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 關於健保資料註記
這愛滋病健保資料註記的問題,因為剛好有點認識,就po一下評估後的想法
現在一般HIV+ / AIDS病人就診醫謢人員如何知道? 有規定要告知,但無罰則。
因為愛滋病有個案管理原則,在同樣的標準下,『健保資料註記』理應可以很容易默默推
行,只是 效益 會小於 成本+反效果 ,理由如下:
若要推行『健保資料註記』的unresolved issue:
1. 衛生主管機關默默在資料庫註記通報案例嗎? 如此提供醫院查詢的SOP、系統也得跟進
。勢必要去制定新法規,而且要再加上一筆經費。
2. 反效果? 知道會註記,恐增加病人不敢就醫的人數(本來就是因此才制定《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第14條:『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
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
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對於自願性篩檢者,又會降低受檢者同意率(現檢驗作
業規定:『篩檢前必須徵得受檢者的同意,同意型式不拘採書面方式或口頭形式均可,在
取得受檢者同意後進行採血工作』、『篩檢前應諮詢衛教,包含:篩檢原因、檢視感染風
險、說明傳染途徑、解釋檢驗結果保密性及依法通報』),這樣愛滋病的減害更窒礙難行
,這又再影響到健保大餅中關於愛滋這大塊的經費能不能逐年cut down的問題。而且依目
前規定,民眾可選擇匿名篩檢,這樣的權益在規定健保資料註記後仍能繼續保有嗎? 個案
的工作機會保證不會受到影響嗎
3. 註記不能幫助完全防範未知的HIV+ / AIDS病人or空窗期病人。反對意見中也有魏崢醫
師提及:『註記沒有幫助,這次移植疏失跟註記是兩回事』
http://talk.news.pts.org.tw/2011/08/hiv-aids.html
4. 要註記HIV+還是AIDS?
-一定有許多需要附帶註記的:有在使用HAART?規律嗎?伺機性感染病史?CD4數值?這些
關係著傳染危險性的因子應該都要附帶註記,不僅為了防範,在發生事情的時候能及時評
估接觸者危險性,也才更有此健保資料註記的推行效益,只不過要註記這些需要隨時更新
的資料的話,將是一個令人頭痛的麻煩
-反對意見中也有柯乃熒副教授提及:『B肝、C肝人更多,傳染力更強,難道也該註記
?』http://talk.news.pts.org.tw/2011/08/hiv-aids.html
以目前臨床針扎危險性來看,確實是B(6~20%) > C (1.8%) > A(1/300),B肝或許有打疫
苗有減害,但C肝的確是令人頭痛的大問題,因此這麼說吧:要註記就不能不註記更危險
者
之前有板友討論 “看到AIDS,醫療品質下降”是否是『指控』
只能說確實有聽聞這樣的情形,而愛滋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也提及:『四成感染者層
就醫被拒,本來開刀改為吃藥,去年一位感染者被『請』下手術檯。』
http://talk.news.pts.org.tw/2011/08/hiv-aids.html
不管有沒有醫療品質下降,在病患的角度來看,就是更不敢去看病了阿~職場上或找工作
也毛毛的
因為個案本人真的會很需要隱私,連家人也可能是矇在鼓裡
只是對象是醫生的話還是要誠實
關鍵還是人心阿……
所以一定像健保一樣 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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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到閃光,那一定是posterior vitreous detachment,拉扯視網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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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5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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