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 個人隱私與公眾利益的醫學倫理考量
個人隱私與公眾利益的醫學倫理考量(蔡甫昌)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016994/IssueID/20101207
和信醫院黃達夫院長針對連勝文遭槍擊事件,指出「台大醫院須對病情作精確表達」
,並且認為台大作法引起社會大眾對「病人隱私觀念的混淆」,特此為文以導正國
民視聽。黃院長之觀點可歸納如下:(1)台大醫院於槍擊當晚就向社會報告連先生
傷勢,表示已經受到連先生授權因此無須再保密。(2)既然被授權就有義務精確地
傳達病情,以具體文字圖像說明來減少社會的猜測與想像。(3)由於病情的傳達不
精確引起了誤解,而台大卻以病患隱私來卸責,反而對當事人造成傷害。(4)台灣
醫界病歷書寫品質不佳,也於本案中造成負面效應。
台大不應公布病情
筆者對上述論點有不同看法,特此提出請益。首先是針對病患隱私的概念與臨床應
用必須有所釐清。醫師對病患隱私的保障,是醫病間信賴關係的基礎,也是醫師對
病患基本的倫理與法律義務。我國《醫療法》72條、《刑法》316條都嚴格規定醫療
機構與醫師對於病患的保密義務。然而病患隱私雖然係關個人重大權益,卻並非絕
對的權利,在少數的例外與法定條件下,病患的個人隱私權可能被其他更急迫、重大
的價值或權利所凌駕。例如病人罹患法定傳染疾病(例如SARS、瘧疾)醫師依法有通
報醫療主管機關之義務;而當病患的病情資訊涉及公眾利益或第三者重大利益時,醫
師經過權衡若認為守密將造成公眾或第三者遭受更重大、立即之損害時,醫療人員可
能可以免除守密義務,將這些資訊提供給予合法、適當的人員。而此時的資訊揭露,
也必須恪遵以達到目的之最小必要性(minimum necessary)措施為原則。以此醫學
倫理基本概念來檢視黃文觀點,筆者有以下回應:(1)槍擊案當晚台大醫院對社會說
明是因為事涉社會關注之事件,台大醫院提供的是基本必要之連先生病情資訊,該資
訊之揭露對於公眾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也未被病患代理人所拒絕;然而該授權並
非概括授權,也不等於日後詳細之病情進展必須繼續無條件地揭露。事後病人本人與
家屬皆已表明不願意其病歷資訊被提供報導,因此就算在事件當日有授權台大,之後
已經由病患撤回了。(2)連先生雖為執政黨中常委,但在其病情已趨穩定,個人健康
並不如國家元首般地關係國家安危,台大醫院怎可以在違背病患意願、未被授權、又
不關係重大社會利益的情形下去揭露病人隱私呢?如果連先生認為有需要,其實醫療
團隊每日都有將醫療進展向病人及家屬說明,其病情說明可由其安排人員來聲明。(3)
據悉偵查人員於連先生手術結束後凌晨,即持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函要求台大醫院
提供病歷資料,台大醫院依法已配合提供。而當偵查程序啟動,關係單位須配合偵查不
公開原則,不應公布司法案件醫療紀錄。而當調查及鑑定工作正進行中,發布資料或示
意圖亦可能成為影響偵查鑑定之作為,殊為不妥。台大醫院在此其實已向適當單位履行
法律義務提供必要資訊。(4)基於前述理由黃院長所謂病情傳達不精確、病歷書寫品
質不佳,便顯得與本案案情無關緊要。以上見解,敬請黃達夫院長指教。
作者為台灣大學醫學院社會醫學科副教授兼主任、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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