓城Resident版不知尚在否!?)
只是現今超乎想像的PGY統一控管,這類似乎完全沒有法源的"德政",竟然也可以存在,
倒是出乎預料。
對公費醫師政策,一言以蔽之,"賣身契"或可概括之。
另外,助長中央衛生單位氣燄的(覺得這仍是現今社會的悲哀)是--
"行政"權獨大,而司法人員未必能夠搞懂這複雜的制度--司法院釋字348號釋憲文,
強將公費醫師制度(率先)認定為"行政契約"時(見該釋文之不同意見書,當時行政程序法
尚未施行,行政契約的認定有點特殊),公費醫師或甚至是醫師多舛的命運不難預料。
另外當初選擇公費醫師尚有2點因素(或許和現今-7年前也相似):
1. 當初醫學教育,較佳者皆在公立學校,而陽明全是公費生,而台大僅有部分名額,
所以取捨上和現今的情形有別。
2. 再來是,衛生署魚目混珠的技倆:
(1)製造公費醫師制度和師範公費生制度相同的假象
(公費待遇相同,每月2,228元,調整時要和省政府協商以和師範生同步;
拿幾年公費服務幾年;政府會幫你找缺分發;像師大衛生教育系即使不想
當老師,到衛生機關當行政人員也算服務;可以考公費留考或在職進修...
bala bala ...對了,因為身邊有太多師範親友,也會強調說,即使後悔
不當老師了,賠完錢就沒事了,想再回來當老師,也可以自由不受限制...)。
(2)製造地方養成公費醫師和一般公費醫師同是公費醫師之假象。
總之,這些種種心酸或秘辛一言難盡,只是這個惡政(過了近20年-從畢業至今)
竟然還變本加厲地存在。
最近,個人也被迫要面對或再次逃避
(竟然,地方衛生機關把執照之發放控管交給中央,
中央竟然可以拿現行的分發作業規定要求地方政府配合控管,
以推翻20年前簽立的契約內容、迂迴凌駕依法銓審公務人員保障),
有點想把問題給搞大一點,只是輿論操控在官僚手中,無奈啊無奈。
(再者,個人也自限在法條的迷思中,若照法條,一旦被認定是行政契約,衛生署的
惡行惡狀則難制約--舉證難;
若主張給付與負擔不對等,但現時的法官連導盲犬可不可以進入法院都霧煞煞...
期望他們能搞懂: 公費醫師本來就可以到衛生所(或衛生機關)服務..公費醫師依契約
可以...
恐怕又是一件台灣奇蹟。
※ 引述《Howard2 (......)》之銘言:
: 我本身也是公費生 很慶幸在這個月一號 我的公費還滿期
: 終於可以申請拿回我的醫師證書正本 結束六年來用影印本掛牌的日子
6年,所以是衛生署特殊科或退輔會囉!?
退輔會的比之衛生署的較沒有complication.
: 簡單來說 公費生就是跟政府簽下賣身契
: 當你大學聯考 (or 指考) 選填志願都當下 這份契約就已經成立
: 大學聯考距離我已經是13年前的事情
: 記得我在選填志願的前一個星期 還特地跑去衛生署
: 要了一份"醫學系公費生施行簡章"來讀 確定公費生跟我將來志趣可以相符合
: 又因為那時候我覺得我已經夠大了 不需要家裡繼續資助我
: 所以毅然決然的在志願表上"全部都填公費生"
: 讀書的過程 我享受了每學期0元的學費單 還有每個月3528元的零用金
實在是XXX
當年2228;要串連師範生,勉強調整至3000,竟然還未破4000
軍費生的零頭都比這多,終身服役(舊制即25年)減至20、10,再縮至8年,
同有兵役義務之公費醫師。
: 只有在七年級 付了兩個學期的學費
: 然而 在升七年級的九月 (93/9) 我們公費生 被召集去陽明大學
: 開了一個所謂"公費生分發座談會"
: 與其說是座談會 不如說是政令宣達
: 一開場 就打了幾行字 "到需要我們的地方~~衛生署公費生"
: 實際上卻是衛生署想要收回公費生的支配權
: (在此之前 衛生署公費生可自選醫院接受住院醫師訓練 於下鄉兩年再依照志願
: 接受分發即可, 但是在座談會上 衛生署規定所有衛生署公費生"都要"留在
: 署立醫院接受住院醫師訓練)
: 座談會結束群起譁然 所有與會公費生都無法接受這個突然的改變
: 幾乎就是衛生署說了算 一點協商的空間也沒有
: 而這個政策 就要決定我們一年後 生涯規劃的出路!!
: 那時還有幾位公費生 要找記者立委來幫忙 並且跟各校公費生繼續連繫
: 然而 受害的人 就這麼僅僅100多位應屆公費生 又有誰肯幫忙
: 為了這100多人去對付政府這個"最大的黑道組織"
推~~~
但道義何在?
況且,早在20年就有煮豆燃萁"相煎何太急"之歎
豆在斧中泣 本是同根生...
: 於是 94年那一年畢業的公費生 成績好的爭相搶奪退輔會的缺
: 畢竟退輔會還有三家醫學中心可以訓練
: 然而 衛生署在收到這些"住院醫師"以後 卻又發生了問題
: 署立醫院根本沒有容額吃下這麼多住院醫師...
: 於是 只好依照每位公費生 依個案安排至其他教學醫院受訓
: 但仍然在一年之中要回到署立醫院"做工"三到六個月不等
: 過了一兩年 才又研究出"衛生署自訓"跟"衛生署外訓" 兩種制度
: ################################################
: 說了這麼多 只是要告訴大家 公費生為什麼會這麼激憤
: 因為衛生署對於公費生支配的權力太過於膨脹
: 甚至在沒有簽署合約的情況下 任意更改公費生服務內容
: 更以"扣押醫師證書"這種鴨霸的手法 逼迫公費生必須服完公費年限
扣押醫師證書,這算還好,我個人還遭遇到更惡劣的.
碰到了才會知道,中央可以透過行政體系,來管控你的公務人員銓審,
但卻以"不作為"的方式或偽稱係"行政指導"或推說當初的契約是"年度計畫"...,
讓你要打訴願或行政訴訟都很難著手.
: 我在慈濟大學讀書 校內也有公費生可以申請
: 要通過面試 開說明會 簽署合約 並且成績要達到一定標準
: 即使是如此 當學生畢業以後發現無法適應 慈濟/花蓮 的生活時
: 只要付出違約金 (學費+利息) 就可以去其他醫院工作
: 至於公費生有多好用 大家聽聽就好
: 在下所在的退撫會下鄉醫院 每到十月十一月 各院院長就會聚集在一起
: 他們手上會有下個年度公費生下鄉名單
: 每個醫院自己圈選自己需要科別的醫生
: 被選進去的公費生 最短必須到該醫院服務滿一年 才得以轉院轉系統
: 而在這之前 公費生會收到一個"下鄉志願表" 填選三個想要去的榮院
: 後來我才知道 這個有填等於沒填
: 雖不至於造成家破人亡 天人永隔 卻讓很多公費生支身到人生地不熟的鄉下
: 暫時的和家人, 妻小分開
: 也不是每個人都能像我一樣 舉家搬遷到從沒來過的鄉下生活
: 當初剛搬來的時候 我跟我老婆也是有一段不小的爭執啊
: 當然 薪水也沒有談的空間 醫院發給多少 你就領多少
: 反正不爽做 兩年滿了就走人 醫院會再去圈選你的學弟妹補進來
: 不過 公費生制度即將走入歷史
請問,這個消息的根據?
當初公費醫師是由教育部主辦,當時也是說公費醫師制度將走入歷史,
只是教育部公費醫師制度沒了(以行政法觀點),卻冒出一個由衛生署主導
的公費醫師制度(民國93年?),繼續戕害...還可溯及既往接管教育部時代的
舊制業障未消者
: 今天這個新聞 以後也不會再遇到
恐怕,還會有吧!
隨著受害者的累積,以及以青春換來的教訓與經驗,恐怕沒完沒了。
再者,這個惡政猛於虎,
有些個人被逼急了,甚至循法律(理性途逕)以外的抗爭的歷史應會重演
(萬年國會的抗爭史,對咱5年級生是印象深刻的)。
再者,衛生署也吃定咱們這些醫學生,連個像樣的抗爭也不會運作...
: 而經營不善的署立醫院, 榮院 也將面對招收醫生的挑戰
: 我只能說這位公費生很有種 敢挑戰衛生署
: 然而這個事件 或許就會像掉到水中的一顆石頭
: 起了一波漣漪以後 就只能永遠沉在底下 被大家慢慢淡忘
被輿論所淡忘--I can't agree more.
但對個人或國家的傷害??
刻骨銘心並可能永留"青屎" (著驚漏青屎)
另外,就個人時代所遇著的變數尚有:
由畢業時之公務人員任用(公費醫師要考國考外之公務人員高考)
到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施行之重大變革,健保制度加入對專科醫師執業之管控
這些衛生署管公費醫師的單位全然漠視
(還有現在的PGY).
最有趣的是,口口聲聲說有"分發",
但是,至少早期的公費生都明白,在衛生署系統那是假象,
反而是明明公費醫師找到職缺(屎缺)了, "乞"求同意"分發"時,
這些高官們還有奇妙的邏輯:
因為依台端在校成績較高,(轉系統後應)分發自由選科,不能到該特殊科服務.
台端要依契約規定到....等等科別服務...
還有更人叫絕的是(但下面這段未有書面,但千真萬確):
依照規定台端要先完成自由選科中二年住院醫師訓練之公費醫師義務,
才能至衛生所服務。 所以即使完成準醫學中心(教學醫院)二年住院醫師訓練,
也要照"劇本",再回教學醫院run 公費醫師之規定,才能下鄉至衛生所(一般科)
在電話中聽到這樣的回覆,只能搖頭,歸去來兮...繼續放棄醫師,重練另一專長吧.
趁人生尚未開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5.138.41
推
12/13 12:44, , 1F
12/13 12:44, 1F
推
12/13 12:48, , 2F
12/13 12:48, 2F
→
12/13 12:49, , 3F
12/13 12:49, 3F
→
12/13 12:51, , 4F
12/13 12:51, 4F
→
12/13 12:51, , 5F
12/13 12:51, 5F
→
12/13 12:53, , 6F
12/13 12:53, 6F
→
12/13 12:54, , 7F
12/13 12:54, 7F
→
12/13 12:55, , 8F
12/13 12:55, 8F
推
12/13 14:44, , 9F
12/13 14:44, 9F
→
12/13 14:45, , 10F
12/13 14:45, 10F
→
12/13 14:46, , 11F
12/13 14:46, 11F
推
12/13 15:19, , 12F
12/13 15:19, 12F
→
12/13 15:20, , 13F
12/13 15:20, 13F
→
12/13 15:21, , 14F
12/13 15:21, 14F
推
12/13 21:55, , 15F
12/13 21:55, 15F
推
12/14 08:30, , 16F
12/14 08:30, 16F
→
12/14 10:30, , 17F
12/14 10:30, 1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10 篇):
新聞
29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