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你的處罰合理嗎?
標題:
時間: Sat Mar 31 04:48:30 2007
※ 引述《uus (亞典波羅)》之銘言:
: http://www.ncc.tw/news/plan_detail.asp?id=305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聞稿
: NCC針對聯意公司記者協助黑道份子拍攝恐嚇光碟處理說明
: 中華民國96/03/30
中略
: 並經NCC本日第153次委員會決議:將依衛星廣播電
: 視法第36條,對TVBS-N及TVBS分別核處新臺幣100萬元;另年代、中天、東森及三立
: 新聞台各核處新臺幣40萬元,民視新聞台核處新臺幣30萬元,台視、中視各核處新
: 臺幣21萬元,華視核處新臺幣15萬元。NCC並將繼續清查3月27、28日非凡、八大等
: 頻道播出之情形,如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處分。
對於這樣的結果
我有許多疑問
1.請問罰多少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以時間論之:
新聞台是24小時新聞台,如果作了1則新聞會播24次,但台視,中視,華視
是無線台一天新聞頂多八節(含在數位台的重播),一則新聞等多播八次,
換言之就算無線台跟有線新聞台一樣炒作新聞,以播出的時間論,其也應該是
有線台的1/3以下,但其罰金卻是1/2!合理嗎?更遑論本人當天收看華
視新聞,其只做了一則,有線台至少作三則,華視罰15萬,有線台紙只罰其
2.6倍合理嗎??
以內容論之:
華視晚間新聞當天只播了一則新聞中有含有光碟畫面,嫌犯的聲音更是只有不
到五句記者的旁白更是完全正面,NCC難道不知道記者處理新聞的角度不同
,一則新聞呈現的內涵也會不同嗎?我不能理解為何這樣的新聞也被罰了15
萬??試問NCC到底有無仔細看過每個新聞帶??
2.眾所週知,台視,中視,華視 都是無線電視,怎麼會用”衛星廣播電視法”
來處罰呢??
3.如果用違反分級規定處罰,根據廣播電視法第42條,且華視過去並無處罰紀
錄,應是處以警告而非罰款!
以上是個人不解的部分
以上內容將向contact@ncc.gov.tw <contact@ncc.gov.tw>反應
希望NCC落實法令規範
勿因個人喜好
假借執法名義
選擇性執法或轉移焦點
行濫用職權之實
p.s.個人非華視員工 只因為華視觀眾 以華視的情形為例 說出自己的疑問
修改原因:自D自己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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