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 不具應考資格報名考試的下場

看板medstudent作者 ( )時間15年前 (2009/04/23 09:21), 編輯推噓13(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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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xam.gov.tw/EUpLoad/EBOOK/2435/考試院公報第28卷第5期.pdf 考試院 公告 中華民國98年 2月19日 考臺組臺二字第 09800012271號 主旨:公告撤銷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吳圓 之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3條 說明:吳圓未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0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5條規定之應試資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條第 4款規定,經本院第11屆第21次會議決議,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 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院長 關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者。 二、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 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 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 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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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有這樣的一天 雖然機率很低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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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檢舉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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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檢舉吧 看守所比波蘭近 溺愛孩子的家長也比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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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去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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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再檢舉了.太慢...直接向台北地檢署 告發「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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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 不急不急 慢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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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檢署告發這樣比較快 這樣才不會官官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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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事一定要的 如果他們敢拿抗議學弟妹怎樣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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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有人準備去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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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言重了...政府官員怎麼會對學生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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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違法的不只是政府官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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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那麼多 有人真的去檢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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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試著先發檢舉信給該部會的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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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OCKMANX6 來自: 118.171.194.26 (04/2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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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的爸媽如果也是導遊 那沒啥勢力可以讓法令轉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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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的爸媽可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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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聯會的幹部,可出面代表醫學生來檢舉-地檢署,考選部,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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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聯會幹部要硬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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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8:06, , 18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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