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媒體諸公對王建民高抬貴手吧!
「拒媒事件」越演越烈,撻伐與攻訐的聲浪亦此起彼落。原本各自為政、互為消長的台灣
新聞媒體卻意外顯得相當團結;不但口徑一致朝外,連對於這兩天過份批判或偏執報導的
相關文篇和新聞都刻意選擇了冷處理的態度,甚至在諸多平面傳媒區塊上,把砲口都一致
指向了王建民或反媒人士,將整個事件的闡述方向逐漸模糊錯焦,進而再演化成另一個炒
作話題,從中獲得漁翁之利,卻又不須為事態負責,真的是非常高明!
事實上,對於媒體這種不公正、不理性、不負責任、不光明磊落的惡質報導手段,社會大
眾早就已經明顯感到不耐與厭惡;相較於媒體把錯誤全數歸咎在王建民「過於自大」或「
不擅公關」的詭異說法上,我個人倒是認為台灣新聞媒體「嚴以待人,寬以律己」的老毛
病才更為人所鄙棄。
台灣的新聞媒體或是記者總是喜歡把「第四權」的行使效力當作是一種絕對性質的權責分
野。他們基於這種廣義、卻也不易被定義的保護機制,過度深入或消極挖掘每則新聞的底
限,常常導致有意無意的傷害或難以彌補的遺憾。的確,「第四權」的伸展性是一個不能
抹滅的根據與事實,它是一種被廣泛採納的權利義務,也有客觀制衡的意涵包含在其中,
但絕對不是一個兇手胡亂行兇的藉口或保護傘。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都瓦特於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日在耶魯大學法學院一百五十週
年紀念大會中的演講曾強調:
「新聞自由不同於言論自由,新聞界有權利、特權或責任(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or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rganized press)」
他在演講過程中一再呼籲新聞工作者除了行使既有的權利之外,也必須顧及和保障受訪者
的權益與感受,並以最簡單、最直接的方法完整呈現「新聞報導的事實層面」。新聞工作
者必須瞭解的是,史都瓦特大法官所認定的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利」(right),而非
「權力(power),另外還必須常態背負著正向的責任觀感(responsibility),如此一
來才能客觀完成所謂的「監督制衡」與「客觀報導」。
然而台灣的新聞媒體往往只記取權力的消極運用,卻常忘卻自己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再
加上「商業考量為前提」與「政治立場為依歸」的不良發展誘因使然,絕大部分的評論或
報導早就已經失去了原有的客觀性,並且漸漸趨向於腐敗與頹靡。社會大眾在無法有效行
使表達權的同時,連基本的認知權都得被間接剝奪或刻意侷限,這要大家如何再對這些已
經發酸、發臭的新聞媒體建立積極的信任觀?
對台灣的媒體來說,王建民的相關消息充其量其實只是一則信手拈來的次要新聞,他所能
博取的版面絕對大不過號召倒扁運動的施明德,當然也比不上屢屢開記者會爆料的各個朝
野立委;但對於廣大的棒球運動愛好者或是小王的死忠球迷來說,王建民就是一個不容忽
視的存在價值。當新聞記者因為妄加炒作引起無謂的叨擾和傷害,而遭到王建民拒於千里
之外的窘境時,媒體同時所犧牲掉的,是社會大眾對媒體的期待和青睞。所以,透過小王
拒媒事件、透過這次激烈的批判聲浪,台灣的新聞媒體諸公是不是該有所醒悟?有所警惕
?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責任?
親愛的記者朋友們,我們還有多少個王建民可以揮霍?請捫心自問、高抬貴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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