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醫院因為評鑑要求換約 但是...
是這樣的 最近好像因為每週88小時工時的問題, 我們的醫院要重新簽約
但是裡面除了規定大家都做不到的工時之外,還另外加了很多防止住院醫師烙跑的條款
我們是一家北部的中小醫院,跟台北的大廟有簽代招代訓約
住院醫師的訓練是為期四年 一半的時間在大廟 一半的時間在本院訓練
在一開始的合約就有規定 住院醫師的訓練結束後要再還本院兩年
如果違反提早解約的話 就要最多陪兩個月的薪水(未滿一個月前告知+違約金)
這是之前的合約 目前也才第二年剛結束
但是在這次要我們簽的新合約中
罰金提高了 變成要償還代訓期間本院支付的薪水+雜費的“兩倍”
理由是在代訓期間 對於本院是沒有貢獻的 付薪水是為了栽培住院醫師
如果違約就要把四年薪水全部吐出來
恩...
所以我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大家以及法律強者
在契約期限還沒到之前,資方可以單方面要求這樣換約嗎?
還是我可以主張沿用舊約?
把訓練期間的薪水吐回去這出發點是可以理解
但2 倍....這樣合理嗎?
另外,訓練住院醫師的醫院是不是衛福部也有補助款?
不管是掛牌還是訓練住院醫師
想請問其他友科可以提供一下關於本身醫院對於離職的罰金
站內信也可 謝謝大家
其實 如果能安安穩穩的把這六年過完是最好
本院的主任人也不錯
但資方就....有點吃人狗狗
所以這種不公平的合約真的是很怕簽下去
一簽就是之後兩年把你外派邊疆或是去做沒人想做的事
真的是很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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