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揚]轉錄:襲胸10秒不會引起被害人性慾?

看板media-chaos作者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時間16年前 (2007/08/31 16:19), 編輯推噓12(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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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eminism 看板] 作者: pzs () 看板: Feminism 標題: Re: [討論]轉錄:襲胸10秒不會引起被害人性慾? 댠… 時間: Thu Aug 30 13:39:45 2007 聯合報 2007.8.30 襲胸判無罪 法官:依法論法 記者何烱榮 最近接連有男子對婦人襲胸或摸大腿,一審或二審被判無罪,輿論大都會批評法官 不食人間煙火,但法官們也有話要說。 彰化地院法官許旭聖表示,襲胸幾秒根本不是重點,癥結是法律適用問題。已有多 件類似案例,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都被二審駁回;即使一審被告有罪, 到二審都是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刑法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原條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 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因各界批評,民國八十八年四月間 修正公布,把「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部分修改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因而,檢察官認為襲胸或偷摸屁股的行為,雖無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情境,已屬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都會依新修正的強制猥褻罪將被告起訴。 各地二審合議庭會推翻檢方的主張,所持的理由是,刑法第二二四條雖然「其他致 使不能抗拒之方法」的原文,修改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但保留原文前段 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態樣,就是要限縮「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被過度擴大解釋。 前年二月五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增訂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 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法官普遍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法精神,是要擴大保護被害人,也就是要彌補刑法 第二二四條的立法疏漏,所以,法官普遍認為在性騷擾防治防修法前,襲胸偷摸屁 股行為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符合刑法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對外界的非 議,感嘆是「有理說不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8.141

08/30 13:40,
這則新聞好像比較正常
08/30 13:40

08/30 13:56,
對啊 很多新聞看起來聳動 多半不是事件本身
08/30 13:56

08/30 13:57,
而是媒體報導的角度 @@
08/30 13:5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1.58.207

08/31 16:30, , 1F
這篇好,希望那些立委們可以正視民生問題
08/31 16:30, 1F

08/31 16:31, , 2F
推!! 新聞只喜歡用腥胜的角度去看
08/31 16:31, 2F

08/31 16:41, , 3F
推,不錯的報導。
08/31 16:41, 3F

08/31 17:52, , 4F
你今天樂生了嗎
08/31 17:52, 4F

08/31 18:13, , 5F
不懂為何要噓 ??
08/31 18:13, 5F

08/31 18:32, , 6F
因為政治 很明顯
08/31 18:32, 6F

08/31 18:44, , 7F
這篇干政治什麼關係?
08/31 18:44, 7F

08/31 19:34, , 8F
第二天下午TVBS也有類似報導釐清
08/31 19:34, 8F

08/31 20:32, , 9F
雙殺兄水準真高 這都能扯到樂生?呵呵
08/31 20:32, 9F

08/31 22:45, , 10F
推,不錯的報導。
08/31 22:45, 10F

09/02 11:03, , 11F
這篇的觀點持平,值得推薦。
09/02 11:03, 11F

09/02 11:04, , 12F
另外請不要依政治立場就亂噓人
09/02 11:04, 12F

09/02 11:29, , 13F
因為狗狗都愛建築廢墟 還有討劣文+水桶
09/02 11:29, 13F

09/02 11:48, , 14F
難得看到好的報導
09/02 11:48, 14F

09/03 00:14, , 15F
看好報導會長知識,難得好新聞
09/03 00:14, 15F

09/03 09:20, , 16F
好文幫推
09/03 09:20, 16F

09/05 10:11, , 17F
因為有雙殺出沒 所以大家請小心
09/05 10:11,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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