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電視台未審先判 當事人可以做什麼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uus (亞典波羅)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抗議電視未審先判 棒球迷抱怨湧進NCC
時間: Thu Oct 29 09:51:27 2009
NCC在這個案例上依法律,只能做下列步驟
1.依照衛星廣電法第30條規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
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20
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
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意思是說,兄弟象隊,以及所有目前無事而被影射的球員,作為當事人,有權利
也應可對各家新聞台,提出要求,要他們在立刻在新聞節目中作更正以及另作讓
當事人澄清說明的報導。
如果新聞台拒絕當事人要求,則必須寫書面報告回覆當事人,拒絕的理由。
此時是第一個步驟,NCC還不可以介入,但是雙方的互動可以知會NCC。
2.衛星廣電法35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予以警告:
第三項: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
第三十二條規定者。
也就是說,當兄弟象隊等當事人,已經要求新聞台要更正答辯了。新聞台不理也不
寫書面報告給當事人,NCC此時就可以介入了,給新聞台一個警告。
新聞台被NCC警告了,還是不鳥當事人跟NCC,NCC就可以開罰!罰責如下:
3.衛星廣電法第36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正:
經依前條(35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
這是NCC得以依法行政的作為。
意思是說,這種事情得先請受損害的一方伸張自己的權利
傷害者不回應,NCC才能介入,才能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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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0.154
※ 編輯: uus 來自: 203.67.20.154 (10/2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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