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急診醫師連署 反嗎啡癮者騷擾
98年11月16日 院臺專 第 0980069848 號
辦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案由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嗎啡成癮者要求施打嗎啡,經常大鬧急診室,不只醫
師不堪其擾,很多第一線的護士還須面對這些成癮者的騷擾,甚至得安撫他們
的情緒,在急診室等著急救的其他病人也深受其害,很可能會因此而耽誤到其
他病人的救治,建請行政部門納入嚇止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美國流行音樂天王麥克傑克森(Michael Jackson)日前驚傳過世,據說
是因濫用配西汀(Pethidine、Meperidine、Demerol)致死,在臺灣許多醫院
的急診室裡,也經常有嗎啡成癮者上門來要求施打嗎啡,甚至亮槍威脅,急診
醫師已不堪其擾;在急診室醫學會,有七、八十位急診醫師連署,針對嗎啡成
癮者大鬧急診室,希望政府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發起連署的一位醫師表示,嗎
啡成癮者經常會騷擾急診室,就曾經碰到一名要請吃子彈的嗎啡成癮者,只要
一喝了酒,就來急診室大鬧,要求施打嗎啡,而且不只醫師不堪其擾,很多第
一線的護士,更是恐懼萬分,因為醫師會轉去看另一位病人,但是護士卻得面
對這些成癮者的騷擾,甚至還得要安撫他們的情緒,至於在急診室等著急救的
病人也是深受其害,很可能會因此而耽誤到其他病人的救治。
二、配西汀是衛生署《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規定中的第二級管制藥品,屬強
力麻醉止痛劑,具有高度成癮性,不宜長期使用,除此之外,還有其他不同學
名的嗎啡。在美國,若是出現嗎啡成癮者在醫院鬧事,警察會立刻將其戴上手
銬,帶回警察局,臺灣警察卻視為醫療糾紛,不願處理,嗎啡成癮者要求施打
的嗎啡類藥物是政府列管的管制藥品,他們常以威脅言行來要求醫師施打,其
實不但構成妨礙公務罪,也已構成恐嚇罪,建請政府相關單位正視這類案例,
納入處罰條款。
內容
一、鑑於部分民眾遊走醫療院所施打配西汀,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已
與中央健保局合作,自民國96年起,由中央健保局提供前1年度領用配西汀注
射液數量異常之就醫者資料,再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之人員加以查
核,針對遊走醫療院所施打配西汀之病人,發函給各該病人遊走之醫療院所,
請其輔導並轉介渠等至專科醫師固定診治,俾能獲得妥善治療。近年來已有多
位遊走病人已固定在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由醫院依據「醫師為非癌症慢性頑固
性疼痛病人長期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注意事項」規定予以治療。
二、另對鴉片類物質(如海洛因、嗎啡)成癮者,行政院衛生署亦已推動美沙
冬替代療法,取代非法鴉片類物質之使用;至本(98)年9月止,已有75家醫
療機構提供此項替代療法服務。
三、又,依「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規定,為保障病人之就醫安全,任
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
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是以,有關嗎啡成癮者要求施打嗎啡,常大鬧急診室一節,醫療機構應儘速通
知轄區派出所或地方警察機關,俾利警方即時前往協助醫療人員進行醫療行為
,以及協助檢察官調查犯罪情形或保全證據。
此外,依法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或危害之發生,可將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
安全之虞,且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進行管束,並應依上開規定
辦理,至是否以妨害公務罪嫌論處,涉及刑法適用問題,需由司法機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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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
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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