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醫師法施行"細則"
http://0rz.tw/SgO7k 這是施行細則的全文
醫師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
衛署醫字第0九一00四五一一三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
底下擷取會用到的部分
第十三條 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係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http://0rz.tw/v8jKD 這是醫師法全文
第二條(應醫師考試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第四條之一(外國學歷參加考試之甄試)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
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
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醫師法施行細則主要是補充醫師法所沒有講明白的地方
例如這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 九大地區裡面只說到歐洲 歐洲這麼大
所以才必須要由衛生署發佈這個施行細則 來補充醫師法沒有說到的地方
今天會有這麼多問題 來自於這個補充已經不合時宜了
所以要在上游修法..也可以,但直接修改這個補充不是更快嗎?
這個補充只要衛生署修改之後 經由行政院通過馬上就有效
當然現在醫師法要修 很好 但在修之前先把這個地方改掉
這樣不是比較快而且比較有效率?
還是說我這樣的想法有哪裡有問題嗎?
--
寒霜凋微落塵土、春花綻放成綠園。
而我親愛的,請你相信,我有我的盛開。
我有我的盛開。
http://www.wretch.cc/blog/giveUstar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67.241
※ 編輯: giveUstars 來自: 140.128.67.241 (05/11 18:45)
推
05/11 19:49, , 1F
05/11 19:49, 1F
→
05/11 19:50, , 2F
05/11 19:50, 2F
→
05/11 19:51, , 3F
05/11 19:51, 3F
推
05/11 20:56, , 4F
05/11 20:56, 4F
推
05/11 21:09, , 5F
05/11 21:09, 5F
→
05/11 21:11, , 6F
05/11 21:11, 6F
→
05/11 21:13, , 7F
05/11 21:13, 7F
→
05/11 21:14, , 8F
05/11 21:14, 8F
→
05/11 21:15, , 9F
05/11 21:15, 9F
細則跟法條的差別主要在法條比較大眾化
而在專業的部分則由權責機關來頒布細則
例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權責機關 正是衛生署
所以我們可以再開戰場
請醫聯會向衛生署反映試試看
母法是要修的
但在這之前先修細則可以防堵掉中間的真空期
最後 這是我們今天醫事法規課程裡面問到的東西
不知道有沒有熟知法律的版友們能夠檢視一下立論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 編輯: giveUstars 來自: 140.128.67.241 (05/11 23:13)
※ 編輯: giveUstars 來自: 140.128.67.241 (05/11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