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 個人隱私與公眾利益的醫學倫理考量

看板medstudent作者 (在地獄我就不怕鬼)時間13年前 (2010/12/07 10:39), 編輯推噓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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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隱私與公眾利益的醫學倫理考量(蔡甫昌)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016994/IssueID/20101207 和信醫院黃達夫院長針對連勝文遭槍擊事件,指出「台大醫院須對病情作精確表達」 ,並且認為台大作法引起社會大眾對「病人隱私觀念的混淆」,特此為文以導正國 民視聽。黃院長之觀點可歸納如下:(1)台大醫院於槍擊當晚就向社會報告連先生 傷勢,表示已經受到連先生授權因此無須再保密。(2)既然被授權就有義務精確地 傳達病情,以具體文字圖像說明來減少社會的猜測與想像。(3)由於病情的傳達不 精確引起了誤解,而台大卻以病患隱私來卸責,反而對當事人造成傷害。(4)台灣 醫界病歷書寫品質不佳,也於本案中造成負面效應。 台大不應公布病情 筆者對上述論點有不同看法,特此提出請益。首先是針對病患隱私的概念與臨床應 用必須有所釐清。醫師對病患隱私的保障,是醫病間信賴關係的基礎,也是醫師對 病患基本的倫理與法律義務。我國《醫療法》72條、《刑法》316條都嚴格規定醫療 機構與醫師對於病患的保密義務。然而病患隱私雖然係關個人重大權益,卻並非絕 對的權利,在少數的例外與法定條件下,病患的個人隱私權可能被其他更急迫、重大 的價值或權利所凌駕。例如病人罹患法定傳染疾病(例如SARS、瘧疾)醫師依法有通 報醫療主管機關之義務;而當病患的病情資訊涉及公眾利益或第三者重大利益時,醫 師經過權衡若認為守密將造成公眾或第三者遭受更重大、立即之損害時,醫療人員可 能可以免除守密義務,將這些資訊提供給予合法、適當的人員。而此時的資訊揭露, 也必須恪遵以達到目的之最小必要性(minimum necessary)措施為原則。以此醫學 倫理基本概念來檢視黃文觀點,筆者有以下回應:(1)槍擊案當晚台大醫院對社會說 明是因為事涉社會關注之事件,台大醫院提供的是基本必要之連先生病情資訊,該資 訊之揭露對於公眾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也未被病患代理人所拒絕;然而該授權並 非概括授權,也不等於日後詳細之病情進展必須繼續無條件地揭露。事後病人本人與 家屬皆已表明不願意其病歷資訊被提供報導,因此就算在事件當日有授權台大,之後 已經由病患撤回了。(2)連先生雖為執政黨中常委,但在其病情已趨穩定,個人健康 並不如國家元首般地關係國家安危,台大醫院怎可以在違背病患意願、未被授權、又 不關係重大社會利益的情形下去揭露病人隱私呢?如果連先生認為有需要,其實醫療 團隊每日都有將醫療進展向病人及家屬說明,其病情說明可由其安排人員來聲明。(3) 據悉偵查人員於連先生手術結束後凌晨,即持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函要求台大醫院 提供病歷資料,台大醫院依法已配合提供。而當偵查程序啟動,關係單位須配合偵查不 公開原則,不應公布司法案件醫療紀錄。而當調查及鑑定工作正進行中,發布資料或示 意圖亦可能成為影響偵查鑑定之作為,殊為不妥。台大醫院在此其實已向適當單位履行 法律義務提供必要資訊。(4)基於前述理由黃院長所謂病情傳達不精確、病歷書寫品 質不佳,便顯得與本案案情無關緊要。以上見解,敬請黃達夫院長指教。 作者為台灣大學醫學院社會醫學科副教授兼主任、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委員 -- 大包多來兩籠 大包多來兩籠 大包多來兩籠 沒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52.108

12/07 11:02, , 1F
這位也是倫理大師喔 聽說...從前在金山.....
12/07 11:02, 1F

12/07 11:06, , 2F
那如果台大醫院在第一時間透露錯誤訊息出來,不就像昨晚
12/07 11:06, 2F

12/07 11:06, , 3F
政練節目說的:告他們意圖使人不當選XDDDDDDDDDDDDDDDDDD
12/07 11:06, 3F

12/07 12:21, , 4F
某位副院長的comment:讓考試作弊的人來教醫學倫理?可笑
12/07 12:21, 4F

12/07 13:20, , 5F
讓關懷病患到床上去的人來教倫理學也沒比較厲害@@
12/07 13:20, 5F

12/07 13:50, , 6F
就事而論,個人覺得本篇醫倫講的比達天的歪理有說服力...
12/07 13:50, 6F

12/08 00:37, , 7F
我推樓上M大 至少他說的比達天的怪道理好
12/08 00:37,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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