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波波] 誠信保護原則?

看板medstudent作者 (EQ son)時間15年前 (2009/05/08 01:11), 編輯推噓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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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最近看到正夯的信賴保護原則 我稍微提一下我的見解,但本身非法律系的 如果有解釋錯誤,麻煩各位大大指正一下 =========================================================================== 信賴保護原則 1.歷史延擱:為戰後在西德發展成功之原則 其後逐漸成為憲法層次之法則 2.意義:制定法規或適用法規均不得發生朔及既往發生效力 使人民更為不利 參考法條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一般學說上認為要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有三要件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又 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則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定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 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由此可知,波爸波媽因用詐欺或者法條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其信賴應不值得保護 不然如果有人去修號稱必歐趴的營養學分 結果學期末被老師當了 這樣也可以提出信賴保護原則嗎 另外還有其他原則(只提和目前較為相關的) 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已溯及既往為例外,其理由乃在於法的安定性 使不因法律通過而使原本已取得之法律關係而消滅 但是不溯及既往之情形乃是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非對立法者之限制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發生效力 而效力約束之對象僅及於法律生效後所發生之事件。 換言之,即法律之效力不溯及於該法律發生效力以前所發之事件。 此即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不過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往原則,僅為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非立法之限制。 故若因社會公共利益與適應時代之需要,立法者仍有權制定有溯及效力之法律; 惟應注意不得侵害人民既得之權益 (所謂既得權益乃特定人依舊法之特定行為所已取得之特定權益) 不知道人民和波波哪個比較重要 公益原則 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遵守公益重於私益、國家利益重於個人利益之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27.196

05/08 01:12, , 1F
立法諸公們只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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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01:16, , 2F
講得令人容易明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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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01:27, , 3F
推耶!!原po是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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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01:35, , 4F
正解 信賴保護原則:已經執業的波波無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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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01:35, , 5F
還沒畢業的~~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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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01:41, , 6F
若是如此 波方也只剩下那一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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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08:08, , 7F
嗯嗯~~這一條應該要讓全台人民都知道!!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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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08:49, , 8F
推 不過這觀念應該要推廣讓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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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4:48, , 9F
並無實質證據證明波爸波媽是在鑽漏洞 在主觀犯意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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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4:49, , 10F
證明之下 那個所謂詐欺和重大漏洞很難成立
05/08 14:49, 10F

05/17 12:54, , 11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
05/17 12:54, 11F
文章代碼(AID): #1A0nOb-A (medstu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