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整理有關廣電法對媒體的規範~

看板media-chaos作者 (光)時間18年前 (2005/11/18 23:42),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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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衛廣法當然「可以」採用他,但是衛廣法就是沒有 : 所以在衛廣法對外國人沒有定義的情況下 : 當然是由公司法來補充 : 就像我之前說的,對tvbs,衛廣法是特別法,公司法是普通法 : 公司法的補充解釋效力當然優於你的所謂法理 : 請爭對此點回應,好嗎? 關於 LLD版友上述回文,愚敬表不同意見如下: 一、在下仔細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很多 LLD版友您所謂爭點, seiku版友均已於前文回應。 在下愚昧,不懂您是真的沒看到?裝做沒看到?還是無法理解文意? 愚意以為,凡打筆戰者,首重心誠意正、詳讀他方文本, 而不是抓住單篇文章未細論之處狂批猛打,便自以為佔上風, 啊人家就已經在前面說得很清楚了啊,不然是要怎麼樣咧?! 一而再、再而三、"反覆"、"接連"、"不斷"地講同樣的話嗎? 在下是不知道你看到了沒,身為本版其他版友的我看得是有點氣躁了。 二、在下已於前文指出,且爬梳整個討論串後發現, seiku版友亦已不斷再三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別法, 無所謂普通法理補充特別法不足之處。 特別是理由已經"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闡明, 衛星廣播電視法是「行政法規」, 公司法是「民商法規」, 任何一本法學教科書,只會告訴我們 「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從來沒有什麼 「公司法是普通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的說法。 因此您所主張的 「法律優於法理」、「普通法補充解釋優於特別法法理解釋」等 在此完全不成立,純粹是您個人對法學概念的誤讀、誤解、誤用。 因為行政法規和民商法規混在一起說, 根本是雞兔同籠、雞同鴨講。 TVBS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既必須遵守公司法, 亦必須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 此二法,法領域不同規範目的不同, 沒有誰必然補充誰的道理。 附帶提一點,公司法僅規範何謂「外國公司」, 並未規範何謂「外國人」, 這是您法學理解上的另一個謬誤。愚在此一併敬予指出。 三、您的法學觀念有很多基本的錯誤,在下本不欲如此明顯直接指出。 有錯並沒什麼大不了的,所有學法律的人 都會經過從無知到有知的境界,我也不例外。 相反的,我還極為肯定您願意試圖學習法學, 為共同促進台灣法治社會精神而努力。 不過麻煩的是, 有錯不願意接受別人"反覆"、"再三"、"接連"、"不斷"地指正, 亦不願意翻尋法律典籍試圖反駁他人觀念錯誤,或印證自身理解有誤, 卻不斷堅持既有的錯誤進行論證, 這就不是作學問做人的正道了。 由於您可能誤導本版其他非法律專業之版友 對這些法學概念產生錯誤的理解, 請恕在下嚴詞大膽指正。 冒昧之處,尚祈海涵見諒。 -- 我相信我們的信仰 我們的努力,會讓我們的國家往更好的願景邁進 我相信,我們的小孩,將來可以生活在一塊更美好的土地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76.252

11/19 00:47, , 1F
關鍵就是「直接」的解釋,新聞局已採「實質控制」說
11/19 00:47, 1F

11/19 00:48, , 2F
有不同見解,就去跟行政院訴願會與行政法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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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00:49, , 3F
這就是用法律解決途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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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01:19, , 4F
關於法理的解釋..恐怕還需要學者吵一下才有定論...
11/19 01:19, 4F

11/19 01:28, , 5F
行政法院才是王道..學者也只能出張嘴 沒有決定權 XD
11/19 01:28,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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