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波波] 誠信保護原則?
原文恕刪
最近看到正夯的信賴保護原則
我稍微提一下我的見解,但本身非法律系的
如果有解釋錯誤,麻煩各位大大指正一下
===========================================================================
信賴保護原則
1.歷史延擱:為戰後在西德發展成功之原則 其後逐漸成為憲法層次之法則
2.意義:制定法規或適用法規均不得發生朔及既往發生效力 使人民更為不利
參考法條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一般學說上認為要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有三要件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又 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則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定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
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由此可知,波爸波媽因用詐欺或者法條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其信賴應不值得保護
不然如果有人去修號稱必歐趴的營養學分
結果學期末被老師當了
這樣也可以提出信賴保護原則嗎
另外還有其他原則(只提和目前較為相關的)
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已溯及既往為例外,其理由乃在於法的安定性
使不因法律通過而使原本已取得之法律關係而消滅
但是不溯及既往之情形乃是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非對立法者之限制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發生效力
而效力約束之對象僅及於法律生效後所發生之事件。
換言之,即法律之效力不溯及於該法律發生效力以前所發之事件。
此即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不過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往原則,僅為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非立法之限制。
故若因社會公共利益與適應時代之需要,立法者仍有權制定有溯及效力之法律;
惟應注意不得侵害人民既得之權益
(所謂既得權益乃特定人依舊法之特定行為所已取得之特定權益)
不知道人民和波波哪個比較重要
公益原則
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遵守公益重於私益、國家利益重於個人利益之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27.196
推
05/08 01:12, , 1F
05/08 01:12, 1F
推
05/08 01:16, , 2F
05/08 01:16, 2F
推
05/08 01:27, , 3F
05/08 01:27, 3F
→
05/08 01:35, , 4F
05/08 01:35, 4F
→
05/08 01:35, , 5F
05/08 01:35, 5F
推
05/08 01:41, , 6F
05/08 01:41, 6F
推
05/08 08:08, , 7F
05/08 08:08, 7F
推
05/08 08:49, , 8F
05/08 08:49, 8F
→
05/08 14:48, , 9F
05/08 14:48, 9F
→
05/08 14:49, , 10F
05/08 14:49, 10F
→
05/17 12:54, , 11F
05/17 12:54, 1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